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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职院校现行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在教育理念、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实习、实操和就业等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影响了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文章提出高职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途径:更新教育理念,科学确定培养目标;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革高级职称评审制度;重视“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加强教学活动的组织等。
[关键词]教育理念 法律职业 高职法学教育 人才培养模式
[作者简介]张锋学(1975- ),男,湖南怀化人,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法学教研室,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社会法。(广东 广州 510507)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3-0096-02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高等法学职业教育得到飞速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培养了大量应用型法律人才,极大地缓解了我国基层法律人才短缺的局面。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不断深化,为高职院校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现有的人才培养模式已经逐渐凸显出诸多问题,明显不能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为此,我们必须加大改革力度,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学生的法学基本素养,使学生成为“有知识、有技能、善分析、勇创造”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一、高职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
1.教育理念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培养目标缺乏科学性。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时间比较短,社会对高职法学教育的认识存在偏见。很多人认为高职教育是为那些无法考上本科院校的学生准备的“次高等教育”,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是本科法学教育的压缩教育,学生接受大专层次的法学教育只是权宜之计,其最终目的还是要实现高职法学教育本科化。这种认识在高职院校领导层和教师群体中比较普遍,相当多的高职院校领导都把工作重心放在为晋升本科院校创造条件上,专业教师则在教学过程中常常按照本科院校的标准来实施教学计划。这种认识上的偏差直接导致了高职院校的教学过于重视理论学习,忽视了学生个人特长、能力、创新思维等综合素质的培养。培养理念的偏差不仅使学生理论基础薄弱,而且使其应用能力也明显偏低。
2.师资队伍建设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据教育部统计,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普遍存在学历层次低、实践能力差、“双师型”教师缺乏、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高职院校无论办学条件多好,在高层次人才的眼里始终无法与本科院校相比拟。为此,他们很少愿意在高职院校就职,除非实在找不到工作,才会考虑暂时去高职院校落脚,一旦条件成熟,他们会毫不犹豫地选择离开。人才招进来困难,来了又不安心,有学者认为,可以考虑内部挖潜,但是,认目前的职称评审制度而言,高职院校的教师要顺利评上副高以上的职称是非常艰难的。职称的晋升需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而核心期刊通常把任职学校是否是重点本科院校以及作者是否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作为初次审稿的入门条件,这就直接导致高职院校无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被拒之门外,文章无法在核心期刊发表,高级职称自然遥遥无期。
3.“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导致高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背离。我国高职法学教育长期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教育没有构建与法律部门相适应的协调机制,其根本原因在于“双师型”教师严重短缺以及高职教育的能力本位原则难以得到有效落实。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要切实掌握相关法学基本理论,需要任课教师具备较强的司法实践能力。目前,一些高职院校法学专业教师没有通过司法考试,或者通过后没有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为了晋升职称,他们把大量的精力放在理论研究上,忽视了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这种理论深厚但实践经验贫乏的教师在组织教学的过程中,常常出现课堂枯燥无味、课堂互动较少、理论与实践脱节等问题。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导致学生仍然怀着应试教育的心理进行学习,其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严重束缚。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常常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他们既不能满足高层次法律职业的需求,也不能满足应用型法律职业的需求。
4.学生实习和实操流于形式,毕业时就业率偏低。在毕业实习方面,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如果要在寒暑假去公检法等专业执法部门实习,就必须与本科院校甚至是重点本科院校的学生竞争实习机会。在同等条件下,实习单位的传统观点是本科比专科强,重点大学好过一般院校。按照这个标准来决定是否接受学生实习,基本决定了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可能获得在公检法等专业执法部门实习的机会。至于实操课,近几年来,很多高职院校都加大了实操课的比重,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行之有效的实操课实施方案,很多学校的实操课还停留在授课计划层面上。实践教学基地数量少、规模小、利用率不高、不能完全满足教学需要是目前高职法学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最大障碍。鉴于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在理论上与本科院校的学生差距明显,如果实践能力的培养不能另辟蹊径,那么,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毕业时的就业状况就会不尽如人意。虽然,在近几年的就业率统计中,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远远高于本科院校,但是,目前这种为统计而统计的高就业率本身就水分十足。事实上,高职高专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比本科毕业生还要低。
二、高职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途径
1.更新教育理念,科学确定培养目标。在高职院校法学人才的培养过程中,人才培养模式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质量和发展前途。人才培养模式需要国家从宏观上进行把握,关键在于政策的制定者要根据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新情况及时更新教育理念,科学确定培养目标。有学者认为,高职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法律应用能力、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并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种纠纷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还有学者认为,高职法学教育应当是在可持续发展观指导下的、以素质教育为中心的、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培养复合型、外向型、创新型的法学专门人才为目标。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脱离了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实际,属于定位要求过高,可能导致高职院校的学生不堪重负。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入学录取分数上较本科生差距明显,虽然分数不代表一切,但对于大多数高职院校学生来说还是能反映其综合素质的高低。考虑到高职院校学生整体综合素质明显低于本科生,因此,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不必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只需掌握法学专业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即可。如果按本科生或接近本科生的标准进行培养,就会导致高职法学教育失去自己的特色,逐渐演变为准本科教育。根据现阶段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特点和外部条件,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应定位于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具有高教性与职教性相统一特点的职业化特色教育。培养的目标应当是掌握初级法律常识,对法律职业有一定的了解,对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知识有所涉猎,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和运用一门外语,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应用能力,能从事法律职业辅助工作的应用型人才。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革高级职称评审制度。较高的法学专业应用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知识创新能力是新时期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对教师的基本要求。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的关键。高职院校能否引进高素质的法学人才跟学校的规模、学校的办学理念、软硬件的实力密切相关。引进高素质人才的目的是为了让他们发挥自己的才华,为学校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实践中,不少高职院校一直担心留不住引进的人才,这就需要学校决策层好好反思留不住人才的原因。要想留住人才,学校要高度重视为引进的人才施展自己的才华创造条件。要以宽容的心态来对待人才的培养,在鼓励他们大胆进行教学改革的同时,要允许他们在探索教学改革的过程中犯错误,使他们消除改革的后顾之忧。此外,还要加强现有人员的学历、职称、能力的升级工作。国家应对现有的职称评审制度进行改革,将晋升高级职称的文章要求从核心期刊降低为省级期刊即可。当然,在数量上可以适当增加,并要求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论文在省级期刊上发表,这样可以鼓励教师将科研动机从科研为职称转变成科研为社会。这样一来,既可以激发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又能使真正对社会有用的科研成果大量出现。事实上,改革现有高级职称评审制度,建立专业技术人才社会化评价机制,是培养大师级学术人才的关键。只有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的聪明才智并激发其创新意识,才能为我国高职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为此,我们必须立即行动,改革现有的高级职称评审制度,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的、合理的高级职称评审制度,为我国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3.重视“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加强教学活动的组织。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实践教学是高职法学教育的重要特色,“双师型”教师数量的多少决定了整体教学的效果。“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客观上要求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对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教师,学校在律师证年审时应予以配合。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如遇到授课时间与开庭时间相冲突,学校应允许教师根据庭审需要调整授课时间或授予任课老师将理论课改为实操课、组织学生去法庭旁听的权利。该权利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防止某些主管领导以不务正业为由进行刁难。事实上,任课教师的法律实践能力决定了学生的应用能力,教师没有办案经验,不可能培养出合格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当然,重视教师实践经验的积累并不等于不重视理论教学。理论是实践的基础,没有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学生盲目参加司法实践只能是事倍功半。因此,我们必须根据各个学校的实际情况加强教学活动的组织。具体如下:(1)开展高职法学专业教师的能力培训,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专业课教师专业技能教学水平认证培训机制,逐步建立“学历证书+专业技能教学水平合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业课培训体系。教师的能力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教学认知能力、教学设计能力、教学实施能力、教学监控能力、教学创新能力、基本法律事务处理能力、法律顾问能力、基层司法能力、企业法务能力等内容。(2)科学分配教学课时,改革考试形式。目前,高职院校法学课程多为54或36学时,这种课时安排很难同时兼顾理论课和实践课的要求。笔者认为,为了使理论课和实操课的时间都比较充分,应将其改为72学时为主,36学时为辅,以确保理论课与实操课比例均衡。对于考试,我们可以针对法律专业的特点采取笔试与口试并用的考试模式。笔试主要考核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口试主要考查学生语言表达能力、逻辑分析能力、思辨能力等。(3)改变过去以学科为中心组织教学的大专教学模式,转变为以培养学生能力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教育在本质上不是仅仅掌握一种知识,而是要使所掌握的知识成为培养能力的手段,从而提高一个人的整体素质。
4.强化学生的实习与实操,为学生的就业创造条件。学生的专业技能在课堂上是很难培养出来的,必须让学生走出校园,到实际岗位中去观察、学习和探索。完备的实践教学基地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的物质前提,工学结合的顶岗实习制度则能帮助学生迅速提升实践能力。但是,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稳定并非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考虑到高职学生的综合素质的确不如本科生,司法机关和企业通常都会优先考虑接受本科生尤其是重点大学的本科生去实习,高职院校的学生如果在寒暑假与本科生去竞争实习机会,成功率相当低。为此,我们可以考虑只要用人单位愿意长期大批量地接受实习生,高职院校教务部门应修改教学计划,允许学生在本科院校正常教学时间里去实习单位实习,理论课的时间可以放在寒暑假或周末进行,这种避实击虚的方法能很好地解决实习基地的问题。值得提醒的是周末上课的效果比寒暑假上课的效果要差很多,主要因为学生周一至周五的顶岗实习将消耗大量脑力和体力,如周末还要进行理论学习,常常会出现精力不济的现象。对于实操课的实施,需要高职院校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实训设施的投入,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实践教学基地。如果资金不足,则尽量把实习与实操相结合,充分利用实习单位的资源进行实操。实习与实操课安排得当还可以有效帮助学生解决就业问题。目前,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率低只是社会转型时期一种暂时的现象。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治环境的改善,都会刺激人才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将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届时,学生就业问题将迎刃而解。
高职院校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实践能力强、能够迅速投身工作岗位的毕业生。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培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是当前我国基层用人单位急需的实用型人才,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高职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为国家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麦可思—中国大学生就业研究课题组.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09)[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Z].1999-06-03.
[3]丁远坤.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并非对立[J].学术交流,2001(5).
[关键词]教育理念 法律职业 高职法学教育 人才培养模式
[作者简介]张锋学(1975- ),男,湖南怀化人,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法学教研室,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社会法。(广东 广州 510507)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3-0096-02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高等法学职业教育得到飞速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培养了大量应用型法律人才,极大地缓解了我国基层法律人才短缺的局面。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不断深化,为高职院校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现有的人才培养模式已经逐渐凸显出诸多问题,明显不能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为此,我们必须加大改革力度,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学生的法学基本素养,使学生成为“有知识、有技能、善分析、勇创造”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一、高职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
1.教育理念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培养目标缺乏科学性。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时间比较短,社会对高职法学教育的认识存在偏见。很多人认为高职教育是为那些无法考上本科院校的学生准备的“次高等教育”,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是本科法学教育的压缩教育,学生接受大专层次的法学教育只是权宜之计,其最终目的还是要实现高职法学教育本科化。这种认识在高职院校领导层和教师群体中比较普遍,相当多的高职院校领导都把工作重心放在为晋升本科院校创造条件上,专业教师则在教学过程中常常按照本科院校的标准来实施教学计划。这种认识上的偏差直接导致了高职院校的教学过于重视理论学习,忽视了学生个人特长、能力、创新思维等综合素质的培养。培养理念的偏差不仅使学生理论基础薄弱,而且使其应用能力也明显偏低。
2.师资队伍建设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据教育部统计,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普遍存在学历层次低、实践能力差、“双师型”教师缺乏、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高职院校无论办学条件多好,在高层次人才的眼里始终无法与本科院校相比拟。为此,他们很少愿意在高职院校就职,除非实在找不到工作,才会考虑暂时去高职院校落脚,一旦条件成熟,他们会毫不犹豫地选择离开。人才招进来困难,来了又不安心,有学者认为,可以考虑内部挖潜,但是,认目前的职称评审制度而言,高职院校的教师要顺利评上副高以上的职称是非常艰难的。职称的晋升需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而核心期刊通常把任职学校是否是重点本科院校以及作者是否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作为初次审稿的入门条件,这就直接导致高职院校无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被拒之门外,文章无法在核心期刊发表,高级职称自然遥遥无期。
3.“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导致高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背离。我国高职法学教育长期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教育没有构建与法律部门相适应的协调机制,其根本原因在于“双师型”教师严重短缺以及高职教育的能力本位原则难以得到有效落实。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要切实掌握相关法学基本理论,需要任课教师具备较强的司法实践能力。目前,一些高职院校法学专业教师没有通过司法考试,或者通过后没有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为了晋升职称,他们把大量的精力放在理论研究上,忽视了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这种理论深厚但实践经验贫乏的教师在组织教学的过程中,常常出现课堂枯燥无味、课堂互动较少、理论与实践脱节等问题。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导致学生仍然怀着应试教育的心理进行学习,其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严重束缚。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常常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他们既不能满足高层次法律职业的需求,也不能满足应用型法律职业的需求。
4.学生实习和实操流于形式,毕业时就业率偏低。在毕业实习方面,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如果要在寒暑假去公检法等专业执法部门实习,就必须与本科院校甚至是重点本科院校的学生竞争实习机会。在同等条件下,实习单位的传统观点是本科比专科强,重点大学好过一般院校。按照这个标准来决定是否接受学生实习,基本决定了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可能获得在公检法等专业执法部门实习的机会。至于实操课,近几年来,很多高职院校都加大了实操课的比重,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行之有效的实操课实施方案,很多学校的实操课还停留在授课计划层面上。实践教学基地数量少、规模小、利用率不高、不能完全满足教学需要是目前高职法学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最大障碍。鉴于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在理论上与本科院校的学生差距明显,如果实践能力的培养不能另辟蹊径,那么,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毕业时的就业状况就会不尽如人意。虽然,在近几年的就业率统计中,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远远高于本科院校,但是,目前这种为统计而统计的高就业率本身就水分十足。事实上,高职高专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比本科毕业生还要低。
二、高职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途径
1.更新教育理念,科学确定培养目标。在高职院校法学人才的培养过程中,人才培养模式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质量和发展前途。人才培养模式需要国家从宏观上进行把握,关键在于政策的制定者要根据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新情况及时更新教育理念,科学确定培养目标。有学者认为,高职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法律应用能力、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并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种纠纷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还有学者认为,高职法学教育应当是在可持续发展观指导下的、以素质教育为中心的、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培养复合型、外向型、创新型的法学专门人才为目标。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脱离了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实际,属于定位要求过高,可能导致高职院校的学生不堪重负。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入学录取分数上较本科生差距明显,虽然分数不代表一切,但对于大多数高职院校学生来说还是能反映其综合素质的高低。考虑到高职院校学生整体综合素质明显低于本科生,因此,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不必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只需掌握法学专业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即可。如果按本科生或接近本科生的标准进行培养,就会导致高职法学教育失去自己的特色,逐渐演变为准本科教育。根据现阶段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特点和外部条件,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应定位于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具有高教性与职教性相统一特点的职业化特色教育。培养的目标应当是掌握初级法律常识,对法律职业有一定的了解,对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知识有所涉猎,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和运用一门外语,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应用能力,能从事法律职业辅助工作的应用型人才。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革高级职称评审制度。较高的法学专业应用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知识创新能力是新时期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对教师的基本要求。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的关键。高职院校能否引进高素质的法学人才跟学校的规模、学校的办学理念、软硬件的实力密切相关。引进高素质人才的目的是为了让他们发挥自己的才华,为学校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实践中,不少高职院校一直担心留不住引进的人才,这就需要学校决策层好好反思留不住人才的原因。要想留住人才,学校要高度重视为引进的人才施展自己的才华创造条件。要以宽容的心态来对待人才的培养,在鼓励他们大胆进行教学改革的同时,要允许他们在探索教学改革的过程中犯错误,使他们消除改革的后顾之忧。此外,还要加强现有人员的学历、职称、能力的升级工作。国家应对现有的职称评审制度进行改革,将晋升高级职称的文章要求从核心期刊降低为省级期刊即可。当然,在数量上可以适当增加,并要求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论文在省级期刊上发表,这样可以鼓励教师将科研动机从科研为职称转变成科研为社会。这样一来,既可以激发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又能使真正对社会有用的科研成果大量出现。事实上,改革现有高级职称评审制度,建立专业技术人才社会化评价机制,是培养大师级学术人才的关键。只有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的聪明才智并激发其创新意识,才能为我国高职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为此,我们必须立即行动,改革现有的高级职称评审制度,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的、合理的高级职称评审制度,为我国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3.重视“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加强教学活动的组织。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实践教学是高职法学教育的重要特色,“双师型”教师数量的多少决定了整体教学的效果。“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客观上要求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对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教师,学校在律师证年审时应予以配合。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如遇到授课时间与开庭时间相冲突,学校应允许教师根据庭审需要调整授课时间或授予任课老师将理论课改为实操课、组织学生去法庭旁听的权利。该权利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防止某些主管领导以不务正业为由进行刁难。事实上,任课教师的法律实践能力决定了学生的应用能力,教师没有办案经验,不可能培养出合格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当然,重视教师实践经验的积累并不等于不重视理论教学。理论是实践的基础,没有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学生盲目参加司法实践只能是事倍功半。因此,我们必须根据各个学校的实际情况加强教学活动的组织。具体如下:(1)开展高职法学专业教师的能力培训,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专业课教师专业技能教学水平认证培训机制,逐步建立“学历证书+专业技能教学水平合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业课培训体系。教师的能力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教学认知能力、教学设计能力、教学实施能力、教学监控能力、教学创新能力、基本法律事务处理能力、法律顾问能力、基层司法能力、企业法务能力等内容。(2)科学分配教学课时,改革考试形式。目前,高职院校法学课程多为54或36学时,这种课时安排很难同时兼顾理论课和实践课的要求。笔者认为,为了使理论课和实操课的时间都比较充分,应将其改为72学时为主,36学时为辅,以确保理论课与实操课比例均衡。对于考试,我们可以针对法律专业的特点采取笔试与口试并用的考试模式。笔试主要考核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口试主要考查学生语言表达能力、逻辑分析能力、思辨能力等。(3)改变过去以学科为中心组织教学的大专教学模式,转变为以培养学生能力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教育在本质上不是仅仅掌握一种知识,而是要使所掌握的知识成为培养能力的手段,从而提高一个人的整体素质。
4.强化学生的实习与实操,为学生的就业创造条件。学生的专业技能在课堂上是很难培养出来的,必须让学生走出校园,到实际岗位中去观察、学习和探索。完备的实践教学基地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的物质前提,工学结合的顶岗实习制度则能帮助学生迅速提升实践能力。但是,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稳定并非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考虑到高职学生的综合素质的确不如本科生,司法机关和企业通常都会优先考虑接受本科生尤其是重点大学的本科生去实习,高职院校的学生如果在寒暑假与本科生去竞争实习机会,成功率相当低。为此,我们可以考虑只要用人单位愿意长期大批量地接受实习生,高职院校教务部门应修改教学计划,允许学生在本科院校正常教学时间里去实习单位实习,理论课的时间可以放在寒暑假或周末进行,这种避实击虚的方法能很好地解决实习基地的问题。值得提醒的是周末上课的效果比寒暑假上课的效果要差很多,主要因为学生周一至周五的顶岗实习将消耗大量脑力和体力,如周末还要进行理论学习,常常会出现精力不济的现象。对于实操课的实施,需要高职院校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实训设施的投入,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实践教学基地。如果资金不足,则尽量把实习与实操相结合,充分利用实习单位的资源进行实操。实习与实操课安排得当还可以有效帮助学生解决就业问题。目前,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率低只是社会转型时期一种暂时的现象。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治环境的改善,都会刺激人才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将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届时,学生就业问题将迎刃而解。
高职院校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实践能力强、能够迅速投身工作岗位的毕业生。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培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是当前我国基层用人单位急需的实用型人才,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高职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为国家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麦可思—中国大学生就业研究课题组.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09)[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Z].1999-06-03.
[3]丁远坤.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并非对立[J].学术交流,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