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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
你局《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适用问题的函》(林函策字〔2005〕222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七日
你局《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适用问题的函》(林函策字〔2005〕222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