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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后,如何界定国家侵权的归责原则,成为法律适用的重要问题。国家侵权的一般原则为“过错(违法)责任原则”,此因公法规范不仅构成国家侵权的阻却违法事由,更是构成国家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客观标准。但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于“疑案”的国家赔偿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此外,国家机关还须对其“危险行为”等侵权形态承担无过失责任,此种归责原则未见诸《国家赔偿法》的法律文本,可类推适用民法规范予以“漏洞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