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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可证立性”·概念在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学界对这一概念的阐释又是晦暗不明的,加之在讨论其商谈伦理学时对之不加辨明而草率使用,这就造成了对其理论的片面诠释。于是,对此概念加以辨析、明确其逻辑,从而有效诠证哈贝马斯的道德认知主义立场,以及在此基础上追求道德普遍性之理论旨趣,乃是不可或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