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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宪政基本原理,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性质分别决定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应当是注重行政级别的国家机关;然而,现行宪法颁布三十周年来,我国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法治化"却踏上了两条自相矛盾、相互冲突轨道:一条轨道是符合宪政原理的非行政化方向;另一条轨道是违背宪政原理的行政化方向。为了落实立法机关的立法职能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职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去行政化"应当成为我国国家机关改革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