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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分析了全面推行“营改增”后,高等学校财务管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结合“营改增”前、后税收政策变化,从税种、纳税人身份、税率、进项税额、会计核算、帐务处理、发票管理、成本核算等方面详细论述了“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差异和影响,指出了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提出了具体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高校;财务管理;一般纳税人
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营改增”进入了最后的收官阶段[1]。高等院校在2013年将研发服务、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基础上,这次将全部的营业税业务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面对税收政策的重大变化,高等校院财务管理部门急需谋划研究,做出相应转变,更好地为学校发展服务。
一、“营改增”后高校财务管理面临的形势
“营改增”是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高校财务管理来说,更是机遇和挑战并存。
(一)税制改革为高校财务管理提供新机遇
“营改增”的全面推行,预计将减税5000亿左右,调整了包括高校在内的许多行业的涉税行为模式,有效刺激经济的健康发展。高校财务管理如能抓住这一机遇,及时调整管理经营策略,降低高校产业税负,提升资金管理效益,必将进一步提升高校产业绩效,從而在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地位[2]。
(二)税制变化为高校财务管理带来新挑战
“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带来的是市场经济的全面调整,是高校财务管理对象和高校合作对象行为的变化,更是会计制度、经营方式、成本核算、税收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剧烈变革,高校要尽快适应税收政策的变化,迅速与市场经济相融合,转变财务管理理念,强化财务管理手段,快速适应“营改增”后对财务管理的新要求。
二、“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高校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努力节约支出、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价值增值的最大化。为实现这一目标,根据税收政策变化作相应的税收筹划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手段。为做好在后“营改增”时代的税收应对策略,要详细分析“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带来的新变化。
(一)税种的转变
“营改增”最根本的变化是从价内税转变为价外税,其税款的实际承担方由销售方转到了购买方。以同样提供应税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100万元价款为例,在缴纳营业税时代,其对应的营业收入就是100万元,而改交增值税后,其对应的销售收入则为100万元/(1 税率或征收率)。当计算所得税时,其缴纳的营业税为税前扣除项目,而增值税则不是。
(二)纳税人身份的转变
“营改增”前,营业税纳税人的身份都是一样的;“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身份。其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高校会计核算管理基本是健全的,因此,高校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仅有规模上的区别,更主要的是税制适用上的区别: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抵扣。因此,高校一定要健全会计核算管理,积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本文后续论述设定高校为一般纳税人)。
(三)适用税率和税负大小的影响
高等学校的涉税收入其税率、税负主要有以下变化:
“营改增”前,高校提供教育劳务获取收入,其适用税率为3%,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予以免税,“营改增”后,上述应税行为其适用税率为6%,但对于学历教育、为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和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予以免税,如果是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的账户的,不予免征[3]。
“营改增”前,高校通过开展科研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转让业务无关的技术咨询及服务、从事餐饮、旅店、不动产租赁业取得的收入其适用税率为5%。“营改增”后,科研课题、技术咨询服务、餐饮、旅店类收入其适用税率为6%,不动产租赁业收入适用税率为11%。但是对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保证税负不增。
“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政策,高校作为一般纳税人,其购买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等产生的进项可以抵扣,这就降低了高校的成本,减轻了税负,鼓励高校进行基本建设投入、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促进高校的技术创新。
(四)进项税额的规定
“营改增”前,营业税纳税人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应纳税额=营业额x税率。“营改增”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增值税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概念,直接关系到应纳税额的多少,而当期进项税额的计算和抵扣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不应抵扣而抵扣或应抵扣而未抵扣的行为。前者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后者则导致学校的利益受损。
(五)会计核算制度的差异
过去高校在会计核算上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但“营改增”后,收入入账的确认原则和标准发生了很大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又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列举了7种具体确认方式,限于篇幅不一一列举,但其所选用实现时间的基础和标准,都遵循了权责发生制确认原则。因此,“营改增”后,高校会计核算基础应改为权责发生制[4]。 (六)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的差异
“营改增”前,高校在对营业税的会计科目设置较为简单,直接用营业额全额乘以相应税率计算即可计算出应交营业税,只须在销售和缴纳环节,通过“应交税金—营业税”科目核算。“营改增”后,为了准确核算增应交值税的确认、抵扣、转出、转入及缴纳等会计事项,一般纳税人需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四个一级明细账户。根据具体业务,仅“应交增值税”一个账户,就需要在下面设置“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入”、“预交增值税”、“‘营改增’递减的销项税额”、“减免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多个二级明细账户,其复杂程度可见一斑。
1.“营改增”前,高校对营业税账务处理主要有以下流程: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上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2.“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账务流程如下:
(1)提供应税劳务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购进货物或劳务获取进项税款时:
借: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等科目)
(3)月末终了计算应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稅
(4)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上文是比较简单的增值税会计分录示例,在实务操作中更为复杂,例如仅进项税一项,就要区分接受投资、捐赠的进项税处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处理、未获取发票的待抵扣进项税处理、用于职工福利的劳务或购进商品进项税转出、不动产的进项税转出转入等等。
(七)发票管理的差异
“营改增”前,高校使用营业税发票,其管理相对简单。“营改增”后,高校开始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称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专用发票)两大类,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既可以使用普通发票,也可以使用专用发票。
在开具上,两类增值税发票需要根据业务类型和受票方类别进行区分开具,使用规定较为繁琐。即使是同一类业务,由于受票方的身份差别,其开票规定也不一致。例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在发票取得上,由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从而减少应缴税款,因此税务机关对它的管理比对营业税发票要严格得多。一方面,应取得而未取得专用发票固然不能抵扣进项税款。另一方面,即使取得了专用发票,如果不符合相关规定,也不能抵扣进项税款,例如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即属此类。
为避免纳税人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多项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专用发票还专门增加了认证环节。对发票类违法行为的定罪或处罚中,国家对专用发票的定罪程度或处罚程度明显高于其他类发票。“营改增”高校首次申领、使用专用发票,必须高度重视专用发票的保管、开具等一系列管理规定。
(八)高校成本支出核算的差异
“营改增”前,高校成本支出按取得的发票列示的总金额全额确认;“营改增”后,则需考虑进项税额抵扣带来的成本影响。以高校基建工程的成本支出核算为例,“营改增”后,按专用发票中列示的价款部分确认为工程成本,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费用”科目借方,专用发票中列示的税款部分不再作为工程成本,而应作为应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同时按发票中列示的价款与价外税的合计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高校财务管理的应对策略
要适应“营改增”对于高校财务管理的变化,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强化学习交流,完善知识储备
本文仅就“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带来的差异进行了纲要性介绍,而实际操作中更加繁琐复杂。例如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1张主表、5张附表和3张专用明细表,数百项需要填写的数据项,表内、表间有若干逻辑校验关系,其复杂程度远超过营业税申报表。财务人员必须要进行专门培训,才能正确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因此,高校财务人员既要通晓增值税申报、计算、缴纳、抵扣等各个环节的实际操作规范,又要掌握增值税税制、税法及规章制度的具体要求,对财务人员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高校要建立起财务人员长效后续教育机制,培养出一批熟悉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知识的专业人员,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推动高校财务管理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另一方面,高校要积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听取国税部门的专业建议,顺利度过“营改增”的阵痛期。
(二)规范财务流程,加强核算管理
为了适应“营改增”需要,高校会计核算制度需要从收付实现制转变权责发生制,重新确认工程成本、采购成本等的核算、费用支出的归属原则、时间和单位,规范月、季、年度报表编制的基本流程,明确财务报销单据和发票开具、认证、获取、核销规则,确立审核财务决算主体,做好合并处理和分设处理涉税筹划事宜,建立与增值税体系相符合的财务规章制度,完善会计核算体系,严格加强会计核算管理,保证会计报表真实性与准确性,防范会计核算风险的同时,把“营改增”带来的税收优惠落到实处。
(三)注重部门沟通,构建协调机制
为保证新制度、新流程的实效,高校财务部门应抓好各环节的监控和反馈,构建交流反馈机制,加强高校各部院之间、财务管理人员和各部院执行人员、外部合作单位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持续细化、量化每个环节的财务关键点,如固定资产抵扣环节,准确核算固定资产价值,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及时处理好制度流程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尤其在“营改增”全面推行后的磨合期,新制度流程与既有的业务流程会出现大量不匹配现象,需要财务管理人员坚持跟进,延伸财务管理的长度深度,协助其他环节及时修订有关流程,依法处理涉税业务。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EB/OL].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2048831/n2059355/c2043931/content.html
[2]孙茂竹.财务管理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EB/OL].http://www.sd-n-tax.gov.cn/art/2016/4/1/art_54555_983255.html
[4]董娇.浅析“营改增”对高校税负及其财务管理的影响[J].当代经济,2013(20).
(作者单位:武静 山东师范大学财务处;汪涛 山东省济宁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关键词:营改增;高校;财务管理;一般纳税人
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营改增”进入了最后的收官阶段[1]。高等院校在2013年将研发服务、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基础上,这次将全部的营业税业务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面对税收政策的重大变化,高等校院财务管理部门急需谋划研究,做出相应转变,更好地为学校发展服务。
一、“营改增”后高校财务管理面临的形势
“营改增”是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高校财务管理来说,更是机遇和挑战并存。
(一)税制改革为高校财务管理提供新机遇
“营改增”的全面推行,预计将减税5000亿左右,调整了包括高校在内的许多行业的涉税行为模式,有效刺激经济的健康发展。高校财务管理如能抓住这一机遇,及时调整管理经营策略,降低高校产业税负,提升资金管理效益,必将进一步提升高校产业绩效,從而在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地位[2]。
(二)税制变化为高校财务管理带来新挑战
“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带来的是市场经济的全面调整,是高校财务管理对象和高校合作对象行为的变化,更是会计制度、经营方式、成本核算、税收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剧烈变革,高校要尽快适应税收政策的变化,迅速与市场经济相融合,转变财务管理理念,强化财务管理手段,快速适应“营改增”后对财务管理的新要求。
二、“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高校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努力节约支出、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价值增值的最大化。为实现这一目标,根据税收政策变化作相应的税收筹划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手段。为做好在后“营改增”时代的税收应对策略,要详细分析“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带来的新变化。
(一)税种的转变
“营改增”最根本的变化是从价内税转变为价外税,其税款的实际承担方由销售方转到了购买方。以同样提供应税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100万元价款为例,在缴纳营业税时代,其对应的营业收入就是100万元,而改交增值税后,其对应的销售收入则为100万元/(1 税率或征收率)。当计算所得税时,其缴纳的营业税为税前扣除项目,而增值税则不是。
(二)纳税人身份的转变
“营改增”前,营业税纳税人的身份都是一样的;“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身份。其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高校会计核算管理基本是健全的,因此,高校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仅有规模上的区别,更主要的是税制适用上的区别: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抵扣。因此,高校一定要健全会计核算管理,积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本文后续论述设定高校为一般纳税人)。
(三)适用税率和税负大小的影响
高等学校的涉税收入其税率、税负主要有以下变化:
“营改增”前,高校提供教育劳务获取收入,其适用税率为3%,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予以免税,“营改增”后,上述应税行为其适用税率为6%,但对于学历教育、为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和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予以免税,如果是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的账户的,不予免征[3]。
“营改增”前,高校通过开展科研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转让业务无关的技术咨询及服务、从事餐饮、旅店、不动产租赁业取得的收入其适用税率为5%。“营改增”后,科研课题、技术咨询服务、餐饮、旅店类收入其适用税率为6%,不动产租赁业收入适用税率为11%。但是对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保证税负不增。
“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政策,高校作为一般纳税人,其购买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等产生的进项可以抵扣,这就降低了高校的成本,减轻了税负,鼓励高校进行基本建设投入、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促进高校的技术创新。
(四)进项税额的规定
“营改增”前,营业税纳税人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应纳税额=营业额x税率。“营改增”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增值税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概念,直接关系到应纳税额的多少,而当期进项税额的计算和抵扣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不应抵扣而抵扣或应抵扣而未抵扣的行为。前者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后者则导致学校的利益受损。
(五)会计核算制度的差异
过去高校在会计核算上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但“营改增”后,收入入账的确认原则和标准发生了很大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又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列举了7种具体确认方式,限于篇幅不一一列举,但其所选用实现时间的基础和标准,都遵循了权责发生制确认原则。因此,“营改增”后,高校会计核算基础应改为权责发生制[4]。 (六)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的差异
“营改增”前,高校在对营业税的会计科目设置较为简单,直接用营业额全额乘以相应税率计算即可计算出应交营业税,只须在销售和缴纳环节,通过“应交税金—营业税”科目核算。“营改增”后,为了准确核算增应交值税的确认、抵扣、转出、转入及缴纳等会计事项,一般纳税人需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四个一级明细账户。根据具体业务,仅“应交增值税”一个账户,就需要在下面设置“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入”、“预交增值税”、“‘营改增’递减的销项税额”、“减免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多个二级明细账户,其复杂程度可见一斑。
1.“营改增”前,高校对营业税账务处理主要有以下流程: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上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2.“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账务流程如下:
(1)提供应税劳务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购进货物或劳务获取进项税款时:
借: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等科目)
(3)月末终了计算应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稅
(4)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上文是比较简单的增值税会计分录示例,在实务操作中更为复杂,例如仅进项税一项,就要区分接受投资、捐赠的进项税处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处理、未获取发票的待抵扣进项税处理、用于职工福利的劳务或购进商品进项税转出、不动产的进项税转出转入等等。
(七)发票管理的差异
“营改增”前,高校使用营业税发票,其管理相对简单。“营改增”后,高校开始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称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专用发票)两大类,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既可以使用普通发票,也可以使用专用发票。
在开具上,两类增值税发票需要根据业务类型和受票方类别进行区分开具,使用规定较为繁琐。即使是同一类业务,由于受票方的身份差别,其开票规定也不一致。例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在发票取得上,由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从而减少应缴税款,因此税务机关对它的管理比对营业税发票要严格得多。一方面,应取得而未取得专用发票固然不能抵扣进项税款。另一方面,即使取得了专用发票,如果不符合相关规定,也不能抵扣进项税款,例如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即属此类。
为避免纳税人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多项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专用发票还专门增加了认证环节。对发票类违法行为的定罪或处罚中,国家对专用发票的定罪程度或处罚程度明显高于其他类发票。“营改增”高校首次申领、使用专用发票,必须高度重视专用发票的保管、开具等一系列管理规定。
(八)高校成本支出核算的差异
“营改增”前,高校成本支出按取得的发票列示的总金额全额确认;“营改增”后,则需考虑进项税额抵扣带来的成本影响。以高校基建工程的成本支出核算为例,“营改增”后,按专用发票中列示的价款部分确认为工程成本,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费用”科目借方,专用发票中列示的税款部分不再作为工程成本,而应作为应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同时按发票中列示的价款与价外税的合计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高校财务管理的应对策略
要适应“营改增”对于高校财务管理的变化,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强化学习交流,完善知识储备
本文仅就“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带来的差异进行了纲要性介绍,而实际操作中更加繁琐复杂。例如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1张主表、5张附表和3张专用明细表,数百项需要填写的数据项,表内、表间有若干逻辑校验关系,其复杂程度远超过营业税申报表。财务人员必须要进行专门培训,才能正确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因此,高校财务人员既要通晓增值税申报、计算、缴纳、抵扣等各个环节的实际操作规范,又要掌握增值税税制、税法及规章制度的具体要求,对财务人员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高校要建立起财务人员长效后续教育机制,培养出一批熟悉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知识的专业人员,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推动高校财务管理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另一方面,高校要积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听取国税部门的专业建议,顺利度过“营改增”的阵痛期。
(二)规范财务流程,加强核算管理
为了适应“营改增”需要,高校会计核算制度需要从收付实现制转变权责发生制,重新确认工程成本、采购成本等的核算、费用支出的归属原则、时间和单位,规范月、季、年度报表编制的基本流程,明确财务报销单据和发票开具、认证、获取、核销规则,确立审核财务决算主体,做好合并处理和分设处理涉税筹划事宜,建立与增值税体系相符合的财务规章制度,完善会计核算体系,严格加强会计核算管理,保证会计报表真实性与准确性,防范会计核算风险的同时,把“营改增”带来的税收优惠落到实处。
(三)注重部门沟通,构建协调机制
为保证新制度、新流程的实效,高校财务部门应抓好各环节的监控和反馈,构建交流反馈机制,加强高校各部院之间、财务管理人员和各部院执行人员、外部合作单位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持续细化、量化每个环节的财务关键点,如固定资产抵扣环节,准确核算固定资产价值,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及时处理好制度流程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尤其在“营改增”全面推行后的磨合期,新制度流程与既有的业务流程会出现大量不匹配现象,需要财务管理人员坚持跟进,延伸财务管理的长度深度,协助其他环节及时修订有关流程,依法处理涉税业务。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EB/OL].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2048831/n2059355/c2043931/content.html
[2]孙茂竹.财务管理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EB/OL].http://www.sd-n-tax.gov.cn/art/2016/4/1/art_54555_983255.html
[4]董娇.浅析“营改增”对高校税负及其财务管理的影响[J].当代经济,2013(20).
(作者单位:武静 山东师范大学财务处;汪涛 山东省济宁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