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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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刑事辩护中,作为辩护律师,在当事人同意并且了解了一定案情的情况下,如果确定无罪,完全可以坚持无罪辩护;如果有罪,客户也能认可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罪轻的辩护。但是,有这么一种情况:律师凭借知识和经验认为他的当事人应该有罪,但是客户出于种种原因,坚持认为当事人无罪并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这个时候作为律师应该何去何从?本文在完整的论证无罪辩护的基本特征的基础之上,对不同情况下进行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进行列举说明,并且从坚持守法、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提出在不同情况下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无罪辩护 当事人 利益最大化
  中图分类号: D926.5 文献标识码:A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依法为被告人做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但是,大家都了解我国的司法现状,作为执业律师更是知道,对于同一个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就必须放弃罪轻辩护的理由,做了罪轻辩护就不能再做无罪辩护,这两者是不可以兼得的。还有加之我国现阶段司法制度的固有问题,导致了刑事审判的无罪率是极低的。这在司法界已经几乎人所共知。但是在社会上,普通老百姓并不知晓,他们对中国司法的了解可能仅仅是从电视、报纸等媒介上面的道听途说,对很多问题的认识要么过于机械、要么很是片面,所以当他们自己或者亲人发生刑事案件需要律师进行辩护时,对律师的要求往往是无罪辩护。但是,这里面将面临一个两难的选择: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之间只能选择其一,作为律师何去何从 ?
  
  一、 无罪辩护简介
  
  无罪辩护,是指辩护律师、被告人聘请的其他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无罪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无罪辩护并不是一个具有很多内涵的专业法律词汇,各国都有相关的法学理论及法律规定。在我国,明确的法律规定见于《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刑事诉讼法》1997年修改之前和修改之后具有不同的内涵。修改之前,基于“有罪推定”理念,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准,而且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非常短暂,短短几天内很难发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搜集的证据的瑕疵,因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胜诉率非常低。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该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理念,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虽然不能聘请辩护律师,但是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大大提高了律师的工作效率,有利于律师更有效地为当事人辩护 。在我国的法律中,可以作无罪辩护的法定理由主要有三类: 第一,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例如我国《刑法》第3条关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规定,还有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的规定。我们知道,在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决定了犯罪的四个要件是不可或缺的,这样,我们在分析一个行为的性质的时候,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就会非常清晰,而要分析一个行为到底是否无罪也应遵循这样的判断标准。例如在诉讼实务中,经常碰到的是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分问题。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和经济活动中,必须进行多方面的调查研究,才能够做到正确区分出罪与非罪。另外,对于经济纠纷,涉及的知识非常的复杂,例如有金融、经济、知识产权等许多方面,所以,对于辩护律师,对于法律的精通,广博的社会知识还有熟练的辩护技巧都是不可避免的。这个时候,对于律师作出无罪辩护的策略是可以选择的,完全没有因为一些惯例而有所顾及。
  第二,具有违法阻却的事由。在我国的刑法中,违法阻却事由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行为和被害人承诺等。这里的法律渊源包括如《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之中,当事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按照犯罪构成的规定,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受到刑罚处罚,但是,基于法律的这些关于违法阻却事由的规定,当事人不必受法律追究,因为这里在刑法的理念之中,有更高的利益值得保护。所以,在关系到无罪辩护时的情况非常可能有这样一种。作为辩护律师,在分析清楚了案件的基本构成之后,如果是属于正当防卫,那么律师完全可以做无罪辩护。
  第三,证据不足不予定罪。这也是在作无罪辩护时经常引用的一个理由。证据不足不定罪是指在案件罪与非罪不确定、证据不充足的时候,法院要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决断,即对当事人不予定罪。在我国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如果公安、检察机关对犯罪的证明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或裁定。所以,任何一项对罪责事实的合理怀疑均应阻碍该有罪刑事判决 。在司法实务中,控方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疑罪表现为:(1)据以定案的某个或某几个证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如: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2)案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3)证据与证据之间或证据自身存在矛盾和疑点,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无法排除其他的可能性。疑罪不仅是说明关于定罪在证据上存在疑问,更是一种法律上的评价,这种评价是终局的。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应该注意案件之中是否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即是否有疑罪的存在。如果有,那么作为辩护律师应该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对控方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推理,找出疑点,对以上提到的疑罪的三个表现进行逐个分析,例如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反驳,对证据链条进行反驳等,如果这之中的任何一个得到满足,那么都可以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
  
  二、辩护策略选择
  
  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中非常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一种类型,但是在实践中却是困难重重。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接手一个案件之后,首先面临的问题便是作罪轻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对于客户坚决要求做无罪辩护的——这种情况也是非常普遍的,辩护律师又了解了一定的案情,如果是确定无罪,当然很好办理,作无罪辩护就可以了;如果有罪,辩护律师凭经验还有专业知识觉得当事人是有罪的,客户执意坚持,作为律师选择怎样的辩护策略呢?
  第一个选择:迎合客户的要求,坚持做无罪辩护。辩护律师可以在法庭上找一些微不足道、明知不可能被法庭采信的无罪辩护的理由。然后面对有罪甚至是判重刑的判决,在客户面前大骂几声司法腐败。由于放弃了罪轻辩护的理由,使被告人本可能被轻判一点的机会也丢失了。
  第二个选择:在客户面前坚持自己的专业判断和职业良知。在向客户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认识和判断后,提出应该也只能给被告人作罪轻辩护,这样做的结果,众所周知,很可能失去客户。因为客户希望从律师这里听到的是使自己的亲人无罪的法律理由,这是特定的情感使然。他没有得到,而与此同时,他咨询别的律师时,往往听到的是最迎合他们心理的无罪的承诺,这样的比较和反差就几乎注定了律师因说实话而失去这笔律师费的收益。在这种时候,内心的职业良知和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之间就发生了尖锐的,甚至是长期的冲突。
  作为执业律师,这样的选择已经超越了法律可以规定的范畴,更多的应该是律师的自律发挥作用。但是,如何能够更好的在律师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最大化之间找到一个自洽的点来实现平衡呢?这不仅是关系到个别律师,因为在这里律师是作为一个团体出现的,他们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而在作出选择的时候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无疑是具有一致性的。所以我们的可能的引导方式也要有针对性。
  继续分析可知,律师的困惑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他们到底应该为客户提供怎样的一种服务呢?仅仅是专业知识和辛苦的奔跑劳作么,显然不是,更应该的应该是提供律师在专业内多年积累的经验形成的对案件未来发展的判断和预测,以及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一个很实际的价值取向。后者是真正的为客户考虑,虽然大多数的客户在大多数情况下意识不到这一点。还有我们也不能一味从律师的角度出发,也应该考虑到客户的想法。客户一般都是当事人的亲人们,他们处在感情的痛苦之中,往往以暂时失去理性的判断,他们一时不想、更是很难接受亲人有罪的事实。而且,现在社会中,对律师的信任度并不是很高,这样就算你想做一个好律师,客户也很可能相反的理解你的意思。所以,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如何承担起作为一个整体——律师团体的对客户的责任呢?这某种程度上也是我们树立律师的正面形象、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
  所以,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千万不要去区意地迎合当事人,发一笔“人难财”,面对诱惑,更应该去迎合自己的内心良知,这涉及到一个人的职业操守,而且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他们的做法某种程度上是在操控当事人的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或者自由权或者更多,在想到这些的时候,在铁石心肠的人都应该有一种无法推卸的责任感吧——既然选择了这个在人类社会这 个在人类社会中这么特殊的一个职业!还有,当事人家属也好,被告人本人也罢,在这个痛苦的刑事案件过去之后,他们一定会痛定思痛 的反思这一办案过程,片面迎合他们当时痛苦的心理而给他们带来实际的损害(包括错失了若干罪轻辩护的良机),他们都会反思额感悟出来的 。这样,刑事辩护律师做出一个符合良心、真正对当人有益的选择,不仅是在加强律师群体的口碑,在树立律师群体的职业形象,更是在为律师的长远利益作很实际的考虑。
  还有一个方法是完全从辩护策略的角度来考虑的,那就是刑辩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既提出无罪辩护的理由,最后提出如果法院要认定有罪,罪轻的理由有哪些 。这在法律上可能比较难以操作,因为,一方面,辩护必须有一个主线,而且提出了罪轻的理有就是和无罪的辩护是相矛盾的;另一方面,法院一般也不会给律师这样的机会。但是,如果可能,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尤其是总结陈词的时候也是可以运用的。相信法官也知道我们的司法实践,知道律师作出无罪辩护选择的艰难,罪轻的理由可能也会被采纳的。
  作为律师,到底以什么作为他们最高遵奉的标准,许久以来非常难回答的一个问题。因为这不仅是对律师表面上的一个要求——某种程度是对世俗压力的一个应对,更是对可以操作的实践层面的一个要求——真正的能够做到什么程度!一个最低限度的判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可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遵循内心的道德律!
  (作者单位: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
  
  注释:
  钱列阳.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抉择.中国律师.2007年第十一期,第71页.
  陈范,韦人.无罪辩护过多了吗?.律师世界.1999年第9期,第38、40页.
  张明楷.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律师文摘.2005年第一辑,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39-140页.
  钱列阳.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抉择.中国律师.2007年第十一期,第71页.
  许兰亭老师在课堂上说过,他在刑事辩护中曾经使用过这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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