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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这是法律赋予人民银行的神圣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并赋予人民银行九项金融检查监督手段;同时基层人行还拥有支付清算、信贷征信管理、反洗钱以及再贷款等手段,能够对金融机构进行规范性约束并实施有效监控,确保金融稳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基层人行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维护金融稳定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