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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文同志撰文指出:“五形态”理论和“跨越论”同属较低层次的理论,“由于它们具有地域性,因而不能作为普遍的历史规律。”(见《理论与改革》1991年第2期“社会形态的演进与历史发展的规律体系”一文,以下筒称刘文)这种探索精神是可敬的,然而其结论却不敢苟同。笔者愿以文会友,诚恳地就教于刘亚文同志和理论界同仁,以求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