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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6年11月3日通过了(以下简称),该法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也是1978年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后,首次以立法形式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但是,笔者认为该法在调整对象的确定、法律性质的界定、相关内部制度的安排等方面存在着不够慎密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