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日,中央纪委、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个单位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明确了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内容要求和保障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一、关于工作原则和目标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托已有的电子政务基础,统一规范,分级实施,分行业监管。一是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我国已经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网站体系,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要把政府网站作为主渠道,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要把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与推进政务公开、治理商业贿赂、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相互促进。二是统一规范,分级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发布和诚信标准,是实现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重要环节。《实施意见》提供了《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2个基本指导目录和1个公开共享规范;有关部委依据基本指导目录,制定发布本行业、本系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信用评价标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级组织实施,体现行业监管、条块结合的要求。三是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在项目信息方面,重点公布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在信用信息方面,突出对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这是规范市场诚信行为的重点。四是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发布信息,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信用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
到2011年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目标是,县级以上政府依托政府网站,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链接和整合其相关部门建立的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县级以上政府普遍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明显优化。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建立信用档案,不良行为信息公开率基本达到全覆盖;初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二、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主要措施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是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的重要内容。《实施意见》按照信息公开的流程,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的主体、信息公开的载体以及信息公开的组织,推动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一是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统一规定了项目信息公开的22项基本内容,要求以项目为中心,以审批流程为主线,公开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等信息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基本目录,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内容。二是确定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项目管理单位做好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等工作。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采集、审核和发布。项目招投标信息由相应部门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和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审核、发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集、审核和发布。相关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公开。相关企业资质和个人职业资格的基础信息由建设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公开。三是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载体。各有关部门要依托政府网站,设立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提供项目信息的发布、更新、查询等功能,集中公开项目信息。四是准确、及时、规范地公开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公开要准确,各级政府部门根据项目审批和管理权限,按照统一的信息公开共享规范,公开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公开要及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信息。对于不宜公开的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三、关于促进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的措施
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是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实施意见》主要从推动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集中公开信用信息和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等方面提出六条措施。一是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统一规定了信用信息公开的10项基本内容。要求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基本指导目录,细化目录和实施办法,制定本行业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二是严格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研究开展信用评价并公开结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通过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评价。三是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采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建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中央管理企业和在工商注册地之外承接项目的市场主体,由其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和公布其在项目建设中信用情况,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通报。四是集中公开信用信息。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托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开工程建设从业主体资质、项目业绩、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是重点公开不良行为信息。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做出处理,并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不良行为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六是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运用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各地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综合运用信用信息结果。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直至清出市场。要正确使用信用信息,不得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市场壁垒,搞地方或行业保护主义。
四、关于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的措施
信息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是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的关键。为促进信息互联互通,重点是要做好信息的统一链接与整合发布,推进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一是做好信息的统一链接与整合发布。主要是统一在政府网站进行发布,并实现相互之间的链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统一链接本地区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信息平台。中央政府网站开设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统一链接各省(区、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二是推进行业、地区间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公布从业单位等级评价结果,互认共享行业间信用等级信息。对不同行业的信用评价记录,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推进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表示转换,便于地区、行业间信用等级信息的互认与应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资质资格认定、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应当全面查询、有效使用信用信息。加强执纪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积极建立信息通报、诚信记录共享机制;加快现有违法违规记录公告平台与信息公开共享系统的互联,整合各类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三是推进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基于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提供面向社会的检索、查询等服务。加快研发步伐,依托互联网,为公众提供“一站式”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四是积极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并实现基于统一项目编码的项目全过程信息查询服务。
五、关于保障措施
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保证《实施意见》的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本行业本系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各地区要统筹协调本地区的相关工作,共同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政策指导,推进工作落实。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执行本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搞地方和行业保护,不及时准确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开展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评估工作,制定和公布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要强化对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情况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倡导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的自觉守信意识。
一、关于工作原则和目标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托已有的电子政务基础,统一规范,分级实施,分行业监管。一是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我国已经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网站体系,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要把政府网站作为主渠道,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要把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与推进政务公开、治理商业贿赂、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相互促进。二是统一规范,分级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发布和诚信标准,是实现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重要环节。《实施意见》提供了《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2个基本指导目录和1个公开共享规范;有关部委依据基本指导目录,制定发布本行业、本系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信用评价标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级组织实施,体现行业监管、条块结合的要求。三是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在项目信息方面,重点公布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在信用信息方面,突出对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这是规范市场诚信行为的重点。四是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发布信息,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信用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
到2011年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目标是,县级以上政府依托政府网站,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链接和整合其相关部门建立的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县级以上政府普遍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明显优化。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建立信用档案,不良行为信息公开率基本达到全覆盖;初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二、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主要措施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是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的重要内容。《实施意见》按照信息公开的流程,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的主体、信息公开的载体以及信息公开的组织,推动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一是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统一规定了项目信息公开的22项基本内容,要求以项目为中心,以审批流程为主线,公开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等信息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基本目录,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内容。二是确定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项目管理单位做好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等工作。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采集、审核和发布。项目招投标信息由相应部门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和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审核、发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集、审核和发布。相关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公开。相关企业资质和个人职业资格的基础信息由建设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公开。三是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载体。各有关部门要依托政府网站,设立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提供项目信息的发布、更新、查询等功能,集中公开项目信息。四是准确、及时、规范地公开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公开要准确,各级政府部门根据项目审批和管理权限,按照统一的信息公开共享规范,公开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公开要及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信息。对于不宜公开的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三、关于促进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的措施
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是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实施意见》主要从推动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集中公开信用信息和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等方面提出六条措施。一是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统一规定了信用信息公开的10项基本内容。要求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基本指导目录,细化目录和实施办法,制定本行业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二是严格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研究开展信用评价并公开结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通过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评价。三是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采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建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中央管理企业和在工商注册地之外承接项目的市场主体,由其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和公布其在项目建设中信用情况,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通报。四是集中公开信用信息。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托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开工程建设从业主体资质、项目业绩、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是重点公开不良行为信息。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做出处理,并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不良行为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六是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运用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各地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综合运用信用信息结果。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直至清出市场。要正确使用信用信息,不得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市场壁垒,搞地方或行业保护主义。
四、关于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的措施
信息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是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的关键。为促进信息互联互通,重点是要做好信息的统一链接与整合发布,推进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一是做好信息的统一链接与整合发布。主要是统一在政府网站进行发布,并实现相互之间的链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统一链接本地区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信息平台。中央政府网站开设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统一链接各省(区、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二是推进行业、地区间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公布从业单位等级评价结果,互认共享行业间信用等级信息。对不同行业的信用评价记录,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推进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表示转换,便于地区、行业间信用等级信息的互认与应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资质资格认定、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应当全面查询、有效使用信用信息。加强执纪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积极建立信息通报、诚信记录共享机制;加快现有违法违规记录公告平台与信息公开共享系统的互联,整合各类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三是推进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基于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提供面向社会的检索、查询等服务。加快研发步伐,依托互联网,为公众提供“一站式”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四是积极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并实现基于统一项目编码的项目全过程信息查询服务。
五、关于保障措施
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保证《实施意见》的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本行业本系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各地区要统筹协调本地区的相关工作,共同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政策指导,推进工作落实。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执行本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搞地方和行业保护,不及时准确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开展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评估工作,制定和公布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要强化对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情况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倡导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的自觉守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