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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一种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有效机制,是资助高校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金融手段。国家助学贷款的开展总体来看比较缓慢,由于还贷违约状况严重,国家助学贷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大面积停办的现象。本文主要就如何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办法及对策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助学贷款;诚信体系;创业能力;对策和办法
[中图分类号]G64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52-0196-02
1 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1)优化国家助学政策结构。随着我国高校收费制度的改革,国家不再对大学生大量补助,同时,也不再对各个高校实行全额拨款,高等教育成本由国家、高校和学生分别承担。所以,必须保证这三部分资金都能确实到位,才能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教育深化改革,促进我国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一个具体措施,也是解决困难学生上学难问题的根本措施,要从国家教育发展的战略高度,把国家教育资助政策和措施系统化、科学化,从实际出发,把“奖、贷、助、补、减”资助体系与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结合起来:同时施行设立奖学金、推行助学贷款、开展勤工助学、实施特殊困难补助、采取学费减免、开辟“绿色通道”等,切实加强“五金”政策的落实,规定学校从所收的学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等一系列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与措施,尤其注重加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力度,使之在整个国家助学体系中占有主体地位。国家助学贷款不只是经办银行和学校之间的行为。国家、地方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帮助高校解决在实施此项工作中出现的实际困难。
(2)加强管理,规避风险。银行要加强助学贷款的管理,加强助学贷款的业务创新,把国家助学贷款与商业性助学贷款有机结合起来,把助学贷款打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一项有利可图的资产业务新品种。目前各商业银行一般都把助学贷款与高校的学杂费代收、教职员工的薪水发放和校内基本建设贷款等捆绑在一起,助学贷款仅仅是一种业务营销的手段,并没有成为商业银行较为重要的有利可图的资产业务新品种。其实,国家助学贷款有国家政策的支持,从长远来说应该是收益较高的,而商业性助学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较为完善,应该把国家助学贷款与商业性助学贷款有机结合起来,让国家助学贷款的无担保性与商业性助学贷款的有效担保有机结合,减少和化解风险,使其有利可图,提高银行从事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以促进助学贷款的发展。同时,为了调动高校管理风险的积极性,银行可建立奖励约束机制,以违约补偿金作为奖励基金,进行专户管理,当贷款违约数额低于补偿金时,对高校予以奖励;当贷款违约数额高于补偿金时,不足部分由银行和高校按约定比例分担,从根本上解决权责不对称的矛盾。
(3)助学贷款作为政策性金融贷款,成本高、风险高,与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相悖的,商业银行很难办理,应该将国家助学贷款交由专门的政策性银行去办理,由政策性银行来承担,这样,才能保证这项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下去。
(4)改革贷款和还款方式,延长还贷年限。学生贷款偿还制度的不合理既加大了银行的风险,也是困扰学生还贷的主要因素。按规定,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并定期定额缴纳。其实,学生毕业后进入收入稳定期需要一定时间,而助学贷款偿还期限短,偿还方式单一,对学生毕业后遇到的困难估计不足,况且有些学生一毕业就失业,立即还贷是不可能的。而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学生,政策规定的办法是向其收取罚息。他们连本金都不愿还,哪会在乎这一点点罚息,因此这条规定构不成真正的约束力。为此,要改革贷款方式,在现行由高校所在地银行贷款基础上,积极开办贫困学生生源地贷款,由学生家庭所在地银行提供贷款,学校审核后给予贷款银行贴息,避免了因学生毕业赴异地工作而产生的不还贷现象。同时采取灵活便捷的还款办法,把目前的按月还款改为按季、年还款,或者允许贷款期限内一次性还清。贷款还贷期限应适当延长,参照西方发达国家标准,从现在规定的毕业后6年延至10年或者15年还清贷款本息;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借款学生的还款额及还款年限。同时,银行应考虑到毕业生的现实处境,根据地区、院校类别、专业前景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5)建立还款减免制度。在国外,政府往往会考虑到学生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措施来减轻学生还款的压力,按比例甚至全部免除贷款。如美国《高等教育法》中规定了五种学生免除还款的条款是:①学生死亡或因病、因伤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偿还能力的;②失业者、收入和生活水平低于贫困线的人士以及破产者;③为国家从事某些急需的工作,如在某些地区公立中小学做教师、服兵役、参加一些慈善机构服务等;④学生成绩突出者;⑤以社会服务替代还款。美国的这些学生还款的减免措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也应该尽快建立贷款还款减免制度,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2 建立健全诚信体系
大学生的诚信动机会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如果社会中不讲诚信的行为比较普遍,如果社会道德規范对不讲诚信现象并无特别的舆论压力,如果法律对不讲诚信现象姑息纵容听之任之;当违约背信行为被社会宽容,而诚实守信反倒成为另类、成为吃亏的对象时,背信弃义就有了生存的社会土壤,背信弃义就会随时随地地发生。因此,要杜绝此类现象,就必须建立健全诚信体系,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
2.1 加快社会个人征信法规体系建设
政府要加快制定并出台相关的个人征信法律法规,让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法律支撑。只有逐步改变以借款人的道德准则作为还款保证的现状,将贷款风险防范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上,才能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2.2 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数据库,扩展个人信用信息收集范围。将个人与银行信用有关的数据采集入库,增加与扩充贷款学生毕业后续信息,建立“大学生信用档案”,使申请过助学贷款的学生都有案可查,并能随时对其还贷情况进行跟踪。
2.3 完善个人信用监管制度,加强个人征信监管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人的家庭地址、毕业学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贷款金额、还款情况等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网络,供银行随时查询贷款人的行踪,用人单位也便于协助维护国家利益。
2.4 加快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可以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现有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个人征信系统全国联网运行,解决个人授信的信息查询问题。
3 加强对学校的引导与管理
只有加强对学校的引导与管理,采取切实的措施引发学校参与的积极性,使得学校不仅是助学贷款的管理者,更是受益者,才能保证这项制度的顺利开展。其实,助
[关键词]助学贷款;诚信体系;创业能力;对策和办法
[中图分类号]G64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52-0196-02
1 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1)优化国家助学政策结构。随着我国高校收费制度的改革,国家不再对大学生大量补助,同时,也不再对各个高校实行全额拨款,高等教育成本由国家、高校和学生分别承担。所以,必须保证这三部分资金都能确实到位,才能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教育深化改革,促进我国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一个具体措施,也是解决困难学生上学难问题的根本措施,要从国家教育发展的战略高度,把国家教育资助政策和措施系统化、科学化,从实际出发,把“奖、贷、助、补、减”资助体系与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结合起来:同时施行设立奖学金、推行助学贷款、开展勤工助学、实施特殊困难补助、采取学费减免、开辟“绿色通道”等,切实加强“五金”政策的落实,规定学校从所收的学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等一系列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与措施,尤其注重加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力度,使之在整个国家助学体系中占有主体地位。国家助学贷款不只是经办银行和学校之间的行为。国家、地方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帮助高校解决在实施此项工作中出现的实际困难。
(2)加强管理,规避风险。银行要加强助学贷款的管理,加强助学贷款的业务创新,把国家助学贷款与商业性助学贷款有机结合起来,把助学贷款打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一项有利可图的资产业务新品种。目前各商业银行一般都把助学贷款与高校的学杂费代收、教职员工的薪水发放和校内基本建设贷款等捆绑在一起,助学贷款仅仅是一种业务营销的手段,并没有成为商业银行较为重要的有利可图的资产业务新品种。其实,国家助学贷款有国家政策的支持,从长远来说应该是收益较高的,而商业性助学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较为完善,应该把国家助学贷款与商业性助学贷款有机结合起来,让国家助学贷款的无担保性与商业性助学贷款的有效担保有机结合,减少和化解风险,使其有利可图,提高银行从事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以促进助学贷款的发展。同时,为了调动高校管理风险的积极性,银行可建立奖励约束机制,以违约补偿金作为奖励基金,进行专户管理,当贷款违约数额低于补偿金时,对高校予以奖励;当贷款违约数额高于补偿金时,不足部分由银行和高校按约定比例分担,从根本上解决权责不对称的矛盾。
(3)助学贷款作为政策性金融贷款,成本高、风险高,与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相悖的,商业银行很难办理,应该将国家助学贷款交由专门的政策性银行去办理,由政策性银行来承担,这样,才能保证这项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下去。
(4)改革贷款和还款方式,延长还贷年限。学生贷款偿还制度的不合理既加大了银行的风险,也是困扰学生还贷的主要因素。按规定,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并定期定额缴纳。其实,学生毕业后进入收入稳定期需要一定时间,而助学贷款偿还期限短,偿还方式单一,对学生毕业后遇到的困难估计不足,况且有些学生一毕业就失业,立即还贷是不可能的。而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学生,政策规定的办法是向其收取罚息。他们连本金都不愿还,哪会在乎这一点点罚息,因此这条规定构不成真正的约束力。为此,要改革贷款方式,在现行由高校所在地银行贷款基础上,积极开办贫困学生生源地贷款,由学生家庭所在地银行提供贷款,学校审核后给予贷款银行贴息,避免了因学生毕业赴异地工作而产生的不还贷现象。同时采取灵活便捷的还款办法,把目前的按月还款改为按季、年还款,或者允许贷款期限内一次性还清。贷款还贷期限应适当延长,参照西方发达国家标准,从现在规定的毕业后6年延至10年或者15年还清贷款本息;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借款学生的还款额及还款年限。同时,银行应考虑到毕业生的现实处境,根据地区、院校类别、专业前景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5)建立还款减免制度。在国外,政府往往会考虑到学生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措施来减轻学生还款的压力,按比例甚至全部免除贷款。如美国《高等教育法》中规定了五种学生免除还款的条款是:①学生死亡或因病、因伤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偿还能力的;②失业者、收入和生活水平低于贫困线的人士以及破产者;③为国家从事某些急需的工作,如在某些地区公立中小学做教师、服兵役、参加一些慈善机构服务等;④学生成绩突出者;⑤以社会服务替代还款。美国的这些学生还款的减免措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也应该尽快建立贷款还款减免制度,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2 建立健全诚信体系
大学生的诚信动机会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如果社会中不讲诚信的行为比较普遍,如果社会道德規范对不讲诚信现象并无特别的舆论压力,如果法律对不讲诚信现象姑息纵容听之任之;当违约背信行为被社会宽容,而诚实守信反倒成为另类、成为吃亏的对象时,背信弃义就有了生存的社会土壤,背信弃义就会随时随地地发生。因此,要杜绝此类现象,就必须建立健全诚信体系,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
2.1 加快社会个人征信法规体系建设
政府要加快制定并出台相关的个人征信法律法规,让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法律支撑。只有逐步改变以借款人的道德准则作为还款保证的现状,将贷款风险防范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上,才能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2.2 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数据库,扩展个人信用信息收集范围。将个人与银行信用有关的数据采集入库,增加与扩充贷款学生毕业后续信息,建立“大学生信用档案”,使申请过助学贷款的学生都有案可查,并能随时对其还贷情况进行跟踪。
2.3 完善个人信用监管制度,加强个人征信监管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人的家庭地址、毕业学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贷款金额、还款情况等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网络,供银行随时查询贷款人的行踪,用人单位也便于协助维护国家利益。
2.4 加快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可以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现有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个人征信系统全国联网运行,解决个人授信的信息查询问题。
3 加强对学校的引导与管理
只有加强对学校的引导与管理,采取切实的措施引发学校参与的积极性,使得学校不仅是助学贷款的管理者,更是受益者,才能保证这项制度的顺利开展。其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