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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一般而言,如果国内加工企业不以销售为目的,接受境外委托人的委托,贴牌加工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不在国内销售的,以认定国内加工企业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为宜。但在作出不侵权认定时,仍要以国内加工企业对境外委托贴牌的商标本身已尽到必要审查注意义务为前提,即对境外委托人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取得合法授权许可进行必要审查。对于国内加工企业明知或应知国内商标具有一定影响或为驰名商标,境外委托人涉嫌恶意抢注却仍然接受委托的,应认定国内加工企业未尽到合理注意与避让义务,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