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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80条规定,"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其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的问题,关系到这两种内幕信息犯罪主体身份特征的解释,也关系到司法实践中对这两种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该类人员属于特殊主体,但通过参照国外相关理论和考察我国立法精神,发现通说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