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城市地标”项目遭诚信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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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2月22日,一场以“打造新金融中心”、“重塑新城市地标”为建设目标的“广西金融投资中心”项目的开工仪式在民族大道凤岭段南面(埌东客运站旁)工地上隆重举行。开工仪式现场的标语及出席仪式的相关人员的讲话显示,该项目是“由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投资集团公司”)与广西威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壮投资集团公司”)共同投融资合作共建”。金融投资集团公司、南宁市青秀区政府、威壮投资集团公司、中建八局等单位的负责人出席仪式并发表了讲话。
  与现场热闹气氛不相符的是,数十名南宁市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基公司”)员工在开工仪式现场的民族大道提出了反对的声音。他们称,与该项目有关的合同纠纷还没有解决,如此草率开工侵犯了和基公司的利益。
  据和基公司的员工介绍,原本是和基公司与广西桂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盛公司”)的合作,却因为桂盛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顾股权的实际情况,现在变成了威壮投资集团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合作,严重侵犯了和基公司的利益。
  一个本该是两家民营企业的合同纠纷,因金融投资集团公司的合作介入,而变得扑朔迷离。
  合约缘何被“废”
  ——谁是真正的合作者?
  据开工仪式现场相关发言人讲话时介绍,“广西金融投资中心”项目总投资约45亿元人民币,总建筑面积约32万平方米,占地面积约1.64万平方米,建设工期约5年,该中心集金融投资、商务办公、会议会展、观光旅游等高端品质功能于一体,建成后将成为南宁市面向全国乃至东盟各国的超高层城市综合体典范及新地标。
  广西的不少报刊、网站等媒体曾对此项目的开工仪式作了报道。
  重塑一座“新城市地标性建筑”,理当是一个为南宁城市建设增添光彩的好项目,但怎么会有截然不同的声音呢?近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据工地现场的市民告诉记者,这可能是桂盛公司与和基公司在合作开发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记者几经周折后联系到了和基公司。和基公司承认,其与桂盛公司签约共同开发民族大道凤岭段南面地块(地号是0421013),2013年在合作开发项目时发生了纠纷。和基公司的股东们告诉记者,至今该地块的使用权人登记的还是桂盛公司,而不是金融投资集团公司,也不是威壮投资集团公司,2月22日当天,桂盛公司未征得和基公司同意就举行项目开工仪式,这引发了和基公司员工的不满,他们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得不来到现场表明诉求。
  为证实其所言不虚,和基公司的股东们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签订于2003年5月20日的《合股投资经营合同》和一份签订于2003年6月23日的《补充协议》。
  记者看到的这份《合股投资经营合同》主要的约定内容为:桂盛公司、和基公司双方决定合股投资建设新世纪广场(原“暂定名”),项目地址为南宁市民族大道凤岭段南面;股东总出资额为3260万元人民币;桂盛公司以自有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凤岭段南面0421013宗地(合计土地43.29亩)折合人民币1630万元作为出资额,并将该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和基公司名下;和基公司根据项目工程进度以投入建设资金形式出资,共计人民币1630万元;桂盛公司、和基公司双方占该项目的股份(股权)各为50%……该合同还特别约定:项目投资建设的物业,最高仅能出售50%的物业,余下50%的物业由双方共同经营,期间,股东间所持的股权可由股东内部转让,不得转让给第三者。……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协议,完善合同内容,确保该项目顺利完成。
  《补充协议》约定:桂盛公司同意在原持有股份(权)50%的基础上转让10%的股份(权)给和基公司,这样,双方在该合股投资经营项目的股份(权)重新确认为桂盛公司占40%,和基公司占60%。
  “原配”被置局外
  ——守信履约还是无意合作?
  对此项目的纠纷,和基公司、桂盛公司双方各执一词。
  和基公司的庞总说:“合同签订生效后,和基公司按照约定于2003年6月前将项目投资款汇入桂盛公司的银行账户,签订合同后,双方对项目进行考察、调研、策划,共同计划在该地块开发条件具备时再行开发。2006年,条件基本具备时,桂盛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和基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该地块抵押贷款,挪作他用,致使项目无法进行。解封后,在和基公司多次努力下,2009年桂盛公司同意由和基公司委托设计部门对该项目进行设计88层,但由于桂盛公司自身的其他原因,导致合作项目用地被法院查封,直到2013年3月才解封。为使双方的合作项目能尽快进行,和基公司多次通过登报公告和发函的形式,要求桂盛公司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股东会议,但桂盛公司既不出席股东公布召开的股东会,又不委托他人参加,致使合作项目的开发无法顺利进行。”
  和基公司庞总向记者出示了合同、资金转账凭证、桂盛公司的收款收据、项目设计图等相关证据。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于纠纷中的项目应该保持现状。然而此后,桂盛公司在和基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另找他人合作开发该项目,特别是2014年2月22日上午,桂盛公司在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在项目地举行开工仪式,这严重侵害了和基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基公司的股东们这样告诉记者,“但是,我们现在还是希望诚恳与桂盛公司友好谈判,商量解决问题的妥善方法,以确保合同继续履行。”
  和基公司的股东们告诉记者,自从与桂盛公司签订《合股投资经营合同》以来至两年前,和基公司与桂盛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一直都维持着继续合作开发0421013号宗地的意愿,且该合作项目地块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和基公司与桂盛公司共同在项目地设立筹备处办公室,且一直由和基公司管护。
  据和基公司介绍,为了在妥善解决纠纷后再进行建设开发,和基公司近日已先后向金融投资集团公司、南宁市国土局、南宁市规划局等单位就此项目纠纷情况提出书面说明。   “单方解约”存疑
  ——不愿开发还是执意开发?
  据了解,大约在2012年,桂盛公司进行了法定代表人变更,即威壮投资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为桂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4年4月1日下午,威壮投资集团公司一位吕姓副总经理及法律顾问卢律师接受了记者采访。
  吕副总经理告诉记者,桂盛公司与和基公司在项目合作上确实发生了纠纷,但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处理,关于此事,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双方进行过多次协调,桂盛公司与和基公司也自行商量过好多次,但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最终没有结果。
  吕副总经理认为,2003年双方签订合同及协议后由于双方意见不统一,不久就合作不下去,一直到2013年,土地就一直空置在那里,而且,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很宽泛,应该来说只是一种合作意向,那后来合作不下去的话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一切应该按法律程序来办。
  卢律师认为,桂盛公司与和基公司当年签订的合同及协议有天然的缺陷,合同要素不全,比如,履行合同的时间没有约定,具体分工如你做什么我做什么等没有明确,没有具体要求,面对一份要素不全的合同,如果有一方不履行,那么这份合同就没法履行。另外,该项目当时还没立项,没有设计图纸等合法手续,合同可以解除的,如果已有设计图纸等合法手续了,就可以强制履行合同。
  卢律师告诉记者,自2003年5月20日双方签订合同以来,土地一直闲置着,甚至在刚签完合同不久双方就没打算把合作项目搞下去,而是打算如何由桂盛公司退还投资款的问题,直至2013年6月23日双方就该项目开发问题产生纠纷,整整近10年时间,桂盛公司与和基公司没有就合同的履行进行相互催告。为此,2013年8月19日,桂盛公司发出一份《通知》,向和基公司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合股投资经营合同》和《补充协议》,并在当地有影响力的媒体《南国早报》登报公告。“依照相关法律,和基公司如果认为桂盛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当在该公告发布的8月19日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公告,以确认该公告无效,否则这份解除合同的《通知》就生效,目前和基公司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因此《通知》生效。”卢律师这样告诉记者,“现在主要是协商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善后事宜。”
  据了解,0421013宗地的使用者登记的一直是桂盛公司,那为何在2月22日当天举行的开工仪式上宣传的却是“金融投资集团公司与威壮投资集团公司共同投融资合作共建”呢?金融投资集团公司在开发广西金融投资中心项目中是什么样的地位呢?对此,吕副总经理说:“该项目的业主还是桂盛公司,金融投资集团公司与威壮投资集团公司是投资开发商。”
  吕副总经理还认为,虽然桂盛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曾将地块抵押贷款,但这10年来,其中还是有很长一段时间的“空挡”期是没有抵押的,和基公司有诚意开发此项目是完全有机会的。
  而和基公司的庞总认为,走法律程序是完全正确的,但目前双方签订的合同依然合法有效,和基公司一直以来也在履行合同的义务,一直在按照合同的要求在做,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双方还可以协商,并将合同、协议补充完善。在和基公司看来,合同的履行一切很正常,然而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桂盛公司或私自另与他人合作,或在未征得和基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独自开发项目,这是什么行为呢?
  和基公司认为,桂盛公司以地作价,和基公司出资金,共同开发项目,如今合同双方均有履约能力而且并没有出现必须要解除合同的法律情形,因此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果桂盛公司认为双方应解除合同,那应该由提出解约方的桂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由和基公司提起诉讼,最后由法院裁定或判决是否解除合同,而不是由哪一方单方面说解除就解除。现在,桂盛公司在合作双方均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为和基公司一直希望履行合同。
  “政府确实对此事进行过多次协调,但在未协调成功后政府有关部门认为该项目应该保持现状,这也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但桂盛公司不能遵守。”和基公司的一位股东这么说。
  当记者提及桂盛公司登报发布公告解除合同一事时,和基公司的一位股东表示惊讶,因为他们没有看到和收到相关的公告和函件,就算和基公司看到了公告内容,也是要双方签订的合同有 “在一定条件下自动解除合同的约定”才能通过这种形式解除合同,否则,要解除合同需通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有一方不愿解除合同,应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来实现。
  和基公司一位股东还告诉记者,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存在天然缺陷问题,这是一份正式的合同,并不是意向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由于在签订合同时还有很多不可预见的情况,因此,一些具体的操作细节也不可能完全写入合同,但是可以在双方合作过程中进一步通过签订补充合同或通过召开股东会等形式具体明确,而桂盛公司一直不愿应和基公司的提议来参加股东会。
  “签订合同和协议的10年来,和基公司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之所以没有及时开发该地块的项目,主要是由于桂盛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私自将地块拿来抵押贷款等原因造成,桂盛公司在大约两年前换了法定代表人,且该公司工作人员均已换新,他们对过去的真相不了解,因此无权对过去的事加以评论。”和基公司的庞总这样告诉记者,“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我们商人在经营活动中也应该讲诚信。”
  介入开工仪式
  ——未批先开工还是引入第三方
  据了解,至今,0421013号宗地的使用者仍登记在桂盛公司名下,那么为何又是金融投资集团公司与威壮投资集团公司举行开工仪式呢?该项目手续齐全吗?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近日,记者经登录南宁市规划局网站查询,结果没有查到该项目公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都未通过,应该也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怎么就举行开工仪式了呢?这就是违规开工。”和基公司的股东们据此判断。   对于开发建设的手续是否齐全这一问题,卢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目前桂盛公司已取得0421013宗地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方案,现在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有办好该证后才能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威壮投资集团公司吕副总经理向记者出示的一份0421013宗地的规划总平方案中,记者看到,该方案载明的项目建设单位为桂盛公司,投资单位为威壮投资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为“南宁天龙财富中心”。
  以此看来,该项目目前的手续处于尚不齐全的状态,那为何2月22日就举行开工仪式了呢?吕副总经理和卢律师均表示,举行开工仪式并不等于正式开始施工,法律上的开工应该以正式进行施工为准。
  这个项目究竟是“广西金融投资中心”还是“南宁天龙财富中心”呢?如果是“南宁天龙财富中心”,那么开工仪式涉嫌虚假宣传,如果是“广西金融投资中心”,那就涉嫌未批先建。
  记者在采访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和南宁市发改委时,得到的明确回复是,没有“广西金融投资中心”这个项目的备案和核准。
  作为合作方,金融投资集团公司对这个合同纠纷是否知情呢?
  2月25日下午,记者来到金融投资集团公司,该公司一位负责宣传工作的农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事不关金融投资集团公司的事,金融投资集团公司只是对此项目提供融资平台,威壮投资集团公司与他人的纠纷我们不知道。该工作人员还提示记者可以认真看看网站上对此次项目开工仪式的报道,并表示领导开会,没法接受采访。
  为了解到该公司对此事的真实看法,3月31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金融投资集团公司。那位农姓工作人员经请示领导后,再次表示此事与金融投资集团公司无关。她又说:“此事一切以网站上对此的相关报道为准。”
  经查阅,该项目开工仪式现场有相关宣传标语和宣传资料显示:“广西金融投资中心,由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威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共同建设。”
  相关网站报道显示,广西威壮投资集团为广西金融投资中心项目业主,广西金融投资集团为金融投融资服务合作共建单位。广西金融投资集团通过委托贷款、担保贷款、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为项目建设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享有广告冠名权。广西金融投资集团及各大金融机构总部可优先优惠购买并入驻中心办公。
  广西新闻网的报道是:“该项目由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威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共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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