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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多哈回合反倾销议题的谈判究竟会对现有的国际反倾销规则做出多大的改变?WTO规则谈判工作组的主席加尔米斯先生分别于2007年11月30日和2008年12月19日公布了有关《反倾销协定》的修订草案,从而成为多哈回合反倾销规则谈判所取得的最新成果,同时也构成了下一阶段谈判的基础和出发点,该草案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多哈回合反倾销议题谈判的最终结果。
【关键词】WTO;多哈回合;反倾销议题
2001年11月9日至14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以下简称“WTO”)在卡塔尔首都多哈(Doha)召开了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会议批准了中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加入WTO,并一致同意自2002年1月31日正式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因此本轮多边贸易谈判被称为“多哈回合(Doha Round)”。根据会议达成《多哈宣言》的相关规定,此次谈判所拟订的议题共计21项①,而反倾销议题具体规定在其第28段中。
与此同时,国际社会的反倾销现实,并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反倾销仍是国际贸易中的焦点问题。据统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已发生5000多起反倾销案,涉案金额达上千亿美元,涉及5000多种商品,几十个国家(地区)卷入其中。那么这种情况的出现,问题何在?究竟是近年来不公平竞争趋向强化,还是贸易保护主义增强?笔者认为,一言以蔽之,WTO反倾销制度在调节、避免贸易争端以及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已受到了人们的质疑。
为此,在面对反倾销措施一直被各成员滥用并进而对全球自由贸易体制造成的消极影响的背景之下,改革与完善WTO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反倾销规则成为多哈回合讨论的一个重要议题,应当在多哈回合谈判中修改并完善现行的《反倾销协议》已成为许多成员方的共同想法。
在反倾销议题的谈判中,根据各方的主张可以将其分为三派。②笔者发现,在这三派之中,日本等国与美国的观点也有差距;印度同其他发展中成员的有不少的分歧;而“反倾销谈判之友”与欧盟、加拿大等国在部分议题上达成妥协从而制约美国的局面,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困难同时也存在着阻力,但相信最终通过各成员的努力会达成一致性文件。而协议所达成的范围,总体上取决于上述三派的妥协程度。
2007年11月30日,时任乌拉圭常驻WTO大使、WTO规则谈判工作组主席加尔米斯先生(Guillermo Valles Galmes)公布了关于《反倾销协议》的修订草案(即Chair Text,简称“主席文本”)[1]。自此,普遍认为有了主席文本WTO规则谈判小组便开始进入实质性磋商阶段。接着在2007年12月12日,规则谈判小组就主席文本举行了首次磋商。于2008年1月至5月期间,规则谈判小组就主席文本共举行了五次磋商。毋庸置疑,无论是在进程还是结果上,该主席文本对多哈回合下一阶段的谈判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各成员方对此也高度重视。由于主席文本吸纳了很多成员方的观点,例如提高透明度、严格反倾销纪律、澄清与改进反倾销规则以及明确审查标准等方面的内容,多数成员方对其所包含的积极因素予以肯定;但不可否认,该文本对于一些分歧较大的也即反倾销规则的核心内容如“日落复审”、“反规避”、“归零法”几乎未有涉及,取而代之是呼吁各成员方加强磋商,缩小分歧的范围从而努力达成共识。经过此阶段的努力,于2008年12月19日,加尔米斯先生公布了一个新的《反倾销协议》草案,也就是“新主席文本”[2]。新文本在以前的基础之上保留了达成的共识条款,并取消了原来文本中关于那些争议较大问题的具体规定,从而在正文下方以括号与字体加黑的形式加以评注,希望在以后的谈判中各成员方能够将精力集中在这些焦点问题上。新主席文本最大的修改就是对反倾销规则的核心内容如在损害认定中因果关系的“非归因性”、倾销幅度计算中的“归零法”的适用、日落复审、公共利益、立案标准、被调查产品范围、提高反倾销调查程序透明度、反规避措施、建立反倾销措施委员会的定期审查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一、多哈回合反倾销议题的谈判目标
根据《多哈宣言》第28段关于反倾销议题谈判的规定③,此次多哈回合反倾销议题的谈判目标主要是对《反倾销协议》现有规则与程序的澄清与改进,并考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参加方的需要。由于现有的《反倾销协议》条款的模糊性与抽象性的特点,其很容易被各国所滥用,从而形成贸易保护主,给贸易自由化带来阻碍,不能满足贸易发展的最新要求,更不符合WTO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对此尽管美国最初持有不同的观点,但是WTO多数成员已基本达成了共识。《多哈宣言》中的“保留基本概念、原则和有效性,以及制度和目标”也即对美国态度的反应,同时也是对美国立场的折衷。同时由于上述特点,各成员已经意识到,澄清与完善《反倾销协议》是不可回避的[3],对现有的规则与程序进行澄清与完善是各方进行谈判的初衷与目标;也是启动反倾销议题以来谈判得以进行的基础,因此这一立场是确定的,是任何成员也无法改变的。二、反倾销议题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应坚持的原则(一)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多边贸易体制在过去五十多年发展过程中一个突出的成就,是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发展中成员的数量从最初的仅10个到今天的110多个,足以证明发展中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认同和接受。但不可争辩的事实是,多边贸易体制毕竟是在美国霸权的主导下建立起来的,它所体现的必然是发达国家的利益。因此,发展中成员经过了一个从观念转变、积极争取,到全面参与的过程;尤其是自尼克松回合以来,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和结果,开始越来越多地反应发展中成员的利益和愿望,表明发展中成员在多边谈判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4]。
给予发展中成员以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是WTO多变贸易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哈宣言》对此仍重申了其构成WTO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承诺将在新一轮谈判中将使之更明确、更有效和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发展中成员的推动与努力之下,诸如贸易与技术转让;贸易、债务与金融;技术合作与能力建设等与“发展”相关的议题,也被正式列入多边贸易体制谈判议程。在谈判的进程中,发达成员更多是出于策略上的考虑,对发展中成员较为关心的诸如公共健康等议题给予了一定关注,并在相关议题上寻求与发展中成员的共同点,并率先达成协议。发达成员的这一做法实质上是想通过争取得到发展中成员的支持,以增强自身谈判的筹码。在谈判中,各方为了达成共识,就应该保持各个领域谈判的平衡,同时必须认真倾听各方的意见和呼声,特别是要重视发展中成员的利益,为此,发达成员必须在谈判中做出必要的让步,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多哈回合”的目标[4]。(二)促进公平竞争 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是法律价值的体现之一,同样法律的价值取向是对不同人的需求的不同程度的满足或拒绝承认。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法律价值同样如此,其具体表现为:制定反倾销法律制度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追求这些目标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以及对这些效果的评价等,反倾销法律制度理应具有公平与秩序性价值功能。
制裁不是反倾销规则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制止与纠正存在于国际贸易中倾销这一不公平的贸易行为。诚然,对于公平,每个时代,每个阶级,不同国家都有其不同的理解,从而有不同的公平观。正因为如此,在GATT时代,对停滞产业的保护做出,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而是将其权利赋予了缔约方,可由各缔约方根据其本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决定是否对于这类产业给予保护。对此,更多的发达成员通过制定反倾销法对其停滞产业所实施的保护表现出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从而有人把反倾销法中的公平概念称作为“生来的含糊”,并认为它“是在世界经济竞争中一国失去霸主地位时心态的一种反映”。众所周知,WTO法是以“促进贸易自由,增加就业及人类共同之繁荣”为宗旨的各国意志协调的产物,各国参与WTO多变贸易体制所追求的首要价值是赋予各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参与机会,在WTO法中主要体现即“公平竞争原则”。这也是GATT/WTO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在国际贸易中,各成员方和其出口贸易经营者都不应以不公平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反倾销法就是维护公平竞争,反对由倾销引起由于低价进口从而对进口国国内工业和劳动就业等方面所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因此,反倾销措施不应该用来反对不影响公平竞争的倾销行为。遗憾的是,现行的《反倾销协议》没有充分地考虑到促进公平竞争的需要。三、影响多哈回合反倾销议题谈判的主要因素
多哈回合反倾销议题的谈判,究竟会对现有的国际反倾销规则做出多大的改变以及其谈判前景如何?这在一定的程度上不仅取决于谈判成员的利益取向与实力对比,同时更在于影响反倾销议题谈判方方面面的主要因素,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点:(一)美国在反倾销议题谈判立场中的不确定性
尽管WTO体制已过渡到以规则为导向,但权力或实力因素并未真正退出其历史舞台。美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其在贸易领域的单边做法常常与WTO多边纪律相背,因此不断遭到各国的谴责,甚至常常遭到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否定。但凭借其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美国对WTO体制的发展以及多哈回合谈判的顺利进行仍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美国在反倾销议题上的立场十分鲜明、强硬与独特,这同样值得我们关注。由此,在考虑影响反倾销议题的谈判因素时,我们不得不评估制约美国谈判立场。(二)限制反倾销措施和加强反倾销措施的对立
正好与美国对立,主张对《反倾销协议》加以修改的15个成员方④认为,《反倾销协议》在实体标准与程序方面都存在诸多弊端,因此积极要求对反倾销予以限制;而美国则强调现存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性。在具体的建议方面,双方很难找到相同点,因此对具体议题达成共识十分困难。此外,对发达国家经常滥用反倾销措施地行为,印度也表示失望,从而极可能最终成为“反倾销谈判之友”的潜在盟友。相比较而言,欧盟和加拿大态度折衷,但在具体议题上它们有各自的倾向性:加拿大提出了“应当澄清”的八项建议,但是仅有一项强调了反倾销的有效性,其他五项与“反倾销谈判之友”的建议十分相似;欧盟也提出了四项建议,也只有一项提出了反倾销的有效性,此外,欧盟还提出了建立快速争端解决程序的强化手段,仔细看来,没有一项建议是关于限制反倾销措施的。因此,欧盟与加拿大的不同立场将会加大反倾销议题谈判的复杂程度。[4]p75(三)保护产业和公共利益考虑之矛盾
如前已述及,多数成员方都在各自的提案中提出,反倾销措施应当体现公共利益;但是因为美国更关心国内产业安全和国内法律得完整,也更多考虑产业保护层面上的利益,从而对此没有响应,并走向另一极端,坚持维持现有的反倾销体制。由此,对于反倾销的目的以及倾销造成损害的计算方法各成员方也有不同观点。例如在倾销造成损害的计算方法上,究竟是以所有厂商利益为标准,还是以部分厂商利益为标准,或者是以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为标准来衡量,已成为争议的焦点。
就算是抛开产业保护与公共利益考虑的倾向性分歧不谈,仅对“公共利益考虑”达成共识也是十分难度的。因为在法律上“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个很抽象与模糊的概念,例如,欧盟的“公共利益”主要限定在经营者范围内,而“反倾销谈判之友”和加拿大提出的“公共利益”概念则是“更为广泛的”和公众的利益。由次,要澄清“公共利益”,进而在反倾销中为“公共利益”制定标准和程序,难度则会更大。
(四)在某种程度上,本轮谈判的“多议题性”增加了反倾销与其他议题进行成功交换的可能性
多哈回合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多议题性”,前已述及,《多哈宣言》所拟订的议题共计21项,其数量超过了以往任何一次多边谈判,有学者指出,GATT时期的每一轮谈判都比前一轮谈判更加“雄心勃勃(Ambitious)”:肯尼迪回合致力于大幅度消减各国的进口关税,对非关税措施只是稍有涉及;而尼克松回合则将多边纪律的调整范围扩至非关税措施;乌拉圭回合将农产品和纺织品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内,多边纪律同时还涉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及投资问题,并构建了强制性的争端机制。尽管我们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反对多边谈判议题的无限制增加以及多边贸易体制管辖范围的无限扩大,尤其是反对在WTO框架内纳入环境、人权、腐败等所谓“与贸易有关的”议题,但GATT/WTO的谈判实践已经证明:多边谈判的多议题、大框架似乎正成为一种不可扭转的趋势。
因此,多议题为实现这种议题之间的交换(实质上是利益的交换)增添了成功的可能性,因为多边贸易谈判这个“易货市场”可供的商品品种增加了。反过来说,为了取得议题交换与跨议题平衡,增加成功完成利益交换的可能性,成员方不断提出新议题,这导致了多边贸易谈判议题的扩展和延伸。从而,从某种程度上讲,影响反倾销议题谈判前景的因素不仅包括反倾销议题谈判本身所遭遇的困难与问题,还包括整个多哈回合谈判的实际进展。四、多哈回合反倾销议题谈判可能取得的成果 综观GATT/WTO前几个回合谈判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通常对反倾销规则的修改都不是其谈判的核心内容。但是,每次谈判也十分艰巨,乌拉圭回合中《反倾销协议》就是最后一个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定。同时从前文的论述也可以发现,多哈回合中对反倾销规则的谈判情况仍将不容乐观。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对反倾销规则的修改不像非农市场准入谈判、农业谈判等直接影响成员的贸易利益。如果说严格反倾销纪律,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贸易救济手段的事实,有利于实现市场开放的成果,那么这种影响是间接的。
鉴于反倾销规则谈判是多哈回合谈判的一个组成部分,成员为了整个新回合谈判利益的平衡,预计短期内不会在反倾销谈判问题上做出让步。坎昆部长级会议后,谈判进展不大,反倾销规则的谈判更有可能成为WTO成员在其他谈判领域讨价还价的辅助手段。因此,在反倾销规则谈判中欧美等主要成员能做出多大程度的妥协,更多地取决于他们在其他议题谈判中获得的利益。特别是美国,在多哈部长会议的最后一刻才同意将反倾销规则谈判纳入新回合的谈判内容,一方面,是因为规则的修改将导致美国修改其国内法,会在国会遇到困难;另一方面,也暗示美国在反倾销规则领域的让步,必然以其他美国所在领域谈判的进展为前提。
总之,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多哈回合反倾销议题的谈判中,各成员有可能会在以倾销的计量、损害的确认、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强化反倾销措施、发展中成员特殊待遇的具体化、反倾销规则的透明度与公共利益等方面对现有的WTO《反倾销协议》进行澄清与改进。一方面,目前基本上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欧盟和加拿大对进一步澄清和改进《反倾销协议》条款的态度较为温和,可称为折衷的立场,有时甚至还表现出一定的倾向性;在谈判中美国则会处于相对孤立的境地。因此,只要能够达成协议,不论其范围怎样,在某种程度上,都意味着发展中成员在谈判中取得了胜利;另一方面,可以肯定的是,多哈回合不会对反倾销规则做出根本性的变革,即国际反倾销规则不会发生方向性的改变,国际反倾销形势依然严峻。正如加尔米斯先生所言,就目前来说,他缺乏一个足够的广泛基础以提出一个新的平衡方案,成员方应该对谈判、对他们自己寄予期望而不是主席文本。因此,虽然主席文本为下一阶段的反倾销议题谈判构建了一个基本框架,使各成员方可以更集中地讨论问题,但是多哈回合要想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还需要各成员方付出极大的努力和让步,而《反倾销协议》的改革之路仍任重而道远。
注释:
①这21项议题分别是: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农产品;服务贸易;非农产品市场准入;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府采购的透明度问题;贸易便利化WTO规则(即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区域贸易安排);争端解决;贸易与环境;电子商务;小经济体;贸易、债务与财政;贸易与技术转让;技术合作与人力资源建设;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需要指出的事,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抵制,发达成员方(主要是欧共体)已经同意不就贸易与竞争、贸易与投资和政府采购透明度三个问题进行谈判。因此,正在进行的多哈谈判应该是包括18项议题。
②即:一是主张在实体标准和程序方面对反倾销予以限制,防止对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同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反倾销谈判之友”和一些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和中国);二是美国,其强调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反倾销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建议要消除扭曲贸易的行为;三是折衷派,即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成员,他们一方面认为应当加强反倾销协议的有效性以及透明度和正当程序的要求,确保成员方享有诉诸反倾销措施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承认约束和限制反倾销措施的滥用,避免其成为不正当的贸易限制措施。
③即“根据各成员对这些制度的实践和不断的适用,我们同意举行谈判,目的在于澄清和改进《关于执行GATT1994第6条的协议》(即《反倾销协议》)的规则,但同时保留这些协议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有效性,以及制度和目标,并考虑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参与方的需要。在谈判的初始阶段,参与方将拟定条款,随后阶段将拟定澄清和改进贸易扭曲做法的规则。”
④是指巴西、智利、日本、韩国、新加坡、瑞士、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中国香港、以色列、墨西哥、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和土耳其。许多学者将其称为“反倾销谈判之友”。
参考文献:
[1]刘勇.多哈回合反倾销规则改革的最新成果探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8(12).
[2]张新娟,贾毓琪.浅析多哈回合修订《反倾销协议》的“主席文本”[A].《WTO法与中国论坛》文集——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年会论文集(八)[C].2009.
[3]薛荣久,樊瑛等.WTO多哈回合与中国[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237.
[4]张幼文等.多哈发展议程:议题与对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17.
【关键词】WTO;多哈回合;反倾销议题
2001年11月9日至14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以下简称“WTO”)在卡塔尔首都多哈(Doha)召开了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会议批准了中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加入WTO,并一致同意自2002年1月31日正式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因此本轮多边贸易谈判被称为“多哈回合(Doha Round)”。根据会议达成《多哈宣言》的相关规定,此次谈判所拟订的议题共计21项①,而反倾销议题具体规定在其第28段中。
与此同时,国际社会的反倾销现实,并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反倾销仍是国际贸易中的焦点问题。据统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已发生5000多起反倾销案,涉案金额达上千亿美元,涉及5000多种商品,几十个国家(地区)卷入其中。那么这种情况的出现,问题何在?究竟是近年来不公平竞争趋向强化,还是贸易保护主义增强?笔者认为,一言以蔽之,WTO反倾销制度在调节、避免贸易争端以及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已受到了人们的质疑。
为此,在面对反倾销措施一直被各成员滥用并进而对全球自由贸易体制造成的消极影响的背景之下,改革与完善WTO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反倾销规则成为多哈回合讨论的一个重要议题,应当在多哈回合谈判中修改并完善现行的《反倾销协议》已成为许多成员方的共同想法。
在反倾销议题的谈判中,根据各方的主张可以将其分为三派。②笔者发现,在这三派之中,日本等国与美国的观点也有差距;印度同其他发展中成员的有不少的分歧;而“反倾销谈判之友”与欧盟、加拿大等国在部分议题上达成妥协从而制约美国的局面,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困难同时也存在着阻力,但相信最终通过各成员的努力会达成一致性文件。而协议所达成的范围,总体上取决于上述三派的妥协程度。
2007年11月30日,时任乌拉圭常驻WTO大使、WTO规则谈判工作组主席加尔米斯先生(Guillermo Valles Galmes)公布了关于《反倾销协议》的修订草案(即Chair Text,简称“主席文本”)[1]。自此,普遍认为有了主席文本WTO规则谈判小组便开始进入实质性磋商阶段。接着在2007年12月12日,规则谈判小组就主席文本举行了首次磋商。于2008年1月至5月期间,规则谈判小组就主席文本共举行了五次磋商。毋庸置疑,无论是在进程还是结果上,该主席文本对多哈回合下一阶段的谈判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各成员方对此也高度重视。由于主席文本吸纳了很多成员方的观点,例如提高透明度、严格反倾销纪律、澄清与改进反倾销规则以及明确审查标准等方面的内容,多数成员方对其所包含的积极因素予以肯定;但不可否认,该文本对于一些分歧较大的也即反倾销规则的核心内容如“日落复审”、“反规避”、“归零法”几乎未有涉及,取而代之是呼吁各成员方加强磋商,缩小分歧的范围从而努力达成共识。经过此阶段的努力,于2008年12月19日,加尔米斯先生公布了一个新的《反倾销协议》草案,也就是“新主席文本”[2]。新文本在以前的基础之上保留了达成的共识条款,并取消了原来文本中关于那些争议较大问题的具体规定,从而在正文下方以括号与字体加黑的形式加以评注,希望在以后的谈判中各成员方能够将精力集中在这些焦点问题上。新主席文本最大的修改就是对反倾销规则的核心内容如在损害认定中因果关系的“非归因性”、倾销幅度计算中的“归零法”的适用、日落复审、公共利益、立案标准、被调查产品范围、提高反倾销调查程序透明度、反规避措施、建立反倾销措施委员会的定期审查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一、多哈回合反倾销议题的谈判目标
根据《多哈宣言》第28段关于反倾销议题谈判的规定③,此次多哈回合反倾销议题的谈判目标主要是对《反倾销协议》现有规则与程序的澄清与改进,并考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参加方的需要。由于现有的《反倾销协议》条款的模糊性与抽象性的特点,其很容易被各国所滥用,从而形成贸易保护主,给贸易自由化带来阻碍,不能满足贸易发展的最新要求,更不符合WTO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对此尽管美国最初持有不同的观点,但是WTO多数成员已基本达成了共识。《多哈宣言》中的“保留基本概念、原则和有效性,以及制度和目标”也即对美国态度的反应,同时也是对美国立场的折衷。同时由于上述特点,各成员已经意识到,澄清与完善《反倾销协议》是不可回避的[3],对现有的规则与程序进行澄清与完善是各方进行谈判的初衷与目标;也是启动反倾销议题以来谈判得以进行的基础,因此这一立场是确定的,是任何成员也无法改变的。二、反倾销议题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应坚持的原则(一)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多边贸易体制在过去五十多年发展过程中一个突出的成就,是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发展中成员的数量从最初的仅10个到今天的110多个,足以证明发展中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认同和接受。但不可争辩的事实是,多边贸易体制毕竟是在美国霸权的主导下建立起来的,它所体现的必然是发达国家的利益。因此,发展中成员经过了一个从观念转变、积极争取,到全面参与的过程;尤其是自尼克松回合以来,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和结果,开始越来越多地反应发展中成员的利益和愿望,表明发展中成员在多边谈判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4]。
给予发展中成员以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是WTO多变贸易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哈宣言》对此仍重申了其构成WTO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承诺将在新一轮谈判中将使之更明确、更有效和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发展中成员的推动与努力之下,诸如贸易与技术转让;贸易、债务与金融;技术合作与能力建设等与“发展”相关的议题,也被正式列入多边贸易体制谈判议程。在谈判的进程中,发达成员更多是出于策略上的考虑,对发展中成员较为关心的诸如公共健康等议题给予了一定关注,并在相关议题上寻求与发展中成员的共同点,并率先达成协议。发达成员的这一做法实质上是想通过争取得到发展中成员的支持,以增强自身谈判的筹码。在谈判中,各方为了达成共识,就应该保持各个领域谈判的平衡,同时必须认真倾听各方的意见和呼声,特别是要重视发展中成员的利益,为此,发达成员必须在谈判中做出必要的让步,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多哈回合”的目标[4]。(二)促进公平竞争 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是法律价值的体现之一,同样法律的价值取向是对不同人的需求的不同程度的满足或拒绝承认。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法律价值同样如此,其具体表现为:制定反倾销法律制度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追求这些目标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以及对这些效果的评价等,反倾销法律制度理应具有公平与秩序性价值功能。
制裁不是反倾销规则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制止与纠正存在于国际贸易中倾销这一不公平的贸易行为。诚然,对于公平,每个时代,每个阶级,不同国家都有其不同的理解,从而有不同的公平观。正因为如此,在GATT时代,对停滞产业的保护做出,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而是将其权利赋予了缔约方,可由各缔约方根据其本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决定是否对于这类产业给予保护。对此,更多的发达成员通过制定反倾销法对其停滞产业所实施的保护表现出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从而有人把反倾销法中的公平概念称作为“生来的含糊”,并认为它“是在世界经济竞争中一国失去霸主地位时心态的一种反映”。众所周知,WTO法是以“促进贸易自由,增加就业及人类共同之繁荣”为宗旨的各国意志协调的产物,各国参与WTO多变贸易体制所追求的首要价值是赋予各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参与机会,在WTO法中主要体现即“公平竞争原则”。这也是GATT/WTO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在国际贸易中,各成员方和其出口贸易经营者都不应以不公平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反倾销法就是维护公平竞争,反对由倾销引起由于低价进口从而对进口国国内工业和劳动就业等方面所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因此,反倾销措施不应该用来反对不影响公平竞争的倾销行为。遗憾的是,现行的《反倾销协议》没有充分地考虑到促进公平竞争的需要。三、影响多哈回合反倾销议题谈判的主要因素
多哈回合反倾销议题的谈判,究竟会对现有的国际反倾销规则做出多大的改变以及其谈判前景如何?这在一定的程度上不仅取决于谈判成员的利益取向与实力对比,同时更在于影响反倾销议题谈判方方面面的主要因素,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点:(一)美国在反倾销议题谈判立场中的不确定性
尽管WTO体制已过渡到以规则为导向,但权力或实力因素并未真正退出其历史舞台。美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其在贸易领域的单边做法常常与WTO多边纪律相背,因此不断遭到各国的谴责,甚至常常遭到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否定。但凭借其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美国对WTO体制的发展以及多哈回合谈判的顺利进行仍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美国在反倾销议题上的立场十分鲜明、强硬与独特,这同样值得我们关注。由此,在考虑影响反倾销议题的谈判因素时,我们不得不评估制约美国谈判立场。(二)限制反倾销措施和加强反倾销措施的对立
正好与美国对立,主张对《反倾销协议》加以修改的15个成员方④认为,《反倾销协议》在实体标准与程序方面都存在诸多弊端,因此积极要求对反倾销予以限制;而美国则强调现存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性。在具体的建议方面,双方很难找到相同点,因此对具体议题达成共识十分困难。此外,对发达国家经常滥用反倾销措施地行为,印度也表示失望,从而极可能最终成为“反倾销谈判之友”的潜在盟友。相比较而言,欧盟和加拿大态度折衷,但在具体议题上它们有各自的倾向性:加拿大提出了“应当澄清”的八项建议,但是仅有一项强调了反倾销的有效性,其他五项与“反倾销谈判之友”的建议十分相似;欧盟也提出了四项建议,也只有一项提出了反倾销的有效性,此外,欧盟还提出了建立快速争端解决程序的强化手段,仔细看来,没有一项建议是关于限制反倾销措施的。因此,欧盟与加拿大的不同立场将会加大反倾销议题谈判的复杂程度。[4]p75(三)保护产业和公共利益考虑之矛盾
如前已述及,多数成员方都在各自的提案中提出,反倾销措施应当体现公共利益;但是因为美国更关心国内产业安全和国内法律得完整,也更多考虑产业保护层面上的利益,从而对此没有响应,并走向另一极端,坚持维持现有的反倾销体制。由此,对于反倾销的目的以及倾销造成损害的计算方法各成员方也有不同观点。例如在倾销造成损害的计算方法上,究竟是以所有厂商利益为标准,还是以部分厂商利益为标准,或者是以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为标准来衡量,已成为争议的焦点。
就算是抛开产业保护与公共利益考虑的倾向性分歧不谈,仅对“公共利益考虑”达成共识也是十分难度的。因为在法律上“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个很抽象与模糊的概念,例如,欧盟的“公共利益”主要限定在经营者范围内,而“反倾销谈判之友”和加拿大提出的“公共利益”概念则是“更为广泛的”和公众的利益。由次,要澄清“公共利益”,进而在反倾销中为“公共利益”制定标准和程序,难度则会更大。
(四)在某种程度上,本轮谈判的“多议题性”增加了反倾销与其他议题进行成功交换的可能性
多哈回合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多议题性”,前已述及,《多哈宣言》所拟订的议题共计21项,其数量超过了以往任何一次多边谈判,有学者指出,GATT时期的每一轮谈判都比前一轮谈判更加“雄心勃勃(Ambitious)”:肯尼迪回合致力于大幅度消减各国的进口关税,对非关税措施只是稍有涉及;而尼克松回合则将多边纪律的调整范围扩至非关税措施;乌拉圭回合将农产品和纺织品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内,多边纪律同时还涉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及投资问题,并构建了强制性的争端机制。尽管我们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反对多边谈判议题的无限制增加以及多边贸易体制管辖范围的无限扩大,尤其是反对在WTO框架内纳入环境、人权、腐败等所谓“与贸易有关的”议题,但GATT/WTO的谈判实践已经证明:多边谈判的多议题、大框架似乎正成为一种不可扭转的趋势。
因此,多议题为实现这种议题之间的交换(实质上是利益的交换)增添了成功的可能性,因为多边贸易谈判这个“易货市场”可供的商品品种增加了。反过来说,为了取得议题交换与跨议题平衡,增加成功完成利益交换的可能性,成员方不断提出新议题,这导致了多边贸易谈判议题的扩展和延伸。从而,从某种程度上讲,影响反倾销议题谈判前景的因素不仅包括反倾销议题谈判本身所遭遇的困难与问题,还包括整个多哈回合谈判的实际进展。四、多哈回合反倾销议题谈判可能取得的成果 综观GATT/WTO前几个回合谈判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通常对反倾销规则的修改都不是其谈判的核心内容。但是,每次谈判也十分艰巨,乌拉圭回合中《反倾销协议》就是最后一个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定。同时从前文的论述也可以发现,多哈回合中对反倾销规则的谈判情况仍将不容乐观。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对反倾销规则的修改不像非农市场准入谈判、农业谈判等直接影响成员的贸易利益。如果说严格反倾销纪律,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贸易救济手段的事实,有利于实现市场开放的成果,那么这种影响是间接的。
鉴于反倾销规则谈判是多哈回合谈判的一个组成部分,成员为了整个新回合谈判利益的平衡,预计短期内不会在反倾销谈判问题上做出让步。坎昆部长级会议后,谈判进展不大,反倾销规则的谈判更有可能成为WTO成员在其他谈判领域讨价还价的辅助手段。因此,在反倾销规则谈判中欧美等主要成员能做出多大程度的妥协,更多地取决于他们在其他议题谈判中获得的利益。特别是美国,在多哈部长会议的最后一刻才同意将反倾销规则谈判纳入新回合的谈判内容,一方面,是因为规则的修改将导致美国修改其国内法,会在国会遇到困难;另一方面,也暗示美国在反倾销规则领域的让步,必然以其他美国所在领域谈判的进展为前提。
总之,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多哈回合反倾销议题的谈判中,各成员有可能会在以倾销的计量、损害的确认、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强化反倾销措施、发展中成员特殊待遇的具体化、反倾销规则的透明度与公共利益等方面对现有的WTO《反倾销协议》进行澄清与改进。一方面,目前基本上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欧盟和加拿大对进一步澄清和改进《反倾销协议》条款的态度较为温和,可称为折衷的立场,有时甚至还表现出一定的倾向性;在谈判中美国则会处于相对孤立的境地。因此,只要能够达成协议,不论其范围怎样,在某种程度上,都意味着发展中成员在谈判中取得了胜利;另一方面,可以肯定的是,多哈回合不会对反倾销规则做出根本性的变革,即国际反倾销规则不会发生方向性的改变,国际反倾销形势依然严峻。正如加尔米斯先生所言,就目前来说,他缺乏一个足够的广泛基础以提出一个新的平衡方案,成员方应该对谈判、对他们自己寄予期望而不是主席文本。因此,虽然主席文本为下一阶段的反倾销议题谈判构建了一个基本框架,使各成员方可以更集中地讨论问题,但是多哈回合要想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还需要各成员方付出极大的努力和让步,而《反倾销协议》的改革之路仍任重而道远。
注释:
①这21项议题分别是: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农产品;服务贸易;非农产品市场准入;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府采购的透明度问题;贸易便利化WTO规则(即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区域贸易安排);争端解决;贸易与环境;电子商务;小经济体;贸易、债务与财政;贸易与技术转让;技术合作与人力资源建设;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需要指出的事,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抵制,发达成员方(主要是欧共体)已经同意不就贸易与竞争、贸易与投资和政府采购透明度三个问题进行谈判。因此,正在进行的多哈谈判应该是包括18项议题。
②即:一是主张在实体标准和程序方面对反倾销予以限制,防止对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同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反倾销谈判之友”和一些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和中国);二是美国,其强调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反倾销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建议要消除扭曲贸易的行为;三是折衷派,即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成员,他们一方面认为应当加强反倾销协议的有效性以及透明度和正当程序的要求,确保成员方享有诉诸反倾销措施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承认约束和限制反倾销措施的滥用,避免其成为不正当的贸易限制措施。
③即“根据各成员对这些制度的实践和不断的适用,我们同意举行谈判,目的在于澄清和改进《关于执行GATT1994第6条的协议》(即《反倾销协议》)的规则,但同时保留这些协议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有效性,以及制度和目标,并考虑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参与方的需要。在谈判的初始阶段,参与方将拟定条款,随后阶段将拟定澄清和改进贸易扭曲做法的规则。”
④是指巴西、智利、日本、韩国、新加坡、瑞士、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中国香港、以色列、墨西哥、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和土耳其。许多学者将其称为“反倾销谈判之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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