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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参股保险公司是银行业与保险业合作的重要形式,在国外由来已久。但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在我国毕竟处于初级阶段,保监会对银行与入股保险公司之间的交叉销售和关联交易进行了严格限制。
一、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影响
(一)对银行的影响
1、有利于中间业务发展
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后,更有动力高效利用保险公司的资源,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会向更深层次发展。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代理销售之外,银行参与保险公司营销过程的机会增多,从营销策略制定、产品定价、营销宣传以及后续服务等方面,银行均可以结合自身优势,优化传统代理销售的模式,从而提升银保业务的质量,提高中间业务的竞争力。
同时,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后,可获得更加丰富的保险产品资源,因此银行在中间业务的配置和构成上也更有主动性。
2、有利于金融创新
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结构单一,产品种类少,主要以低保障的投资型寿险和意外保险为主,如分红险、投资连结险和万能险。和国外的银保产品相比,国内急需扩大与银行产品相结合的保险产品比重。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后,可以结合保险公司的优势,开发多种与银行业务相连结的保险产品,如国外比较常见的信用卡透支保险,个人消费贷款还款保险,目标存款保险等。同时,目前传统的银保合作主要是银行和寿险公司的合作,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后,也可以开拓与财险公司的合作,进一步挖掘银保合作的领域和深度。这些优势的发挥都有利于推动金融创新的发展。
3、稳定并拓展客户资源
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后,可以整合保险公司和银行原有的客户,为其提供保险—银行相连结的附加式服务,如举办共同的咨询活动,为银行客户推荐更多的保险服务,为保险客户提供更多的银行理财服务等。银行也可以在业务比较薄弱的地区,如农村地区,通过与保险相结合的产品开拓市场。在此基础上,银行可以有效地稳定原有客户,并可吸引新的客户,有利于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市场拓展,提高市场份额。
(二)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1、稳定的银保合作关系
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后,双方的利益联系更紧密。因此,相对于简单的代理销售模式,保险公司对银行资源的利用也更加广泛和深入。保险公司可与相应的股东银行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无论是在现有的销售渠道上还是未来的发展规划中,保险公司均可享有优先合作权。这种关系的建立避免了银保合作博弈过程中的短视行为,符合保险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
2、提升保险公司的商誉价值
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新的保险公司不断出现;相较之下,我国银行业相对发展成熟,主要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如果较大的商业银行入股新兴的保险公司,能够增加投资者对保险公司的认同度和信赖程度,将会有效提升公司商誉价值,促进保险公司业务的发展。
3、促进保险业的整体发展
保险行业虽然对外开放的时间较早,但是发展速度和规模却远远落后于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业其他领域。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和实力强劲的银行股东,可以起到促进行业发展的目的。从投资回报角度考虑,银行选择参股保险公司,通常会选择规模小成长性高的保险公司。这些有成长潜力的公司在得到银行的资金和资源后,会实现较快的发展速度,从而实现保险业务广度的扩展,带动整个行业规模的扩张。另外,银行的参股可以进一步刺激双方加大产品合作的深度,推动保险业的金融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改善,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发展。同时,银行参股保险公司,也将改变保险业的竞争格局,具有成长潜力的小公司能获得超常规的发展机会,改变几家保险公司独大的局面。
二、我国对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规范及监管启示
(一)理顺双方合作关系,规范交叉销售和关联交易行为
从之前国内外的银保合作经验来看,理顺双方的合作关系是发挥银保合作协同效应的关键。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促进银行保险向更深层次发展,增加各自新的利润增长点。银保合作的方向应该是提升产品差异化,提高双方企业竞争力以及促进金融创新,而不是靠销售渠道的独享或垄断,在量价方面展开恶性竞争。因此,监管层应规范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后的交叉销售行为,严格监管双方关联交易,激励银保双方向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努力,而不是片面追求销售的扩张和销售集中度的提高。
(二)合理优化银行参股的数量和规模,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监管层规定一家银行只能投资一家公司,一方面是基于风险管理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出于行业发展的角度。银行投资多家保险公司可能会增强行业的垄断性,不利于各保险公司的公平竞争。而如果多家银行不考虑自身条件,盲目入股保险公司,也会加大两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因此,监管层需借助市场的力量,合理优化银行参股的数量和规模,以实现银保合作公平健康的竞争环境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风险管理成为金融机构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后,随着合作业务跨行业横向联系的增加,公司内部原有的风险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银保合作的要求。原有的风险管理可能只注重行业内的风险因素,银行入股之后,双方都需要关注对方的风险状况,避免对方风险跨行业的传递。因此,监管层要注意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后双方风险管理制度的合规性,既要高效的开展银保业务合作,又要减轻双方的依赖程度,在银保双方之间建立安全的“防火墙”,这对合作企业的双方和监管层都是很大的挑战。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在微观层面上可以降低业务的操作风险,降低银保合作业务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在宏观层面上,也可以杜绝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间的传染,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
(四)遵循审慎监管的原则
由于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金融机构一直在分业经营的条件下运行,银行入股保险的后续效果和潜在问题还有待实践检验。因此,对银行入股的审批许可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及时发现试点过程中的问题,不断完善成熟,再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广。此外,目前监管层规定银行只能与现有的保险公司进行股权合作,不能采取新成立保险公司的方法,这也是出于审慎监管的考虑,与现有公司合作可以降低银行参股的成本和风险。上述审慎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措施,对于银行业的风险控制以及保险业的健康成长都有重要意义。
(祖国鹏,1983年生,山东德州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公司财务)
一、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影响
(一)对银行的影响
1、有利于中间业务发展
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后,更有动力高效利用保险公司的资源,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会向更深层次发展。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代理销售之外,银行参与保险公司营销过程的机会增多,从营销策略制定、产品定价、营销宣传以及后续服务等方面,银行均可以结合自身优势,优化传统代理销售的模式,从而提升银保业务的质量,提高中间业务的竞争力。
同时,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后,可获得更加丰富的保险产品资源,因此银行在中间业务的配置和构成上也更有主动性。
2、有利于金融创新
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结构单一,产品种类少,主要以低保障的投资型寿险和意外保险为主,如分红险、投资连结险和万能险。和国外的银保产品相比,国内急需扩大与银行产品相结合的保险产品比重。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后,可以结合保险公司的优势,开发多种与银行业务相连结的保险产品,如国外比较常见的信用卡透支保险,个人消费贷款还款保险,目标存款保险等。同时,目前传统的银保合作主要是银行和寿险公司的合作,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后,也可以开拓与财险公司的合作,进一步挖掘银保合作的领域和深度。这些优势的发挥都有利于推动金融创新的发展。
3、稳定并拓展客户资源
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后,可以整合保险公司和银行原有的客户,为其提供保险—银行相连结的附加式服务,如举办共同的咨询活动,为银行客户推荐更多的保险服务,为保险客户提供更多的银行理财服务等。银行也可以在业务比较薄弱的地区,如农村地区,通过与保险相结合的产品开拓市场。在此基础上,银行可以有效地稳定原有客户,并可吸引新的客户,有利于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市场拓展,提高市场份额。
(二)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1、稳定的银保合作关系
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后,双方的利益联系更紧密。因此,相对于简单的代理销售模式,保险公司对银行资源的利用也更加广泛和深入。保险公司可与相应的股东银行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无论是在现有的销售渠道上还是未来的发展规划中,保险公司均可享有优先合作权。这种关系的建立避免了银保合作博弈过程中的短视行为,符合保险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
2、提升保险公司的商誉价值
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新的保险公司不断出现;相较之下,我国银行业相对发展成熟,主要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如果较大的商业银行入股新兴的保险公司,能够增加投资者对保险公司的认同度和信赖程度,将会有效提升公司商誉价值,促进保险公司业务的发展。
3、促进保险业的整体发展
保险行业虽然对外开放的时间较早,但是发展速度和规模却远远落后于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业其他领域。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和实力强劲的银行股东,可以起到促进行业发展的目的。从投资回报角度考虑,银行选择参股保险公司,通常会选择规模小成长性高的保险公司。这些有成长潜力的公司在得到银行的资金和资源后,会实现较快的发展速度,从而实现保险业务广度的扩展,带动整个行业规模的扩张。另外,银行的参股可以进一步刺激双方加大产品合作的深度,推动保险业的金融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改善,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发展。同时,银行参股保险公司,也将改变保险业的竞争格局,具有成长潜力的小公司能获得超常规的发展机会,改变几家保险公司独大的局面。
二、我国对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规范及监管启示
(一)理顺双方合作关系,规范交叉销售和关联交易行为
从之前国内外的银保合作经验来看,理顺双方的合作关系是发挥银保合作协同效应的关键。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促进银行保险向更深层次发展,增加各自新的利润增长点。银保合作的方向应该是提升产品差异化,提高双方企业竞争力以及促进金融创新,而不是靠销售渠道的独享或垄断,在量价方面展开恶性竞争。因此,监管层应规范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后的交叉销售行为,严格监管双方关联交易,激励银保双方向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努力,而不是片面追求销售的扩张和销售集中度的提高。
(二)合理优化银行参股的数量和规模,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监管层规定一家银行只能投资一家公司,一方面是基于风险管理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出于行业发展的角度。银行投资多家保险公司可能会增强行业的垄断性,不利于各保险公司的公平竞争。而如果多家银行不考虑自身条件,盲目入股保险公司,也会加大两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因此,监管层需借助市场的力量,合理优化银行参股的数量和规模,以实现银保合作公平健康的竞争环境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风险管理成为金融机构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后,随着合作业务跨行业横向联系的增加,公司内部原有的风险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银保合作的要求。原有的风险管理可能只注重行业内的风险因素,银行入股之后,双方都需要关注对方的风险状况,避免对方风险跨行业的传递。因此,监管层要注意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后双方风险管理制度的合规性,既要高效的开展银保业务合作,又要减轻双方的依赖程度,在银保双方之间建立安全的“防火墙”,这对合作企业的双方和监管层都是很大的挑战。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在微观层面上可以降低业务的操作风险,降低银保合作业务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在宏观层面上,也可以杜绝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间的传染,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
(四)遵循审慎监管的原则
由于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金融机构一直在分业经营的条件下运行,银行入股保险的后续效果和潜在问题还有待实践检验。因此,对银行入股的审批许可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及时发现试点过程中的问题,不断完善成熟,再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广。此外,目前监管层规定银行只能与现有的保险公司进行股权合作,不能采取新成立保险公司的方法,这也是出于审慎监管的考虑,与现有公司合作可以降低银行参股的成本和风险。上述审慎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措施,对于银行业的风险控制以及保险业的健康成长都有重要意义。
(祖国鹏,1983年生,山东德州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公司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