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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帅撰文《论我国政策引导下的司法创新》指出,实现政策和司法创新更好的结合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政策的必要克制原则。政策引导下的司法创新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对政策的吸收,在整个过程中,处于主动、能动地位的是司法,政策只是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在制定政策时,不应把如何对司法施加影响作为目的。在政策实施时,更不能为了政治上的便利或一时的利益考虑,迫使司法作出有利于政治的改变。二是司法的保守创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