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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999年,我和张某通过他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几年一直没有怀孕,导致夫妻关系十分紧张,后多次去医院检查发现,是由于张某的原因导致我们不育。经过医生介绍,我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生育。我和张某商量多日,最终决定采用人工授精怀孕。经过努力,我终于怀孕并顺利产下一子。但后来,我们因诸多生活琐事争吵不断,我和张某决定离婚。张某提出让儿子跟着他,否则,他将不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因为儿子跟他没有任何血缘关系。请问,如果儿子跟着我,张某就可以不承担抚养儿子的义务吗?
答: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以上规定,你进行人工授精是经过你和张某双方同意的,儿子应视为你们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其次,根据《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根据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符合规定生育的人工授精子女,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因此,无论从法律还是从道德与情理上讲,你们离婚后,张某都有抚养你们儿子的义务。
付静
答: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以上规定,你进行人工授精是经过你和张某双方同意的,儿子应视为你们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其次,根据《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根据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符合规定生育的人工授精子女,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因此,无论从法律还是从道德与情理上讲,你们离婚后,张某都有抚养你们儿子的义务。
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