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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摘 要】高等级公路附属建筑功能复杂,数量较多,重要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抗震设防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整理了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分析意见,以引起对高等级公路附属建筑设计的重视,从而达到安全节约的目的。
【关键词】高等级公路;附属建筑;抗震设防
1、抗震设防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规定抗震设防标准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均可明确查询,因此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的确定就尤为重要。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确定按照《标准》3.0.1综合考虑确定。
2、抗震设防类别
2.1.附属建筑的类别及功能
高等级公路附属建筑按照站点主要分布在:收费站、服务区、养护工区、停车区、监控中心、隧道管理站、隧道变电所等。
各站点按照功能主要有综合楼、宿舍楼、附属用房、车库、门房、收费大棚等单体建筑。服务区,停车区综合楼是提供对外服务的建筑物,主要设置餐厅、超市,公厕等。养护工区综合楼主要为养护工区人员提供办公、住宿,餐饮。各收费站综合楼、隧道管理站则是设置餐厅、办公、住宿、监控、活动等功能为一体的建筑物。各个站点根据地形,管理养护设施的宏观布置存在合并的情况,但基本功能均为以上所述。其它单体建筑均为常用功能。
2.2.高等级公路的监控系统
监控机构由监控站、监控分中心、区域监控中心组成,并逐级将监控数据上传。
收费站中的监控室绝大部分均承担监控站功能,如路线较长,收费站的监控室将扩展至分中心功能。区域监控中心通常设置在省会城市,每省一处,对全省道路进行数据监控。
监控系统主要功能是信息采集、处理、决策、发布和控制,且同其它部门建立联系,以实时掌握交通流运行状态,提高安全,提升服务和效率。
3、附属建筑设防现状及问题
1)所有附属建筑全部按照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设防。此种做法对《标准》中“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含城际铁路)、客货共线Ⅰ、Ⅱ级干线和货运专线的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 应划为重点设防类,理解狭义,将保证运转,供水等功能理解片面且错误的将高速铁路与高等级公路不当类比。
2)所有附属建筑全部按照标准设防类建筑进行设防。因为高等级公路附属建筑体量较小、建筑室内人员不多,此种做法依据《标准》中“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来进行设防,有一定依据。但在综合楼的设防中与《标准》中5.3.4 “公路建筑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公路监控室,一级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矛盾。
3)有监控分中心功能的综合楼按照重点设防类设防,有监控站功能的综合楼和其余单体建筑按照标准设防类设防。此种归类方式相对于以上两种分类较为合理,但将监控中心和监控站功能区别对待的依据并不充分。首先其划分依据并不满足《标准》中5.3.4的要求,其次并不能简单的按照监控数据传输的层级进行重要性的排列,更不应该以监控室面积的大小作为建筑物重要程度的依据。
笔者根据《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通用规范》,认为监控分中心主要功能在于搜集、整理所辖路段的监控数据,而监控站的主要功能在于采集、整理,上传所在范围内的监控数据,属于监控数据的采集端,重要性不应低于监控分中心。
4)有监控室的综合楼全部按照重点设防类进行设防。此种做法满足《标准》中5.3.4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收费站综合楼功能包括办公、餐饮、住宿、活动和监控,功能相对混乱。
2.收费站综合楼内如按照重点设防类进行设防,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收费站综合楼内监控室面积在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很小,但依然需要对整栋建筑加强抗震措施。
3.监控室的层高较办公、宿舍层高高,特殊情况下层高相差很大,同时监控室内由于监控的需要不能设置较多柱子。这对综合楼的整体结构布置产生了较大影响,特别是在高烈度区,甚至对结构方案的影响是颠覆性的
4.附属建筑由于功能繁多,种类众多,且较多地处偏僻,材料运输困难,某些地区的材料信息价格甚至是内地的2~3倍,因此造价相对于民用建筑偏高,提高抗震措施将进一步提高建筑物的建造成本,提高了建设方的成本。
5)收费大棚绝大部分均按照标准设防类进行划分。但从《标准》3.0.1中第二条“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进行分析,收费大棚的倒塌破坏势必会阻碍整个高等级公路的通行,且路上交通流无法进行有效疏导,极易引起交通堵塞,在震时可能进而影响救援等问题。因此收费大棚按照标准设防是欠缺依据的。
6)公路行业中的附属建筑没有完全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中第三条规定的审查制度,造成行业做法与规范规定之间存在偏差的现状得不到及时改正。
4、对问题的思考
1)所有附属建筑应根据其重要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抗震设防标准,不能片面的将所有建筑物都定义为“保证运作”的重要建筑物,更不能将不同行业进行类别。
2)收费站综合楼中的监控室无论其功能为监控站还是监控分中心,均属于《标准》中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物,需要对其进行加强。由于监控室特殊的功能要求,经常在结构布置中体现为结构不规则,需要对其进行特殊的结构处理,以满足地震工况下的技术指标。对整个建筑物进行设防标准的
提高后,在低烈度区进一步提高了技术处理的难度,同时在高烈度区还极大提高了工程造价。
笔者建议将监控功能从综合楼内分离,形成与综合楼分隔的独立建筑物,通过建筑缝(结构缝)或走廊与综合楼连接。单独的监控楼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功能,但应适当控制其建筑面积。
3)混凝土、钢框架收费大棚应提高设防标准,网架等收费大棚应提高抗震构造措施。
4)公路行业的附属建筑在实施过程中除应遵守交通行业的具体要求外,还应严格执行民用建筑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以期消除安全隐患。
5、结语
高等级公路附属建筑因为所处公路行业,且又为建筑行业,在工程监管中存在一定的真空,同时又因为其复杂多样的功能,在设防标准的选用上存在一定的理解偏差,行业内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交流,选择安全经济的技术方案。
参考文献:
[1]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s]
[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S]
[3]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JTG D80-2006 [S]
【摘 要】高等级公路附属建筑功能复杂,数量较多,重要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抗震设防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整理了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分析意见,以引起对高等级公路附属建筑设计的重视,从而达到安全节约的目的。
【关键词】高等级公路;附属建筑;抗震设防
1、抗震设防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规定抗震设防标准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均可明确查询,因此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的确定就尤为重要。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确定按照《标准》3.0.1综合考虑确定。
2、抗震设防类别
2.1.附属建筑的类别及功能
高等级公路附属建筑按照站点主要分布在:收费站、服务区、养护工区、停车区、监控中心、隧道管理站、隧道变电所等。
各站点按照功能主要有综合楼、宿舍楼、附属用房、车库、门房、收费大棚等单体建筑。服务区,停车区综合楼是提供对外服务的建筑物,主要设置餐厅、超市,公厕等。养护工区综合楼主要为养护工区人员提供办公、住宿,餐饮。各收费站综合楼、隧道管理站则是设置餐厅、办公、住宿、监控、活动等功能为一体的建筑物。各个站点根据地形,管理养护设施的宏观布置存在合并的情况,但基本功能均为以上所述。其它单体建筑均为常用功能。
2.2.高等级公路的监控系统
监控机构由监控站、监控分中心、区域监控中心组成,并逐级将监控数据上传。
收费站中的监控室绝大部分均承担监控站功能,如路线较长,收费站的监控室将扩展至分中心功能。区域监控中心通常设置在省会城市,每省一处,对全省道路进行数据监控。
监控系统主要功能是信息采集、处理、决策、发布和控制,且同其它部门建立联系,以实时掌握交通流运行状态,提高安全,提升服务和效率。
3、附属建筑设防现状及问题
1)所有附属建筑全部按照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设防。此种做法对《标准》中“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含城际铁路)、客货共线Ⅰ、Ⅱ级干线和货运专线的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 应划为重点设防类,理解狭义,将保证运转,供水等功能理解片面且错误的将高速铁路与高等级公路不当类比。
2)所有附属建筑全部按照标准设防类建筑进行设防。因为高等级公路附属建筑体量较小、建筑室内人员不多,此种做法依据《标准》中“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来进行设防,有一定依据。但在综合楼的设防中与《标准》中5.3.4 “公路建筑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公路监控室,一级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矛盾。
3)有监控分中心功能的综合楼按照重点设防类设防,有监控站功能的综合楼和其余单体建筑按照标准设防类设防。此种归类方式相对于以上两种分类较为合理,但将监控中心和监控站功能区别对待的依据并不充分。首先其划分依据并不满足《标准》中5.3.4的要求,其次并不能简单的按照监控数据传输的层级进行重要性的排列,更不应该以监控室面积的大小作为建筑物重要程度的依据。
笔者根据《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通用规范》,认为监控分中心主要功能在于搜集、整理所辖路段的监控数据,而监控站的主要功能在于采集、整理,上传所在范围内的监控数据,属于监控数据的采集端,重要性不应低于监控分中心。
4)有监控室的综合楼全部按照重点设防类进行设防。此种做法满足《标准》中5.3.4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收费站综合楼功能包括办公、餐饮、住宿、活动和监控,功能相对混乱。
2.收费站综合楼内如按照重点设防类进行设防,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收费站综合楼内监控室面积在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很小,但依然需要对整栋建筑加强抗震措施。
3.监控室的层高较办公、宿舍层高高,特殊情况下层高相差很大,同时监控室内由于监控的需要不能设置较多柱子。这对综合楼的整体结构布置产生了较大影响,特别是在高烈度区,甚至对结构方案的影响是颠覆性的
4.附属建筑由于功能繁多,种类众多,且较多地处偏僻,材料运输困难,某些地区的材料信息价格甚至是内地的2~3倍,因此造价相对于民用建筑偏高,提高抗震措施将进一步提高建筑物的建造成本,提高了建设方的成本。
5)收费大棚绝大部分均按照标准设防类进行划分。但从《标准》3.0.1中第二条“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进行分析,收费大棚的倒塌破坏势必会阻碍整个高等级公路的通行,且路上交通流无法进行有效疏导,极易引起交通堵塞,在震时可能进而影响救援等问题。因此收费大棚按照标准设防是欠缺依据的。
6)公路行业中的附属建筑没有完全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中第三条规定的审查制度,造成行业做法与规范规定之间存在偏差的现状得不到及时改正。
4、对问题的思考
1)所有附属建筑应根据其重要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抗震设防标准,不能片面的将所有建筑物都定义为“保证运作”的重要建筑物,更不能将不同行业进行类别。
2)收费站综合楼中的监控室无论其功能为监控站还是监控分中心,均属于《标准》中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物,需要对其进行加强。由于监控室特殊的功能要求,经常在结构布置中体现为结构不规则,需要对其进行特殊的结构处理,以满足地震工况下的技术指标。对整个建筑物进行设防标准的
提高后,在低烈度区进一步提高了技术处理的难度,同时在高烈度区还极大提高了工程造价。
笔者建议将监控功能从综合楼内分离,形成与综合楼分隔的独立建筑物,通过建筑缝(结构缝)或走廊与综合楼连接。单独的监控楼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功能,但应适当控制其建筑面积。
3)混凝土、钢框架收费大棚应提高设防标准,网架等收费大棚应提高抗震构造措施。
4)公路行业的附属建筑在实施过程中除应遵守交通行业的具体要求外,还应严格执行民用建筑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以期消除安全隐患。
5、结语
高等级公路附属建筑因为所处公路行业,且又为建筑行业,在工程监管中存在一定的真空,同时又因为其复杂多样的功能,在设防标准的选用上存在一定的理解偏差,行业内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交流,选择安全经济的技术方案。
参考文献:
[1]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s]
[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S]
[3]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JTG D80-2006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