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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商食官”制度是特殊历史时期下,特殊的经济制度安排。在这样的制度下,工商手工业者没有劳动资料,工商依靠服务官的所得而生活。在“工商食官”的制度安排中,国家的经济牢牢被掌握在奴隶主国家手中,由国家进行经营管理。
【关键词】工商食官 国营 工商业
“工商食官”制度是中国奴隶社会,特别是西周后期商业为奴隶主所掌握的商业制度。周代初期,为了保卫王室和开拓疆土,周王朝通过分封制度,建立了以周王室为中心的庞大的分封制国家。在不断开疆封土过程中,周王朝大力开展兴建都邑的工作,大量被分封的诸侯也各自新建城邑,从而客观上推进了以城市为中心的工商业迅速发展。工商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提升了对手工业者的需求,统治者也认为“百工之事皆圣人之作业”[1]。这些百工支撑起来的手工工商业,实际上是奴隶主所经营商业的活动,在这样的商业活动中,以代表奴隶主利益的国家机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郭沫若指出“古代重要的工商业,都和农业一样,是官家经营的。……春秋中叶以后,土地私有制度逐渐建立,国家政权逐渐转移到地主手里,工商业也就逐渐离开的官家的豢养,而成为私人的经营了。”[2]这也从侧面说明,春秋中叶以前,工商业由国家豢养,而非私人经营。
一、“工商食官”的来源
《国语·晋语》说“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说的是王公依靠进贡物生活,大夫依靠自己封地生活,士依靠自己的田地生活,庶人依靠出卖劳力生活,工商依靠服务官的所得而生活,官府人员依靠职位生活,家臣靠大夫的加田收入而生活,此即“工商食官”的由来。
“工商食官”制度是中国周代,尤其是西周时期工商业发展形成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这个时期,商人以家族经营为单位,职业世袭,其身份、居住区、经营商品的种类受到官府的严格管制。今天大部分学者对“工商食官”理论的研究来自于《国语·晋语》和韦昭注释,韦昭注云:“工,百工,商,官贾也。《周礼》库藏皆有贾人,以知物价,食,官凛之。”部分学者认为“食官的商乃是政府从事管理的人员,并不是经营官办商业的官商”,而是“一种官办手工业与政府管理商品市场相结合的特种经济模式”。[3]
《周礼》中提及的“官商”分为“在府官商”和“在市官商”[4],前者商人设在国家行政机构中,为所在部门“采购商品及对出入于本部门的物资进行价值鉴定”,后者则是“在市场上为国家出售商品、经营商业的官商”[5]。无论是在府还是在市,都可以看出,商人实际上是为国家打工,国家才是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掌控者。韦昭注的“库藏皆有贾人”也印证了国家控制了部分商人。
二、“工商食官”国营工商业思想的实质
(一)奴隶主国家直接经营商业和手工业
《汉书·食货志》所载鲁匡所说:“百礼之会非酒不行。故《诗》曰‘无酒酤我’而《论语》曰‘酩酒不食’二者非相反也。夫《诗》据承平之世,酒酤在官,和旨便人,评以相御也。《论语》孔子当周衰乱,酒酤在民,薄恶不诚,是以疑而弗食。”这里说的“酒酤在官”就是在奴隶社会,官府经营着酒类等商业活动的买卖。
在周代奴隶主社会,手工业者为底层人士,没有生产资料,他们必须依附政府,在指定的工场中劳作,所获的劳动成果也归于奴隶主政府。《礼记·月令》中记载“是月也,命工师令百工审五库之量:金铁,皮革筋,角齿,羽箭干,脂胶丹漆,毋或不良。百工咸理,监工日号;毋悖于时,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即这个月,命另管理工匠的官员带领工匠们核查清楚各种仓库存放东西的数量,金铁、皮革筋、角齿、羽箭干、脂胶丹漆,是否具备或完好。工匠们全都开工,监工的人每天都要大声催促,不要错过时令,不要制作淫巧的器物,来迷惑天子。此文便是描述了当时手工业者在官员和监工的管理下的工作状态。
(二)国家对商人的控制和对市场的管理
奴隶社会的商业经济被奴隶主国家掌握,还表现在对经济命脉的牢牢掌握,虽然存在非官营的私营工商业,但是其活动也是由政府掌控。朱红林“在市官商”理论认为,这些商人,“一部分是政府任命的市场官员,一部分是司市私人任命的基层管理人员,还有一部分是直接为官府经营商业”。[6]《周礼·地官·贾师》记载,“凡国之卖价,各帅其属而嗣掌其月”,即凡国家出卖或购买物资,就各自率领下属而按月相继轮流掌管买卖的事。《周礼》中还记载了政府针对市场管理,设置了“司市”、“质人”、“胥师”、“司暴”、“司稽”等其他各类名目管理市场的职能部门。《荀子·解蔽》说“农精于田而不可以为田师,贾精于市而不可以为贾【市】师,工精于器而不可以为器师;有人也,不能此三技而可使治三官。曰:精于道者也,精于物者也。”说的是农业从业者是精于技者,而农工商业的管理人员是精于道者,“食官”的商,是精通管理之道的。这些管理人员出身商贾,有一定的经济知识,他们受雇于政府,“食官”而执行商业管理的职能。
(三)国营工商业目的是为满足奴隶主贵族享用的私欲
《礼记·王制》说:“有圭璧、金璋,不粥(鬻,卖也)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性不粥于市。”圭、璧、琼、璋是高贵的玉器,不准在市场上出售。表明身份的命服命车,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宗庙中的祭器,不准在市场上出售。用于祭祀的牲畜,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军器,不准在市场上出售。生产出来的各类产品,并不是为了在市场交易流通,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服务于贵族奴隶主集团,用于统治阶级的享用为主。
钱穆先生在《国史大纲》中指出,“春秋时期工商皆世袭于官,盖为贵族御用,非民间之自由营业”,那在这之前商业发展更为落后的周代,工商的功能更是为了奴隶主的私用。另外,朱红林认为,《周礼》中记载的“在官之商”,其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负责为政府部门采购,如《周礼·天官·庖人》曰:“掌共六畜、六兽、六禽,辨其名物。凡其死生、鲜槁之物,以共王之膳与其荐羞之物,及后及世子之膳羞。共祭祀之好羞,共丧纪之庶羞、宾客之禽献。”二是负责价值鉴定,如《周礼·天官·典丝》记载“掌丝人而辨其物,以其贾楬之。掌其藏与其出,以待兴功之时。颁丝于外内工。皆以物授之。凡上之赐予亦如之。及献功,受其良功而藏之,辨其物而书其数,以持有司之政令、上之赐予。……岁终。则各以其物会之。”三是负责采购商品并处理本部门报废物资,如《周礼·夏官·巫马》记载“掌养疾马而乘治之,相医而药攻马疾,受财于校人。马死,则使其贾粥之。”四是对犯罪赃物及财产进行估价,如《周礼·秋官·巫马》记载“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而楬之,入于司兵。”五是从事外交活动,如《周礼·天官·内府》记载“凡适四方使者,共其所受之物而奉之。”以上所述种种职能,均是为奴隶主政府服务所设。 三、对“工商食官”的评价
在周代的奴隶制社会中,“工商食官”,商业完全是由奴隶主国家经营的[7]。“工商食官”的实质是国家(官府)直接控制手工业和商业活动的一种生产方式,它反映的是在手工业和商业领域中,贵族政府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生产工具以及生产劳动者本身,产品归官府支配的这样一种生产关系。[8]在铁器工具普遍使用之前,这种制度存在其合理性以及积极作用。
一是在当时生产落后的情况下,官府的专卖专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商品的交换程度,官府组织下的长途贩运是商品辐射能力远远超出个体经济所能达到的范围,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二是国家对商业的管理,不是为了取得收入,也不是为了抑制商业,而是为了使商业活动和市场活动能够正常经营,表明国家比较重视工商业的健康发展。《周礼.·地官·司市》中记载“亡(无)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说的就是国家对市场的管理。胡寄窗也说,西周重视农业,但并不忽视工商业的重要性,从某些方面看还可以说是重视工商业的。[9]三是国营工商业制定了生产商品的标准,劣质产品不得进入市场。《礼记·王制》记载“布帛精粗不中度,不粥于市;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线,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日常所用的布帛的丝缕密疏不合规格,其幅宽不合尺寸,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将布帛染以间色而与正色相乱的,不准在市场上出售。有纹彩的布帛、珠玉以及制作精美的器物,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华美的衣服饮食,不准在市场上出售。没有到成熟期的五谷和瓜果,不准在市场上出售。未成材的树木,不准在市场上出售。禽兽鱼鳖尚未长大,不准在市场上出售。政府通过制定标准,保障市场上流通的商品能够符合一定规格。四是国营工商业的产品的信誉度较高,百姓更相信国家经营工商业中的产品。《汉书·食货志》记载“《论语》孔子当周衰乱,酒酤在民,薄恶不诚,是以疑而弗食”。说的是孔子在周朝衰落的时候,民间卖酒,因对酒怀疑而不饮用。
“工商食官”制度条件下,没有自由的工商业,其弊端也十分明显。一是在工商业及其不发达的情况下,国家经营与国家管理区分不明显。国家把持着酒类等特殊消费品的垄断经营;工人没有生产资料,由国家提供原材料等,工人在国家的管理监督下进行生产活动。同时,国家又设置各类“司市”等,对市场进行严格的管理,牢牢把握控制整个市场的运行。二是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所生产的产品主要是为了奴隶主贵族的享用为目的,生产出来的产品并不为了在市场上流通,也不是为了获得生产利润,生产也不考虑成本,不能激励民间工商业自由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礼·考工记》.
[2]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上海新文艺出版社,1952年,P37页.
[3]朱家桢.《西周的井田制与工商食官制》.《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
[4]、[5]、[6]朱红林.《周代“工商食官”制度再研究》.《人文杂志》,2004年01期.
[7]赵靖.《中国经济思想史通史》,2002年9月1日,第一版,p381.
[8]马伯煌.《中国经济政策思想史》,1993年5月,第一版,P467.
[9]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1998年12月第1版,p38.
作者简介:汪翔(1987-),男,汉族,安徽安庆人,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研究方向:理论经济学。
【关键词】工商食官 国营 工商业
“工商食官”制度是中国奴隶社会,特别是西周后期商业为奴隶主所掌握的商业制度。周代初期,为了保卫王室和开拓疆土,周王朝通过分封制度,建立了以周王室为中心的庞大的分封制国家。在不断开疆封土过程中,周王朝大力开展兴建都邑的工作,大量被分封的诸侯也各自新建城邑,从而客观上推进了以城市为中心的工商业迅速发展。工商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提升了对手工业者的需求,统治者也认为“百工之事皆圣人之作业”[1]。这些百工支撑起来的手工工商业,实际上是奴隶主所经营商业的活动,在这样的商业活动中,以代表奴隶主利益的国家机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郭沫若指出“古代重要的工商业,都和农业一样,是官家经营的。……春秋中叶以后,土地私有制度逐渐建立,国家政权逐渐转移到地主手里,工商业也就逐渐离开的官家的豢养,而成为私人的经营了。”[2]这也从侧面说明,春秋中叶以前,工商业由国家豢养,而非私人经营。
一、“工商食官”的来源
《国语·晋语》说“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说的是王公依靠进贡物生活,大夫依靠自己封地生活,士依靠自己的田地生活,庶人依靠出卖劳力生活,工商依靠服务官的所得而生活,官府人员依靠职位生活,家臣靠大夫的加田收入而生活,此即“工商食官”的由来。
“工商食官”制度是中国周代,尤其是西周时期工商业发展形成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这个时期,商人以家族经营为单位,职业世袭,其身份、居住区、经营商品的种类受到官府的严格管制。今天大部分学者对“工商食官”理论的研究来自于《国语·晋语》和韦昭注释,韦昭注云:“工,百工,商,官贾也。《周礼》库藏皆有贾人,以知物价,食,官凛之。”部分学者认为“食官的商乃是政府从事管理的人员,并不是经营官办商业的官商”,而是“一种官办手工业与政府管理商品市场相结合的特种经济模式”。[3]
《周礼》中提及的“官商”分为“在府官商”和“在市官商”[4],前者商人设在国家行政机构中,为所在部门“采购商品及对出入于本部门的物资进行价值鉴定”,后者则是“在市场上为国家出售商品、经营商业的官商”[5]。无论是在府还是在市,都可以看出,商人实际上是为国家打工,国家才是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掌控者。韦昭注的“库藏皆有贾人”也印证了国家控制了部分商人。
二、“工商食官”国营工商业思想的实质
(一)奴隶主国家直接经营商业和手工业
《汉书·食货志》所载鲁匡所说:“百礼之会非酒不行。故《诗》曰‘无酒酤我’而《论语》曰‘酩酒不食’二者非相反也。夫《诗》据承平之世,酒酤在官,和旨便人,评以相御也。《论语》孔子当周衰乱,酒酤在民,薄恶不诚,是以疑而弗食。”这里说的“酒酤在官”就是在奴隶社会,官府经营着酒类等商业活动的买卖。
在周代奴隶主社会,手工业者为底层人士,没有生产资料,他们必须依附政府,在指定的工场中劳作,所获的劳动成果也归于奴隶主政府。《礼记·月令》中记载“是月也,命工师令百工审五库之量:金铁,皮革筋,角齿,羽箭干,脂胶丹漆,毋或不良。百工咸理,监工日号;毋悖于时,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即这个月,命另管理工匠的官员带领工匠们核查清楚各种仓库存放东西的数量,金铁、皮革筋、角齿、羽箭干、脂胶丹漆,是否具备或完好。工匠们全都开工,监工的人每天都要大声催促,不要错过时令,不要制作淫巧的器物,来迷惑天子。此文便是描述了当时手工业者在官员和监工的管理下的工作状态。
(二)国家对商人的控制和对市场的管理
奴隶社会的商业经济被奴隶主国家掌握,还表现在对经济命脉的牢牢掌握,虽然存在非官营的私营工商业,但是其活动也是由政府掌控。朱红林“在市官商”理论认为,这些商人,“一部分是政府任命的市场官员,一部分是司市私人任命的基层管理人员,还有一部分是直接为官府经营商业”。[6]《周礼·地官·贾师》记载,“凡国之卖价,各帅其属而嗣掌其月”,即凡国家出卖或购买物资,就各自率领下属而按月相继轮流掌管买卖的事。《周礼》中还记载了政府针对市场管理,设置了“司市”、“质人”、“胥师”、“司暴”、“司稽”等其他各类名目管理市场的职能部门。《荀子·解蔽》说“农精于田而不可以为田师,贾精于市而不可以为贾【市】师,工精于器而不可以为器师;有人也,不能此三技而可使治三官。曰:精于道者也,精于物者也。”说的是农业从业者是精于技者,而农工商业的管理人员是精于道者,“食官”的商,是精通管理之道的。这些管理人员出身商贾,有一定的经济知识,他们受雇于政府,“食官”而执行商业管理的职能。
(三)国营工商业目的是为满足奴隶主贵族享用的私欲
《礼记·王制》说:“有圭璧、金璋,不粥(鬻,卖也)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性不粥于市。”圭、璧、琼、璋是高贵的玉器,不准在市场上出售。表明身份的命服命车,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宗庙中的祭器,不准在市场上出售。用于祭祀的牲畜,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军器,不准在市场上出售。生产出来的各类产品,并不是为了在市场交易流通,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服务于贵族奴隶主集团,用于统治阶级的享用为主。
钱穆先生在《国史大纲》中指出,“春秋时期工商皆世袭于官,盖为贵族御用,非民间之自由营业”,那在这之前商业发展更为落后的周代,工商的功能更是为了奴隶主的私用。另外,朱红林认为,《周礼》中记载的“在官之商”,其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负责为政府部门采购,如《周礼·天官·庖人》曰:“掌共六畜、六兽、六禽,辨其名物。凡其死生、鲜槁之物,以共王之膳与其荐羞之物,及后及世子之膳羞。共祭祀之好羞,共丧纪之庶羞、宾客之禽献。”二是负责价值鉴定,如《周礼·天官·典丝》记载“掌丝人而辨其物,以其贾楬之。掌其藏与其出,以待兴功之时。颁丝于外内工。皆以物授之。凡上之赐予亦如之。及献功,受其良功而藏之,辨其物而书其数,以持有司之政令、上之赐予。……岁终。则各以其物会之。”三是负责采购商品并处理本部门报废物资,如《周礼·夏官·巫马》记载“掌养疾马而乘治之,相医而药攻马疾,受财于校人。马死,则使其贾粥之。”四是对犯罪赃物及财产进行估价,如《周礼·秋官·巫马》记载“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而楬之,入于司兵。”五是从事外交活动,如《周礼·天官·内府》记载“凡适四方使者,共其所受之物而奉之。”以上所述种种职能,均是为奴隶主政府服务所设。 三、对“工商食官”的评价
在周代的奴隶制社会中,“工商食官”,商业完全是由奴隶主国家经营的[7]。“工商食官”的实质是国家(官府)直接控制手工业和商业活动的一种生产方式,它反映的是在手工业和商业领域中,贵族政府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生产工具以及生产劳动者本身,产品归官府支配的这样一种生产关系。[8]在铁器工具普遍使用之前,这种制度存在其合理性以及积极作用。
一是在当时生产落后的情况下,官府的专卖专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商品的交换程度,官府组织下的长途贩运是商品辐射能力远远超出个体经济所能达到的范围,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二是国家对商业的管理,不是为了取得收入,也不是为了抑制商业,而是为了使商业活动和市场活动能够正常经营,表明国家比较重视工商业的健康发展。《周礼.·地官·司市》中记载“亡(无)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说的就是国家对市场的管理。胡寄窗也说,西周重视农业,但并不忽视工商业的重要性,从某些方面看还可以说是重视工商业的。[9]三是国营工商业制定了生产商品的标准,劣质产品不得进入市场。《礼记·王制》记载“布帛精粗不中度,不粥于市;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线,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日常所用的布帛的丝缕密疏不合规格,其幅宽不合尺寸,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将布帛染以间色而与正色相乱的,不准在市场上出售。有纹彩的布帛、珠玉以及制作精美的器物,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华美的衣服饮食,不准在市场上出售。没有到成熟期的五谷和瓜果,不准在市场上出售。未成材的树木,不准在市场上出售。禽兽鱼鳖尚未长大,不准在市场上出售。政府通过制定标准,保障市场上流通的商品能够符合一定规格。四是国营工商业的产品的信誉度较高,百姓更相信国家经营工商业中的产品。《汉书·食货志》记载“《论语》孔子当周衰乱,酒酤在民,薄恶不诚,是以疑而弗食”。说的是孔子在周朝衰落的时候,民间卖酒,因对酒怀疑而不饮用。
“工商食官”制度条件下,没有自由的工商业,其弊端也十分明显。一是在工商业及其不发达的情况下,国家经营与国家管理区分不明显。国家把持着酒类等特殊消费品的垄断经营;工人没有生产资料,由国家提供原材料等,工人在国家的管理监督下进行生产活动。同时,国家又设置各类“司市”等,对市场进行严格的管理,牢牢把握控制整个市场的运行。二是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所生产的产品主要是为了奴隶主贵族的享用为目的,生产出来的产品并不为了在市场上流通,也不是为了获得生产利润,生产也不考虑成本,不能激励民间工商业自由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礼·考工记》.
[2]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上海新文艺出版社,1952年,P37页.
[3]朱家桢.《西周的井田制与工商食官制》.《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
[4]、[5]、[6]朱红林.《周代“工商食官”制度再研究》.《人文杂志》,2004年01期.
[7]赵靖.《中国经济思想史通史》,2002年9月1日,第一版,p381.
[8]马伯煌.《中国经济政策思想史》,1993年5月,第一版,P467.
[9]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1998年12月第1版,p38.
作者简介:汪翔(1987-),男,汉族,安徽安庆人,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研究方向:理论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