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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司法变更权,是指以司法判决方式重新确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权利义务。人民法院有无这一审判职能,是行政诉讼中争论颇大又比较复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既有经济行政案件可以判决变更的司法解释①,又有治安行政案件只能维持或撤销,不能变更的司法解释②。根据三大诉讼的各自特点,典型的行政诉讼应当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另一方的行政争议。至于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