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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非常重视对于孕妇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西周时期的法律就有对孕妇死刑缓刑的规定,《北魏律》规定孕妇犯死罪产后百日行刑,这一规定一直沿用到清代。另外,中国古代法律禁止对孕妇进行刑讯与施加笞、杖刑,严惩斗殴致孕妇堕胎与强迫孕妇堕胎的犯罪行为。中国古代对于孕妇生命权与身体健康权的保护首先是基于儒家的仁政思想与恤刑法律文化,其次也与古代对胎儿享有生命权的观念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