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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科学合理的执行体制以使判决得到公平、有效、高效的执行,其根本在于执行权的合理配置与运行,合理配置执行权的基点在于民事执行权的定性。关于执行权的性质似乎已成为定局,但执行权从本源上不具有司法权,乃是国家的一项公权力,其如何具体予以配置是国家的一种多因素的考量,这对理论和实务界中应确立执行权中审判权的乌托邦及执行权不专属于司法等理念相信会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