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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是一个国际通行的商业惯例。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纷纷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其内容是让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时,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回收,并免费为消费者进行修理或更换。然而,我国对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和适用还相当薄弱。
发达国家如何构建产品召回制度的体系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科技发展水平和产品复杂程度提高,市场竞争激烈等方面的原因,世界各国都面临着大量因产品缺陷而造成的公共安全问题。为了最大程度地解决此类问题,立法机构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授权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缺陷产品问题进行管理,使之日益成为缺陷产品危害问题解决机制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不仅有较成熟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而且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解决缺陷产品问题的机制相对成熟。欧美日各国在处理大量与缺陷产品有关产品的公共安全问题时,政府行政力量已成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分工明确,体系完备,三种方式相互配合和补充,共同形成了解决缺陷产品问题的比较成熟的机制。
缺陷产品管理的法律基础相对较为完备。欧洲一些国家及美国、日本所建立和实施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均具备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基础。政府部门进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职能、召回管理的程序等都由法律部门予以明确并授权;他们对缺陷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有关义务也有明确规定。
缺陷产品政府管理的分工比较明确。欧美国家对缺陷产品的管理及在分工上主次明确,各尽其责。如在美国,由两家高速公路管理局(NH’TSA)主管机动车安全的缺陷汽车的召回工作;由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PS)负责一般消费品安全和召回事项;由食物和药物管理局(FDA)对食物、药物以及化妆品进行召回管理。
以制造商主动召回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有效监管机制。在欧美等国家,所发现的缺陷产品召回行动,绝大多数都是由制造商按照法律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自愿或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政府没有过多干预。政府管理部门对缺陷产品管理的重点在于监督召回的效果,把发现缺陷产品告之消费者、消除产品缺陷的危害作为工作的关键。只是当有关制造商恶意隐瞒缺陷产品的存在,或拒绝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才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其进行召回。如据美国高速公路管理局提供的信息,在近25年间,由美国政府强制性召回的缺陷汽车才不足2次。
有效的信息处理系统和和公正权威的技术检测机构,是实现缺陷产品召回的重要保证。欧美各国在缺陷产品管理中,除具备相应的法律基础外,也具备完善的信息处理系统和技术条件。这些基础操作条件包括功能完善的信息收集、分析、处理系统,也包括由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系统和公正权威的技术检测机构。
产品召回制度在发达国家已是一个国际通行的商业惯例,它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力,并积极促进国家形象和企业的诚信水平的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理价值
目前,国内一些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者对我国现阶段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持怀疑和悲观态度,认为目前国内产品生产的整体技术水平、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以及整个经济和社会环境与施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要求相差甚远,所以不提倡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召回依然是很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愿接受的一个概念。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在我国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法理价值: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可以完善我国产品安全立法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成熟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经济规范的运行和发展,是通过一系列成熟的法律、法规制度来加以保障的。如何规制缺陷产品,并构建一套适合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比较缺乏,因此立法也很不完善,致使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提高诚信水平,维护企业的安全。目前,许多国内企业在产品召回策略上有两种倾向:一是企业本身没有产品召回的主动性。一旦发生产品召回,对企业来说,即意味着经济损失。对很多还没有做大做强甚至还是发展中的中小企业来说,召回的费用很大,而且信誉可能因此受到影响,再加之中国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差,所以这些企业多采取欲盖弥彰,瞒天过海的策略。二是中国企业普遍缺乏产品召回的技巧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对于处于成长型的中国企业来说,产品召回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如果处理不慎,一次产品召回就足以毁掉一个公司。如日本三菱汽车公司以及三菱扶桑汽车公司自1992年8月以来,先后隐瞒了155起汽车零部件质量问题,其中,42起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三菱汽车公司却隐瞒事实真相,拒绝召回问题汽车,尽管最后迫于多方压力还是选择了召回。但是由于诚信缺失,汽车销量急剧下降,市场份额大幅下降,工厂相继关闭,公司多名高层领导被逮捕。事实上,通过发达国家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司法实践证明,企业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这种做法,不但能确保企业自身的社会形象和经济效益,也促进了全社会的诚信水平的提高;同时,通过积极主动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避免了大量的社会集团诉讼,将企业的最大风险降低到最低点,维护了企业的安全。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可以引导企业重视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目前,在产品质量问题上,我国企业的普遍做法:一是打广告牌扩大产品影响;二是打服务牌笼络用户。对产品的生产质量往往不是控制的很严,甚至个别企业在生产中还存在偷工减料问题。这样许多企业就用“良好的售后服务”掩盖产品设计缺陷,存在着“出事了再灭火,没事就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针对这种现象,我国应必须对缺陷产品加以法律约束,使企业自觉或不自觉地对已投放市场的产品负责,一旦发现问题,就应立即召回,以免造成大量的危害。所以,实行召回制度有利于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技术、促使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消费者权益救济体系。一方面,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主要依靠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必将会给消费带来损失。世界许多企业拒绝召回中国消费者使用的缺陷产品,多数都是因中国没有相关的召回法律制度。如2002年5月,日本本田汽车公司发布消息,决定在全球召回250多万辆存在缺陷产品的汽车,而中国市场却不在召回的范围之内,只是建议中国客户送车到特约维修站检修。此外,德国奔驰、日本丰田等汽车公司在进行全球召回的时候都表明“中国市场除外”;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可以完善消费者权益救济体系,切实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保障作用。产品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主要进行保护的法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从二者规定的法律责任看,采取的都是事后补救的救急方式。偶然性缺陷属于私法调节的范畴,一般可以通过民法、产品质量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私法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而系统性缺陷所带来的危害不是局限于某个特定的消费者个体,而是波及到为数众多的特定消费者群体,因此,它属于公法调节的范围,由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和实行缺陷产品行政管理制度, 制造商及其他责任方据此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强化政府对企业产品的监管职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不单是针对企业的问题,同时政府对企业产品的监管也负有重要职责。政府除了组织制定产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监督企业认真加以实施缺陷产品及时召回外,政府还应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信息网络渠道,并及时发布信息,在厂家和消费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如2002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宣布,对于当年第二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家庭用品类插头插座产品,从当月起予以强制收回。这成为我国政府监管缺陷产品的第一个对象。同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再次发布公告召回美国惠氏奶粉。虽然这只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公告形式规定的特定产品的召回,法律规范性和普遍性不够,但可以预见,今后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的事件将会越来越多,这样就迫切要求国家尽快建立和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加大政府部门对产品市场的监管和服务力度,维护产品市场的安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产品召回制度是遵循国际惯例及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的现实需要。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各项制度也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当然也包括在国际上通行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将有更多的国外产品进入我国国门,为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国际经济利益,确有必要建立我国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目前,缺乏召回制度,已经成为中国企业面临国际竞争的一道障碍,国内企业对召回制度有错误的认识,不敢正视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担心召回削弱了竞争力。但是随着WTO融合的加速,以及中国经济和法律逐步与国际接轨,中国企业主动召回产品的事件会越来越多。而实际上召回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也体现了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也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没有产品召回制度,就无法融入全球经济,这既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提高企业责任意识、信用意识的重要举措。
(作者单位: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发达国家如何构建产品召回制度的体系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科技发展水平和产品复杂程度提高,市场竞争激烈等方面的原因,世界各国都面临着大量因产品缺陷而造成的公共安全问题。为了最大程度地解决此类问题,立法机构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授权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缺陷产品问题进行管理,使之日益成为缺陷产品危害问题解决机制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不仅有较成熟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而且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解决缺陷产品问题的机制相对成熟。欧美日各国在处理大量与缺陷产品有关产品的公共安全问题时,政府行政力量已成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分工明确,体系完备,三种方式相互配合和补充,共同形成了解决缺陷产品问题的比较成熟的机制。
缺陷产品管理的法律基础相对较为完备。欧洲一些国家及美国、日本所建立和实施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均具备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基础。政府部门进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职能、召回管理的程序等都由法律部门予以明确并授权;他们对缺陷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有关义务也有明确规定。
缺陷产品政府管理的分工比较明确。欧美国家对缺陷产品的管理及在分工上主次明确,各尽其责。如在美国,由两家高速公路管理局(NH’TSA)主管机动车安全的缺陷汽车的召回工作;由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PS)负责一般消费品安全和召回事项;由食物和药物管理局(FDA)对食物、药物以及化妆品进行召回管理。
以制造商主动召回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有效监管机制。在欧美等国家,所发现的缺陷产品召回行动,绝大多数都是由制造商按照法律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自愿或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政府没有过多干预。政府管理部门对缺陷产品管理的重点在于监督召回的效果,把发现缺陷产品告之消费者、消除产品缺陷的危害作为工作的关键。只是当有关制造商恶意隐瞒缺陷产品的存在,或拒绝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才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其进行召回。如据美国高速公路管理局提供的信息,在近25年间,由美国政府强制性召回的缺陷汽车才不足2次。
有效的信息处理系统和和公正权威的技术检测机构,是实现缺陷产品召回的重要保证。欧美各国在缺陷产品管理中,除具备相应的法律基础外,也具备完善的信息处理系统和技术条件。这些基础操作条件包括功能完善的信息收集、分析、处理系统,也包括由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系统和公正权威的技术检测机构。
产品召回制度在发达国家已是一个国际通行的商业惯例,它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力,并积极促进国家形象和企业的诚信水平的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理价值
目前,国内一些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者对我国现阶段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持怀疑和悲观态度,认为目前国内产品生产的整体技术水平、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以及整个经济和社会环境与施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要求相差甚远,所以不提倡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召回依然是很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愿接受的一个概念。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在我国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法理价值: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可以完善我国产品安全立法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成熟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经济规范的运行和发展,是通过一系列成熟的法律、法规制度来加以保障的。如何规制缺陷产品,并构建一套适合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比较缺乏,因此立法也很不完善,致使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提高诚信水平,维护企业的安全。目前,许多国内企业在产品召回策略上有两种倾向:一是企业本身没有产品召回的主动性。一旦发生产品召回,对企业来说,即意味着经济损失。对很多还没有做大做强甚至还是发展中的中小企业来说,召回的费用很大,而且信誉可能因此受到影响,再加之中国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差,所以这些企业多采取欲盖弥彰,瞒天过海的策略。二是中国企业普遍缺乏产品召回的技巧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对于处于成长型的中国企业来说,产品召回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如果处理不慎,一次产品召回就足以毁掉一个公司。如日本三菱汽车公司以及三菱扶桑汽车公司自1992年8月以来,先后隐瞒了155起汽车零部件质量问题,其中,42起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三菱汽车公司却隐瞒事实真相,拒绝召回问题汽车,尽管最后迫于多方压力还是选择了召回。但是由于诚信缺失,汽车销量急剧下降,市场份额大幅下降,工厂相继关闭,公司多名高层领导被逮捕。事实上,通过发达国家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司法实践证明,企业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这种做法,不但能确保企业自身的社会形象和经济效益,也促进了全社会的诚信水平的提高;同时,通过积极主动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避免了大量的社会集团诉讼,将企业的最大风险降低到最低点,维护了企业的安全。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可以引导企业重视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目前,在产品质量问题上,我国企业的普遍做法:一是打广告牌扩大产品影响;二是打服务牌笼络用户。对产品的生产质量往往不是控制的很严,甚至个别企业在生产中还存在偷工减料问题。这样许多企业就用“良好的售后服务”掩盖产品设计缺陷,存在着“出事了再灭火,没事就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针对这种现象,我国应必须对缺陷产品加以法律约束,使企业自觉或不自觉地对已投放市场的产品负责,一旦发现问题,就应立即召回,以免造成大量的危害。所以,实行召回制度有利于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技术、促使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消费者权益救济体系。一方面,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主要依靠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必将会给消费带来损失。世界许多企业拒绝召回中国消费者使用的缺陷产品,多数都是因中国没有相关的召回法律制度。如2002年5月,日本本田汽车公司发布消息,决定在全球召回250多万辆存在缺陷产品的汽车,而中国市场却不在召回的范围之内,只是建议中国客户送车到特约维修站检修。此外,德国奔驰、日本丰田等汽车公司在进行全球召回的时候都表明“中国市场除外”;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可以完善消费者权益救济体系,切实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保障作用。产品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主要进行保护的法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从二者规定的法律责任看,采取的都是事后补救的救急方式。偶然性缺陷属于私法调节的范畴,一般可以通过民法、产品质量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私法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而系统性缺陷所带来的危害不是局限于某个特定的消费者个体,而是波及到为数众多的特定消费者群体,因此,它属于公法调节的范围,由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和实行缺陷产品行政管理制度, 制造商及其他责任方据此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强化政府对企业产品的监管职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不单是针对企业的问题,同时政府对企业产品的监管也负有重要职责。政府除了组织制定产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监督企业认真加以实施缺陷产品及时召回外,政府还应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信息网络渠道,并及时发布信息,在厂家和消费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如2002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宣布,对于当年第二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家庭用品类插头插座产品,从当月起予以强制收回。这成为我国政府监管缺陷产品的第一个对象。同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再次发布公告召回美国惠氏奶粉。虽然这只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公告形式规定的特定产品的召回,法律规范性和普遍性不够,但可以预见,今后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的事件将会越来越多,这样就迫切要求国家尽快建立和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加大政府部门对产品市场的监管和服务力度,维护产品市场的安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产品召回制度是遵循国际惯例及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的现实需要。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各项制度也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当然也包括在国际上通行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将有更多的国外产品进入我国国门,为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国际经济利益,确有必要建立我国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目前,缺乏召回制度,已经成为中国企业面临国际竞争的一道障碍,国内企业对召回制度有错误的认识,不敢正视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担心召回削弱了竞争力。但是随着WTO融合的加速,以及中国经济和法律逐步与国际接轨,中国企业主动召回产品的事件会越来越多。而实际上召回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也体现了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也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没有产品召回制度,就无法融入全球经济,这既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提高企业责任意识、信用意识的重要举措。
(作者单位: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