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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记录。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姻档案应用的范围越来越来越广,它可在办理出国探亲、遗产继承、异地落户、房产买卖、公证、计划生育等事项中起重要凭证作用。加强婚姻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好婚姻档案本质特性,方便查阅利用,更大范围的为社会服务。
笔者就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婚姻登记档案的特性
(一)婚姻登记档案建档对象具有特殊性
婚姻登记档案是由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的过程中形成的。其建档的对象是有婚姻关系的人或者是曾经有过婚姻关系,其涉及的主体是一对,而不可能是单个的主体。婚姻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或者补发婚姻登记证时,不论是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资料,还是婚姻登记机构形成的材料,都是证明当事人人身关系的形成或解除,并由身份关系衍生出与之对应的经济关系、财产关系。所以,婚姻登记档案与普通的人事档案相比涵盖的内容更为复杂和广泛。
(二)婚姻登记档案具有保密性
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缔结或终止的具体时间等,而这些信息内容都是当事人的隐私,具有保密性,不能随意公开档案内容。如果基于社会各单位各层面的需求,需要对档案进行查证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杜绝随意泄露当事人的婚姻登记隐私,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我们明确规定,不允许工作人员私自给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当事人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不允许泄露当事人的任何登记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婚姻登记档案具有广范性
社会中公民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成立,而协议离婚后则是婚姻关系解除的过程,这种关系是由法定的登记程序来完成,婚姻登记档案则是公民婚姻关系缔结或解除的法律凭证。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可涉及到社会生活内容的方方面面,所以婚姻登记档案涉及范围广泛,应该说目前涉及面最为广泛的档案,因此,婚姻档案形成量较大,增加了管理工作的难度。
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利用现状
(一)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
一是婚姻登记档案缺失。由于以前机制、体制的问题,婚姻登记档案是在各乡镇办理和保存的,在九十年代婚姻登记管理的职能正式划归民政,在乡镇将婚姻档案向民政或档案管理的移交过程中,很多档案材料不完整,个别档案缺失现象十分普遍。二是立档材料不符合要求。主要表现为婚姻登记档案的核心材料用纸、笔墨不规范,部分证件复印件模糊不清等,不利于档案的长期保存。究其原因,客观上是管理机制不健全,主观上是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档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档案工作认识不深,忽视了婚姻登记档案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作用,导致立归移交不及时,不完整,或不移交,甚至人为造成损毁遗失。
(二)档案利用工作不规范
有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档案管理利用制度不规范,没有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对利用者审查不明,保密措施不健全,利用情况不做登计,利用效果不做分析,造成在利用过程中对档案内容泄密,甚至造成原件遗失。这些问题既损害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利益,又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此种现象的存在,主要原因是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没有相应的评定标准、奖惩措施及约束机制,即使建立了相关制度,也不能照章办事、形同虚设。比如外地公证处要求婚姻登记机关电话或函查婚姻登记档案的,要按《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现实中声称某单位或个人通过电话查询婚姻档案的,往往无法确认其真实的身份,有时存在一些不法之徒冒名单位或个人进行电话等形式的查询,如此,往往会造成婚姻当事人隐私的泄露,造成婚姻档案利用不规范现象发生。
(三)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率高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建立全面,法制社会不断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也出现一些新情况,社会流动人口增加,对外交流增多,人民群众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需求不断增长,如办理调转工作、居民动迁、房屋买卖、异地落户、子女上学、出国、贷款、婚姻证件丢失后需要补领婚姻登记证等各方面都需要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或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率日益上升,婚姻登记档案己成为社会建设和管理中不可缺少的基础信息。
三、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措施
(一)思想重视,加强领导
婚姻登记档案是一项重要的民生档案,婚姻档案工作是一项基础的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和档案部门,要加强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协调沟通,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作为落实十九大精神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婚姻登记部门,要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跟进监督指导,切实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 科学化管理轨道。
(二)健全制度,狠抓落实
切实贯彻《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严格依法办事,为促进婚姻登记档案的接收工作,充分发挥婚姻登记档案资源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特别是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目前利用率高的现状,民政部门应与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较为健全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婚姻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严格履行监督职能,用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确保婚姻登记材料归档的时效性、完整性;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利用的便捷性、实用性。
(三)科学归档,分级管理
在整理档案过程中,应当讲究科学,简化整理过程,便于工作人员操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及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档案应以年度和登记性质为依据,以这两个层次分类归档。按登记性质可分为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以及撤销婚姻档案类。在管理方式上采取分级管理。根据有关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主管本地婚姻登记,因此办理婚姻登记的乡镇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及时进行移交,经法院宣告无效的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判决副本寄送给婚姻登记机关后,婚姻登记机关应及时建立无效或撤销卷,对不同性质的档案应严格进行区分,妥善管理,避免出现立卷混乱或保管不当的问题,影响档案的合法利用,以致于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
打造符合时代要求的数字信息化建设体系,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婚姻登记机关办事效率和质量,满足社会对婚姻档案进行合法利用的重要依据,是推动婚姻管理和服务改革的技术支撑,也是有效预防重婚骗婚等违法行为的重要屏障。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婚姻档案的信息化建设,争取加大信息化软硬件设施的投人力度,建立和完善档案信息管理体系,尽快完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以争取早日实现全国婚姻登记数据联网,信息共享。如:人民法院作出與婚姻相关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后生效司法文书送,当事人持之办理婚姻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司法文书复印件存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同时要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安全管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防止失密、泄密事件发生,逐步完善信息安全管理体制。面对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形势,我们应当在规范原有基础档案的同时积极打造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数字化登记体系,以满足婚姻信息资源共享的需求,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作者单位:潍坊市奎文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笔者就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婚姻登记档案的特性
(一)婚姻登记档案建档对象具有特殊性
婚姻登记档案是由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的过程中形成的。其建档的对象是有婚姻关系的人或者是曾经有过婚姻关系,其涉及的主体是一对,而不可能是单个的主体。婚姻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或者补发婚姻登记证时,不论是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资料,还是婚姻登记机构形成的材料,都是证明当事人人身关系的形成或解除,并由身份关系衍生出与之对应的经济关系、财产关系。所以,婚姻登记档案与普通的人事档案相比涵盖的内容更为复杂和广泛。
(二)婚姻登记档案具有保密性
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缔结或终止的具体时间等,而这些信息内容都是当事人的隐私,具有保密性,不能随意公开档案内容。如果基于社会各单位各层面的需求,需要对档案进行查证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杜绝随意泄露当事人的婚姻登记隐私,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我们明确规定,不允许工作人员私自给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当事人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不允许泄露当事人的任何登记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婚姻登记档案具有广范性
社会中公民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成立,而协议离婚后则是婚姻关系解除的过程,这种关系是由法定的登记程序来完成,婚姻登记档案则是公民婚姻关系缔结或解除的法律凭证。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可涉及到社会生活内容的方方面面,所以婚姻登记档案涉及范围广泛,应该说目前涉及面最为广泛的档案,因此,婚姻档案形成量较大,增加了管理工作的难度。
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利用现状
(一)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
一是婚姻登记档案缺失。由于以前机制、体制的问题,婚姻登记档案是在各乡镇办理和保存的,在九十年代婚姻登记管理的职能正式划归民政,在乡镇将婚姻档案向民政或档案管理的移交过程中,很多档案材料不完整,个别档案缺失现象十分普遍。二是立档材料不符合要求。主要表现为婚姻登记档案的核心材料用纸、笔墨不规范,部分证件复印件模糊不清等,不利于档案的长期保存。究其原因,客观上是管理机制不健全,主观上是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档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档案工作认识不深,忽视了婚姻登记档案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作用,导致立归移交不及时,不完整,或不移交,甚至人为造成损毁遗失。
(二)档案利用工作不规范
有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档案管理利用制度不规范,没有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对利用者审查不明,保密措施不健全,利用情况不做登计,利用效果不做分析,造成在利用过程中对档案内容泄密,甚至造成原件遗失。这些问题既损害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利益,又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此种现象的存在,主要原因是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没有相应的评定标准、奖惩措施及约束机制,即使建立了相关制度,也不能照章办事、形同虚设。比如外地公证处要求婚姻登记机关电话或函查婚姻登记档案的,要按《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现实中声称某单位或个人通过电话查询婚姻档案的,往往无法确认其真实的身份,有时存在一些不法之徒冒名单位或个人进行电话等形式的查询,如此,往往会造成婚姻当事人隐私的泄露,造成婚姻档案利用不规范现象发生。
(三)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率高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建立全面,法制社会不断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也出现一些新情况,社会流动人口增加,对外交流增多,人民群众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需求不断增长,如办理调转工作、居民动迁、房屋买卖、异地落户、子女上学、出国、贷款、婚姻证件丢失后需要补领婚姻登记证等各方面都需要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或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率日益上升,婚姻登记档案己成为社会建设和管理中不可缺少的基础信息。
三、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措施
(一)思想重视,加强领导
婚姻登记档案是一项重要的民生档案,婚姻档案工作是一项基础的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和档案部门,要加强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协调沟通,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作为落实十九大精神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婚姻登记部门,要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跟进监督指导,切实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 科学化管理轨道。
(二)健全制度,狠抓落实
切实贯彻《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严格依法办事,为促进婚姻登记档案的接收工作,充分发挥婚姻登记档案资源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特别是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目前利用率高的现状,民政部门应与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较为健全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婚姻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严格履行监督职能,用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确保婚姻登记材料归档的时效性、完整性;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利用的便捷性、实用性。
(三)科学归档,分级管理
在整理档案过程中,应当讲究科学,简化整理过程,便于工作人员操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及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档案应以年度和登记性质为依据,以这两个层次分类归档。按登记性质可分为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以及撤销婚姻档案类。在管理方式上采取分级管理。根据有关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主管本地婚姻登记,因此办理婚姻登记的乡镇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及时进行移交,经法院宣告无效的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判决副本寄送给婚姻登记机关后,婚姻登记机关应及时建立无效或撤销卷,对不同性质的档案应严格进行区分,妥善管理,避免出现立卷混乱或保管不当的问题,影响档案的合法利用,以致于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
打造符合时代要求的数字信息化建设体系,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婚姻登记机关办事效率和质量,满足社会对婚姻档案进行合法利用的重要依据,是推动婚姻管理和服务改革的技术支撑,也是有效预防重婚骗婚等违法行为的重要屏障。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婚姻档案的信息化建设,争取加大信息化软硬件设施的投人力度,建立和完善档案信息管理体系,尽快完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以争取早日实现全国婚姻登记数据联网,信息共享。如:人民法院作出與婚姻相关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后生效司法文书送,当事人持之办理婚姻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司法文书复印件存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同时要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安全管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防止失密、泄密事件发生,逐步完善信息安全管理体制。面对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形势,我们应当在规范原有基础档案的同时积极打造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数字化登记体系,以满足婚姻信息资源共享的需求,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作者单位:潍坊市奎文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