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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首先,本文简述了二则“人肉搜索”的案例,其后对保护网上隐私权的社会意义和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保障工作的方向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人肉搜索 网上隐私权 保护 工作的方向
在现代互联网的世界中,你只要在百度和Google输入一个人的一项信息,如QQ号、手机号码、邮箱等,就总能搜索出其他相关的信息,比如姓名、博客地址、公司等。有网友称:“我们这些喜欢网上交友的网友,往往都会喜欢‘起’一下对方的老底,而通过仅有的QQ号、手机号、MSN这条线索,借助百度和谷歌就能很容易地办到。”实际上,在互联网高速发达的今天,被“人肉”几乎无法避免。只要你或你的朋友在网络上走过,就会留下痕迹。由于一切纯粹的法律、技术的保护都是有限的,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保障工作需要技术措施、法律措施、管理措施等,且要与伦理道德的保护相配合,需要全社会的一致努力。下面是二例涉及“人肉搜索”的案例。
案例1:2007年12月29日,北京人姜岩因丈夫王菲有外遇,从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在自杀前两个月,她在博客上记录了自己的“心路历程”,并贴上王菲与第三者的合影照片。为了祭奠姜岩并抨击王菲的不忠行为,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张乐奕、姜岩的亲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之后,王菲遭大批网友“人肉搜索”,受到谩骂攻击。被网友骚扰的王菲被迫辞职,其他单位亦不敢聘用,甚至其父母家门口也被贴满恐吓标语……4个月后,王菲走上法庭,将张乐奕等诉至法院,索赔13.5万元。法院一审认定张乐奕构成侵权并判决赔偿,张乐奕提出了上诉。终审认为,王菲婚外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应受到批评和谴责。但张乐奕将王菲的私人信息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披露,扩大了传播范围,对相关网民发起“人肉搜索”、谩骂、骚扰王菲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有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遂作上诉判决。
案例2:湖南网友张洪峰是著名的网络举报人,也是“人肉”方面的专家,他举例道:“上次我要了解一个地方官员的信息,我只知道他的名字,连头衔都不太清晰,后来我通过在网络上搜索他的名字,找到了他同事的博客,他同事在博客里提到,今天早上,我跟×××去哪里哪里吃饭,最后我通过这个博主,找到了想要的信息。”
实际上,在信息的海洋中,公共信息与私人信息同在,人们在共享他人信息的同时,经常以牺牲个人信息为代价。当我们感到整个世界变得越来越大的时候,事实上个人的私人空间却变得越来越窄。在网络世界里,任何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很容易一览他人的私人信息。互联网便捷了信息的联络,但也使个人的隐私信息暴露无遗。由此可见,网上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保护网上隐私权的社会意义
一是维护个人及其家庭的安宁与安全感,保持整个社会的安定的需要。我们的社会在保障人们基本物质生活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保护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心情愉快、生活安宁,而不是使其惶惶不可终日。既然互联网已成为人们未来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加强对公民网上隐私权的保护则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是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其免受精神痛苦的需要。社会物质文明越发达,人们对精神文明的追求就越高。通过制裁损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保障公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免受因隐私受到损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而当这种损害和痛苦实际发生时,人们又能依法得到法律救济。
三是保护公民的网上隐私权与促进新经济的发展的需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开展,网络经济已不再是纯粹的虚拟经济,而是虚拟与现实的结合。只有网上隐私权环境的切实改善,方能从根本上调动消费者的积极性,进而调动商家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
四是为互联网新技术的开发利用提供价值评判标准的需要。网上新技術的开发和利用为公民尤其是网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有时也为各种侵害公民网上隐私权的行为提供了条件。强化网上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限制某些电子监控产品的研制及利用,可为这一领域提供法定价值评判标准,避免其危害个人的网上隐私权。
五是保护公民网上隐私权,树立良好、健康的社会道德风尚的需要。互联网号称第四媒体,时效性强、覆盖面广、存储能力大、互动性强且融合了各种传播方式,对他人隐私侵害往往影响范围广,侵害后果严重,对受害人侵害深刻。因此强化网上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框正互联网媒体的新闻和发行、出版等职业行为,使其致力于真实健康、有益社会大众的新闻报道和信息提供,彻底摈弃侵害他人隐私以谋私利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实际上,保护网上隐私权至少有以上几个方面的社会意义。
由于网络的空间特殊性,网络活动频繁的权利人,对已经广泛存储的大量信息显然享有广泛的隐私权。因此,保护网上公民隐私权的工作是一项必须做好的工作。
二、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保障工作的方向
我们所处的这个无边无际的网络世界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一套高质量的有效的网络隐私权保障体系及其配套的实施机制。只有从点到面,自上而下制定一整套严密高质量的隐私权保障法律体系并且制定健全的配套实施机制,才能谈得上真正有效地保障信息社会公民的隐私权。或者说,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保障工作是一条多方协同的工作,必须坚定、坚持这个方向。
三、结束语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为特征的网络时代改变了人类传统的生活方式,拓展了人类交往的空间,人类享受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在信息时代公民的隐私权被他人侵害是一件极容易的事情,而这不仅仅是关系个人权利的问题,我们更需要依靠科学手段,克服隐私权保护技术滞后,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与法治观念。 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针对个人资料、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一旦非法收集后,传播极为容易。
参考文献:
[1]贺丹.信息技术与网络伦理[J].天府新论,2008,12.
[2]喻国明,赵睿.网络素养:概念演进、基本内涵及养成的操作性逻辑[J].新闻战线,2017(2).
关键词 人肉搜索 网上隐私权 保护 工作的方向
在现代互联网的世界中,你只要在百度和Google输入一个人的一项信息,如QQ号、手机号码、邮箱等,就总能搜索出其他相关的信息,比如姓名、博客地址、公司等。有网友称:“我们这些喜欢网上交友的网友,往往都会喜欢‘起’一下对方的老底,而通过仅有的QQ号、手机号、MSN这条线索,借助百度和谷歌就能很容易地办到。”实际上,在互联网高速发达的今天,被“人肉”几乎无法避免。只要你或你的朋友在网络上走过,就会留下痕迹。由于一切纯粹的法律、技术的保护都是有限的,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保障工作需要技术措施、法律措施、管理措施等,且要与伦理道德的保护相配合,需要全社会的一致努力。下面是二例涉及“人肉搜索”的案例。
案例1:2007年12月29日,北京人姜岩因丈夫王菲有外遇,从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在自杀前两个月,她在博客上记录了自己的“心路历程”,并贴上王菲与第三者的合影照片。为了祭奠姜岩并抨击王菲的不忠行为,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张乐奕、姜岩的亲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之后,王菲遭大批网友“人肉搜索”,受到谩骂攻击。被网友骚扰的王菲被迫辞职,其他单位亦不敢聘用,甚至其父母家门口也被贴满恐吓标语……4个月后,王菲走上法庭,将张乐奕等诉至法院,索赔13.5万元。法院一审认定张乐奕构成侵权并判决赔偿,张乐奕提出了上诉。终审认为,王菲婚外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应受到批评和谴责。但张乐奕将王菲的私人信息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披露,扩大了传播范围,对相关网民发起“人肉搜索”、谩骂、骚扰王菲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有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遂作上诉判决。
案例2:湖南网友张洪峰是著名的网络举报人,也是“人肉”方面的专家,他举例道:“上次我要了解一个地方官员的信息,我只知道他的名字,连头衔都不太清晰,后来我通过在网络上搜索他的名字,找到了他同事的博客,他同事在博客里提到,今天早上,我跟×××去哪里哪里吃饭,最后我通过这个博主,找到了想要的信息。”
实际上,在信息的海洋中,公共信息与私人信息同在,人们在共享他人信息的同时,经常以牺牲个人信息为代价。当我们感到整个世界变得越来越大的时候,事实上个人的私人空间却变得越来越窄。在网络世界里,任何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很容易一览他人的私人信息。互联网便捷了信息的联络,但也使个人的隐私信息暴露无遗。由此可见,网上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保护网上隐私权的社会意义
一是维护个人及其家庭的安宁与安全感,保持整个社会的安定的需要。我们的社会在保障人们基本物质生活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保护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心情愉快、生活安宁,而不是使其惶惶不可终日。既然互联网已成为人们未来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加强对公民网上隐私权的保护则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是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其免受精神痛苦的需要。社会物质文明越发达,人们对精神文明的追求就越高。通过制裁损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保障公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免受因隐私受到损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而当这种损害和痛苦实际发生时,人们又能依法得到法律救济。
三是保护公民的网上隐私权与促进新经济的发展的需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开展,网络经济已不再是纯粹的虚拟经济,而是虚拟与现实的结合。只有网上隐私权环境的切实改善,方能从根本上调动消费者的积极性,进而调动商家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
四是为互联网新技术的开发利用提供价值评判标准的需要。网上新技術的开发和利用为公民尤其是网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有时也为各种侵害公民网上隐私权的行为提供了条件。强化网上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限制某些电子监控产品的研制及利用,可为这一领域提供法定价值评判标准,避免其危害个人的网上隐私权。
五是保护公民网上隐私权,树立良好、健康的社会道德风尚的需要。互联网号称第四媒体,时效性强、覆盖面广、存储能力大、互动性强且融合了各种传播方式,对他人隐私侵害往往影响范围广,侵害后果严重,对受害人侵害深刻。因此强化网上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框正互联网媒体的新闻和发行、出版等职业行为,使其致力于真实健康、有益社会大众的新闻报道和信息提供,彻底摈弃侵害他人隐私以谋私利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实际上,保护网上隐私权至少有以上几个方面的社会意义。
由于网络的空间特殊性,网络活动频繁的权利人,对已经广泛存储的大量信息显然享有广泛的隐私权。因此,保护网上公民隐私权的工作是一项必须做好的工作。
二、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保障工作的方向
我们所处的这个无边无际的网络世界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一套高质量的有效的网络隐私权保障体系及其配套的实施机制。只有从点到面,自上而下制定一整套严密高质量的隐私权保障法律体系并且制定健全的配套实施机制,才能谈得上真正有效地保障信息社会公民的隐私权。或者说,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保障工作是一条多方协同的工作,必须坚定、坚持这个方向。
三、结束语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为特征的网络时代改变了人类传统的生活方式,拓展了人类交往的空间,人类享受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在信息时代公民的隐私权被他人侵害是一件极容易的事情,而这不仅仅是关系个人权利的问题,我们更需要依靠科学手段,克服隐私权保护技术滞后,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与法治观念。 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针对个人资料、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一旦非法收集后,传播极为容易。
参考文献:
[1]贺丹.信息技术与网络伦理[J].天府新论,2008,12.
[2]喻国明,赵睿.网络素养:概念演进、基本内涵及养成的操作性逻辑[J].新闻战线,2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