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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开启了史无前例的城镇化进程。为此我国需要每年转移一千万左右的农村人口成为“新居民”。本文就城镇化进程中“新居民”的职业培训进行了分析探讨。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对“新居民”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这需要通过立法建立一个完善的终身教育体系,保障他们的劳动权利。由此将会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对于强化学习型社会氛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城镇化 终身教育 “新居民” 立法
一、对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居民”进行职业培训的背景
2015年是终身教育观念提出的50周年,现代意义的终身教育观念是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必然产物。1965年,保罗·朗格朗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上提出“终身教育”一词,很快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触发了终身教育的普及运动。为了更好地认识终身教育,笔者尝试引入“大终身教育”的范畴,那就是在终身教育专门的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协调国家、社会相关机构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教育活动,保证每个公民终身都能获得自觉追求全面自由发展的教育。“大终身教育”在某种程度上也把学校教育纳入了它的范畴,但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终身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它已经成为公民受教育权利与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规范性、个人自觉性、社会参与范围广度、教育内容宽度四个方面已今非昔比。
2014年3月,我国政府公布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要达到60%左右,城镇人口要超过8亿人。30多年来,我国增加了5亿左右的城镇“新居民”。调查显示,其中51%的人仅有小学文化,40%的人为初中文化程度。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如何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每年创造数以百万计的就业岗位是各级政府的重大责任。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对“新居民”进行多层次的职业培训是重中之重。
二、我国有关终身教育的立法现状
我国终身教育的推广普及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逐步发展起来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终身教育框架的雏形,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美国和德国通过50年的持续努力,已经在国民中基本普及了终身教育,国民终身学习蔚然成风。当前,我国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普及了十二年义务教育。2013年我国高中阶段全口径毛入学率为86%,普通高中升学率达到87.6%,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达到34.5%,普及终身教育的国民知识储备条件已基本具备。
目前,在国家层面并没有为终身教育专门立法。我国第一次把终身教育写入教育政策是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一次把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写入法律是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立法的滞后,严重阻碍了我国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仅有福建、河北、上海三个省市的地方政府出台了终身教育的专门条例,其内容基本反映了我国终身教育的现状,很难同国际接轨,因此,需要国家提高立法水平,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推进终身教育,解决全日制教育与终身教育的对接问题,以及终身教育的投入等问题,为积极参与终身教育的公民设立激励机制,加强终身教育机构在政府相关部门中的地位,以保障终身教育有条不紊地开展。
三、建立完善的终身教育系统,促进终身教育的发展
普及终身教育关键是通过立法建立一套终身教育系统。科学的、完善的以实现终身教育目标为指向的现代国民教育新体系,是促进国家的现代化和实现全民小康宏伟目标的重要基础。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可以建立一套以县级(县级市、区)终身教育学院、镇级(街道办)终身教育中心、村级(居民区)终身教育站构成的终身教育三级体系,形成覆盖面广、多层次、开放式的终身教育网络系统,努力为全体公民提供接受终身教育的机会和保障,满足公民多方面的学习需求。在这个系统中,一定要建立本地甚至全国用人单位与终身教育机构的全方位对接。要依法成立针对终身教育进行业务指导的相关机构,可以在县级及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中设立终身教育委员会,依法管理三级终身教育体系。职业教育是终身教育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可以在县级职教中心的基础上,探索整合成人教育及继续教育机构,成立终身教育学院。立法内容还包括建立从业者、学者、民众和政府广泛参与的机制。我国目前对终身教育的理论研究并不完善,这和我国终身教育的普及程度是正相关的。目前,真正拥有终身教育理念的受众人群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是极少的,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相比差距也是很大的。在这个领域,我国缺乏一支稳定的理论研究队伍,因此,对普及终身教育、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可持续研究不够,不能为政府提供较为科学的决策依据。目前,在国内的师范类院校中,华东师范大学在2012年7月率先成立了以叶忠海、吴遵民教授等为研究骨干的终身教育研究院。加强终身教育基础理论研究,建立健全推动终身教育发展的体制,是最终实现学习型社会的根本保证。多年来,在推进终身教育的活动中,政府扮演了较为积极的主导性角色,但没有很好地发挥公众的主体作用。其实,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不少人有了对终身教育的需求,整合现有的终身教育资源,促进终身教育更深、更广地发展,需要政府建立起一套社会各方参与的机制。
针对包括“新居民”的职业培训在内的终身教育的形式要有专门的法定举措,各级政府在职业教育培训中应该发挥主导作用。“新居民”的职业教育培训是一项关系到我国新型城镇化推进的重大现实问题,具有鲜明的公益性特色,国家应在职业教育培训的立法以及政策制定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法规与政策对全社会的职业教育培训起到导向、促进和规范管理作用。政府应坚持办好具有公益性质的多类型、多层次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目前,东部发达省份不少县区设立了职教中心(集团),来自农村地区的初、高中应届生源普遍超过了生源总数的60%。国家对这些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在财政拨款上予以保障,各级政府要把“新居民”职业教育培训投资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利用税收政策对从事职业培训的各级职业院校和社会力量进行鼓励。国家应出台关于“新居民”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的指导意见,明确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用于“新居民”职业教育培训的资金比例。
朗格朗认为企业应该对终身教育负有更大的责任。企业在“新居民”职业教育培训中责无旁贷,各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值得推广。可是一些用人单位偏重单位的权利,而忽视了其义务,培训的开展也与单位领导的认识程度相关。例如,山东不少企业已经认识到了职工教育的重要性,纷纷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构建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已成为社会共识和必然趋势。要利用好山东省已经公布的四批省级企业实训基地,发挥这些实训基地的带动作用。各用人单位应提高认识,政府则要出台相关政策进行激励与规范,必要时采取行政措施,促进各用人单位重视职业教育培训,并能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要鼓励有规模的企业,特别是一些实力比较雄厚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创办自己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独立承担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以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这有助于增强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力,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
(作者单位:枣庄科技职业学院)
关键词:城镇化 终身教育 “新居民” 立法
一、对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居民”进行职业培训的背景
2015年是终身教育观念提出的50周年,现代意义的终身教育观念是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必然产物。1965年,保罗·朗格朗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上提出“终身教育”一词,很快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触发了终身教育的普及运动。为了更好地认识终身教育,笔者尝试引入“大终身教育”的范畴,那就是在终身教育专门的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协调国家、社会相关机构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教育活动,保证每个公民终身都能获得自觉追求全面自由发展的教育。“大终身教育”在某种程度上也把学校教育纳入了它的范畴,但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终身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它已经成为公民受教育权利与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规范性、个人自觉性、社会参与范围广度、教育内容宽度四个方面已今非昔比。
2014年3月,我国政府公布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要达到60%左右,城镇人口要超过8亿人。30多年来,我国增加了5亿左右的城镇“新居民”。调查显示,其中51%的人仅有小学文化,40%的人为初中文化程度。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如何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每年创造数以百万计的就业岗位是各级政府的重大责任。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对“新居民”进行多层次的职业培训是重中之重。
二、我国有关终身教育的立法现状
我国终身教育的推广普及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逐步发展起来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终身教育框架的雏形,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美国和德国通过50年的持续努力,已经在国民中基本普及了终身教育,国民终身学习蔚然成风。当前,我国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普及了十二年义务教育。2013年我国高中阶段全口径毛入学率为86%,普通高中升学率达到87.6%,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达到34.5%,普及终身教育的国民知识储备条件已基本具备。
目前,在国家层面并没有为终身教育专门立法。我国第一次把终身教育写入教育政策是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一次把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写入法律是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立法的滞后,严重阻碍了我国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仅有福建、河北、上海三个省市的地方政府出台了终身教育的专门条例,其内容基本反映了我国终身教育的现状,很难同国际接轨,因此,需要国家提高立法水平,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推进终身教育,解决全日制教育与终身教育的对接问题,以及终身教育的投入等问题,为积极参与终身教育的公民设立激励机制,加强终身教育机构在政府相关部门中的地位,以保障终身教育有条不紊地开展。
三、建立完善的终身教育系统,促进终身教育的发展
普及终身教育关键是通过立法建立一套终身教育系统。科学的、完善的以实现终身教育目标为指向的现代国民教育新体系,是促进国家的现代化和实现全民小康宏伟目标的重要基础。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可以建立一套以县级(县级市、区)终身教育学院、镇级(街道办)终身教育中心、村级(居民区)终身教育站构成的终身教育三级体系,形成覆盖面广、多层次、开放式的终身教育网络系统,努力为全体公民提供接受终身教育的机会和保障,满足公民多方面的学习需求。在这个系统中,一定要建立本地甚至全国用人单位与终身教育机构的全方位对接。要依法成立针对终身教育进行业务指导的相关机构,可以在县级及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中设立终身教育委员会,依法管理三级终身教育体系。职业教育是终身教育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可以在县级职教中心的基础上,探索整合成人教育及继续教育机构,成立终身教育学院。立法内容还包括建立从业者、学者、民众和政府广泛参与的机制。我国目前对终身教育的理论研究并不完善,这和我国终身教育的普及程度是正相关的。目前,真正拥有终身教育理念的受众人群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是极少的,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相比差距也是很大的。在这个领域,我国缺乏一支稳定的理论研究队伍,因此,对普及终身教育、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可持续研究不够,不能为政府提供较为科学的决策依据。目前,在国内的师范类院校中,华东师范大学在2012年7月率先成立了以叶忠海、吴遵民教授等为研究骨干的终身教育研究院。加强终身教育基础理论研究,建立健全推动终身教育发展的体制,是最终实现学习型社会的根本保证。多年来,在推进终身教育的活动中,政府扮演了较为积极的主导性角色,但没有很好地发挥公众的主体作用。其实,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不少人有了对终身教育的需求,整合现有的终身教育资源,促进终身教育更深、更广地发展,需要政府建立起一套社会各方参与的机制。
针对包括“新居民”的职业培训在内的终身教育的形式要有专门的法定举措,各级政府在职业教育培训中应该发挥主导作用。“新居民”的职业教育培训是一项关系到我国新型城镇化推进的重大现实问题,具有鲜明的公益性特色,国家应在职业教育培训的立法以及政策制定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法规与政策对全社会的职业教育培训起到导向、促进和规范管理作用。政府应坚持办好具有公益性质的多类型、多层次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目前,东部发达省份不少县区设立了职教中心(集团),来自农村地区的初、高中应届生源普遍超过了生源总数的60%。国家对这些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在财政拨款上予以保障,各级政府要把“新居民”职业教育培训投资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利用税收政策对从事职业培训的各级职业院校和社会力量进行鼓励。国家应出台关于“新居民”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的指导意见,明确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用于“新居民”职业教育培训的资金比例。
朗格朗认为企业应该对终身教育负有更大的责任。企业在“新居民”职业教育培训中责无旁贷,各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值得推广。可是一些用人单位偏重单位的权利,而忽视了其义务,培训的开展也与单位领导的认识程度相关。例如,山东不少企业已经认识到了职工教育的重要性,纷纷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构建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已成为社会共识和必然趋势。要利用好山东省已经公布的四批省级企业实训基地,发挥这些实训基地的带动作用。各用人单位应提高认识,政府则要出台相关政策进行激励与规范,必要时采取行政措施,促进各用人单位重视职业教育培训,并能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要鼓励有规模的企业,特别是一些实力比较雄厚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创办自己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独立承担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以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这有助于增强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力,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
(作者单位:枣庄科技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