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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行“营改增政策,对大型水电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了重大影响。如何利用好国家税收政策,享受改革红利,提升企业效益,亟需对营改增政策深入研究。
关键词:大型水电;营改增;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原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全部改为缴纳增值税。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对营改增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受行业特征影响,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对大型水电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了重大影响。如何利用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提升企业效益,亟需深入研究。
一、企业整体增值税税负影响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大型水电企业将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降低应纳增值税额,由于2016-2017年实行增值税实际税负超12%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在增值税退税后,增值税实际税负依然为12%,故营改增对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税负无影响。
二、影响项目合同的具体政策
每年大型水电企业都会签订大量的项目合同,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后,施工方或承包方(合同乙方)原适用营业税政策的项目,可能会因税收政策变化带来税费费用变化,从而对大型水电企业(合同甲方)项目合同产生影响。若乙方采用合理的税收政策、加强经营管理,此次营改增将带来有利影响。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
(二)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本次营改增范围内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为:
1.增值税税率。此次营改增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1%、17%、0和6%,具体为:(见表1)
增值税税率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增值税征收率。此次营改增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值税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特别规定。为做好营改增政策的衔接工作,对建筑工程老项目作了特别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既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同时抵扣进项税额;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征收率,不抵扣进项税额,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
三、对项目合同影响分析
税费金额作为项目合同组成部分,乙方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会对合同金额产生不同影响。
(一)使用简易计税方法影响
若乙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将会有效降低税费金额,从而降低合同金额。按照规定,营业税税额=合同收入×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额=合同收入÷(1 3%)×3%。
乙方原适用3%营业税率的建筑服务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尽管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因税额计算方法的变化会使税费成本有所降低。
乙方原适用5%营业税率的建筑服务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尽管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由于计算应纳税额时,由原来的营业税税率5%降为增值税征收率3%,以及税额计算方法的变化,会使税费成本大幅下降。
(二)使用一般计税方法
若乙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11%,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最终税负的高低取决于项目的性质、进项税额的多少,及其经营管理水平。
本次营改增的目的和出发点,就是要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但也需要企业充分考虑项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四、发票种类对税负的影响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甲方向乙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若乙方为一般纳税人,则乙方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乙方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此可见,无论乙方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无论乙方提供增值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甚至是不提供发票,由于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是一定的,不会因使用发票种类的变化而变化,对增值税税负无影响,因此不会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加税费和合同金额。
五、建议
若乙方提出因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税收负担,从而增加项目合同金额是毫无道理的。反而,大型水电企业应对项目合同逐一分析,依據营改增政策对项目合同影响大小,决定是否与乙方变更合同金额,以充分享受“营改增”政策带来的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作者单位: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
关键词:大型水电;营改增;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原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全部改为缴纳增值税。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对营改增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受行业特征影响,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对大型水电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了重大影响。如何利用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提升企业效益,亟需深入研究。
一、企业整体增值税税负影响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大型水电企业将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降低应纳增值税额,由于2016-2017年实行增值税实际税负超12%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在增值税退税后,增值税实际税负依然为12%,故营改增对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税负无影响。
二、影响项目合同的具体政策
每年大型水电企业都会签订大量的项目合同,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后,施工方或承包方(合同乙方)原适用营业税政策的项目,可能会因税收政策变化带来税费费用变化,从而对大型水电企业(合同甲方)项目合同产生影响。若乙方采用合理的税收政策、加强经营管理,此次营改增将带来有利影响。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
(二)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本次营改增范围内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为:
1.增值税税率。此次营改增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1%、17%、0和6%,具体为:(见表1)
增值税税率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增值税征收率。此次营改增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值税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特别规定。为做好营改增政策的衔接工作,对建筑工程老项目作了特别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既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同时抵扣进项税额;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征收率,不抵扣进项税额,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
三、对项目合同影响分析
税费金额作为项目合同组成部分,乙方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会对合同金额产生不同影响。
(一)使用简易计税方法影响
若乙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将会有效降低税费金额,从而降低合同金额。按照规定,营业税税额=合同收入×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额=合同收入÷(1 3%)×3%。
乙方原适用3%营业税率的建筑服务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尽管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因税额计算方法的变化会使税费成本有所降低。
乙方原适用5%营业税率的建筑服务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尽管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由于计算应纳税额时,由原来的营业税税率5%降为增值税征收率3%,以及税额计算方法的变化,会使税费成本大幅下降。
(二)使用一般计税方法
若乙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11%,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最终税负的高低取决于项目的性质、进项税额的多少,及其经营管理水平。
本次营改增的目的和出发点,就是要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但也需要企业充分考虑项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四、发票种类对税负的影响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甲方向乙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若乙方为一般纳税人,则乙方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乙方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此可见,无论乙方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无论乙方提供增值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甚至是不提供发票,由于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是一定的,不会因使用发票种类的变化而变化,对增值税税负无影响,因此不会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加税费和合同金额。
五、建议
若乙方提出因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税收负担,从而增加项目合同金额是毫无道理的。反而,大型水电企业应对项目合同逐一分析,依據营改增政策对项目合同影响大小,决定是否与乙方变更合同金额,以充分享受“营改增”政策带来的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作者单位: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