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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的认定是需要以行为为基础的,然而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并非是自然意义的行为,其是以价值为基础进行重新的判断,所以对于行为的开始与结束都应当以新的概念进行定义,其依据应当是刑法中对于刑法分则所定义的行为进行个数判断.只有如此,才能在司法实务中正确的判断行为个数.进行《刑法典》的条文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