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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监理部门在200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出台以后,执能、职责、执法范围、执法主体都发生相应的变化。目前的监理机构,在法律基础上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步伐。随着《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农机监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合法不合法也没有明确,农机监理是不是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没定性,其农机监理人员该不该参照公务员管理,农机监理的公共行政职能从何而来?这一系列关系农机监理体制、机制、制度定位的问题迎面而来,迫切需要解决,才能给农机监理带来新的发展,解决的办法就是把农机监理机构纳入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由于“参公”工作涉及农机监理事业的稳定与发展,对于农机监理部门来说也是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如何才能对农机监理参公创造良好条件,从农机监理机构性质、法律依据、社会需要等几方面浅析一下:
一、机构性质和职责
农机监理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简称,它是农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一种执法行为。农机监理是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法规管理的主要手段,其职责的核心是确保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在运行中的安全,维护农机作业秩序,农机监理工作具有着强制性、社会性、服务性的特点。
公共行政管理学界定的政策——行政机关的职责是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它具有非排它性。具有非竞争性,它的这些特性决定了这种产品或服务必须由公共行政管理责任的承担者——政府来提供。这种职能必须由社会规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和保障,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有效实施,使整个社会经济细胞在法律约束下不断走向文明和进步。
二、“参公”管理的公共法律支持
农机性质上讲是国家行政机关,但由于历史遗留目前的局面,我们很难一步到位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这是现实的客观存在。但就现有法律而言,农机监理机构是可以参照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的,其工作人员当然应该参照公务员来管理,其公共法律依据有:
1.依据《农业法》相关条文可以得出结论,农机管理是农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之一,履行农业行政管理——农监理职能。
2.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文,农机管理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三、“参公”管理的专门法律支持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八条,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九条,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证明;第二十三条,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第十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定;第十九条,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文规定,县以上农机管理机构负责拖拉机登记、号牌、登记证书工作及驾驶人资质许可;拖拉机定期检验,驾驶入审验等。
2.《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共三十五条,其中2/3的条款都涉及农机管理。其行政许可、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处罚等职能都属于公共行政管理(事务)的范畴。
3.《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4.《拖拉机登记规定》。
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以上3~6是农业部发布,具有规章性质。
6.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
四、农机监理机构人员管理及经费来源
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农机监理机构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经申请批准可以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参照务公员管理后,其工资待遇是否会偏低。另一方面,农机监理机构设置中,有的未明确行政级别(如县级监理站),有的行政级别很低,连副科都不到。“参公”管理后担心受影响。对后一个问题,有两种办法可以解决,一是申请提高行政级别,建议县级监理站申请正科级,市级监理站申请正处级待遇。二是行政级别过低时,其领导职务可以按职称来套改。
对农机监理员中的科技干部,技术员职称对应科员,助工级对应副主任科员,助工级对应副主任科员,中级职称对应主任科员,副高级职称对应副调研员,正高级职称对应调研员,以此类推,职级与待遇就相对应了。
关于经费来源,我们还是要从《行政许可法》中找依据。农机监理是农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之一,应严格按《行政许可法》来做。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一是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允许收费;二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是国家财政全额的单位;三是依法收费的,必须全额上缴国库。因此,农机监理应该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列入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结论
农机监理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行政机关。但鉴于历史遗留问题,目前第一步应该定性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理应参照公务员管理。目前我们应抓住《公务员法》实施、事业单位分类和规范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历史机遇,把农机监理机构纳入“参公”管理范畴,以获得稳定发展机制,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守护农村社会的平安。
而要实现“参公”管理目标,我们要做的工作有:1、向人事编制部门提出“参公”管理的请示;2、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对相关能体现农机监理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搜集整理,提供原文复印件;3、设立机构及职能、编制的批准文件。
总之,农机监理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是社会发展必然趋势。
一、机构性质和职责
农机监理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简称,它是农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一种执法行为。农机监理是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法规管理的主要手段,其职责的核心是确保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在运行中的安全,维护农机作业秩序,农机监理工作具有着强制性、社会性、服务性的特点。
公共行政管理学界定的政策——行政机关的职责是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它具有非排它性。具有非竞争性,它的这些特性决定了这种产品或服务必须由公共行政管理责任的承担者——政府来提供。这种职能必须由社会规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和保障,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有效实施,使整个社会经济细胞在法律约束下不断走向文明和进步。
二、“参公”管理的公共法律支持
农机性质上讲是国家行政机关,但由于历史遗留目前的局面,我们很难一步到位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这是现实的客观存在。但就现有法律而言,农机监理机构是可以参照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的,其工作人员当然应该参照公务员来管理,其公共法律依据有:
1.依据《农业法》相关条文可以得出结论,农机管理是农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之一,履行农业行政管理——农监理职能。
2.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文,农机管理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三、“参公”管理的专门法律支持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八条,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九条,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证明;第二十三条,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第十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定;第十九条,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文规定,县以上农机管理机构负责拖拉机登记、号牌、登记证书工作及驾驶人资质许可;拖拉机定期检验,驾驶入审验等。
2.《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共三十五条,其中2/3的条款都涉及农机管理。其行政许可、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处罚等职能都属于公共行政管理(事务)的范畴。
3.《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4.《拖拉机登记规定》。
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以上3~6是农业部发布,具有规章性质。
6.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
四、农机监理机构人员管理及经费来源
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农机监理机构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经申请批准可以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参照务公员管理后,其工资待遇是否会偏低。另一方面,农机监理机构设置中,有的未明确行政级别(如县级监理站),有的行政级别很低,连副科都不到。“参公”管理后担心受影响。对后一个问题,有两种办法可以解决,一是申请提高行政级别,建议县级监理站申请正科级,市级监理站申请正处级待遇。二是行政级别过低时,其领导职务可以按职称来套改。
对农机监理员中的科技干部,技术员职称对应科员,助工级对应副主任科员,助工级对应副主任科员,中级职称对应主任科员,副高级职称对应副调研员,正高级职称对应调研员,以此类推,职级与待遇就相对应了。
关于经费来源,我们还是要从《行政许可法》中找依据。农机监理是农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之一,应严格按《行政许可法》来做。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一是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允许收费;二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是国家财政全额的单位;三是依法收费的,必须全额上缴国库。因此,农机监理应该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列入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结论
农机监理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行政机关。但鉴于历史遗留问题,目前第一步应该定性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理应参照公务员管理。目前我们应抓住《公务员法》实施、事业单位分类和规范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历史机遇,把农机监理机构纳入“参公”管理范畴,以获得稳定发展机制,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守护农村社会的平安。
而要实现“参公”管理目标,我们要做的工作有:1、向人事编制部门提出“参公”管理的请示;2、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对相关能体现农机监理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搜集整理,提供原文复印件;3、设立机构及职能、编制的批准文件。
总之,农机监理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是社会发展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