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TPP协议的出台,标志着区域贸易体制迈向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区域贸易协议亦形成了一套更高的标准,为全球其他地区的区域贸易体制提供了一个示范蓝本,推动了区域贸易体制的蓬勃发展。本文主要从TPP协议的背景介绍,浅析TPP协议中有关劳工条款,最后结合我国劳工标准的现状探讨相关条款对我国的启示,即如何提高对劳动工人的政治权利的保障,如何借鉴TPP劳工条款中的辅助性条文来完善我国国内的劳工纠纷解决机制,妥善解决我国劳工标准问题。
【关键词】:区域贸易体制;TPP协议;劳工标准
目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总体体现为,全球多边贸易机制停滞不前,区域贸易机制一片蓬勃发展,其中又以TPP协议为最,是目前国际社会中最高标准和规定较为完善的区域贸易协议。TPP协议文本的出台,在全球范围内的区域贸易体制中产生了里程碑式的深刻影响。首先,它以美国为主导,辐射跨太平洋区域的大部分国家,所形成的经济能量不容小觑。其次,TPP协议中对与贸易相关的内容都提出了一个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旨在创造一个全新的区域贸易环境。最后,TPP中对有关知识產权、劳工标准、环境等国际社会密切关注的核心问题所提供的条文保障也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层次。笔者主要从劳工条款出发,浅析 TPP中的劳工条款,考量我国劳工标准现状,最后对TPP的劳工条款作一个略述。
一、TPP协议背景介绍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它的前身是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P4),主要是由APEC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等四国发起,从2002年开始酝酿的一组多边关系的自由贸易协定,原名亚太自由贸易区,其宗旨是为了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
TPP协议旨在跨太平洋区域内建立一个较完善、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区,促进区域内国家的经济增长和贸易水平的提高,以期推动跨太平洋区域贸易自由化的整体进程,最终实现区域贸易一体化。
TPP协议在内容方面打破了传统的FTA模式,一般的FTA都涉及很多例外,比如产品、服务的例外。而TPP协议在这个方面采取了比较革新的手段,为建立新的FTA模式,确立了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达成了全方位覆盖的综合性自由贸易协议,为全球其他区域贸易提供了一个示范蓝本。
TPP协议文本内容一共三十个章节,主要涉及金融、投资、外贸、产品、服务、技术、知识产权、劳工标准、环境等方面,几乎涵盖与贸易有关的所有内容,被称为21世纪国际贸易新标准。本文主要从劳工条款出发。
二、浅析TPP劳工条款
劳工标准一直以来都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针尖对麦芒的焦点所在。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利用较低的劳工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形成出口竞争优势是不公平竞争。因此,在TPP协议文本当中对于劳工标准问题的适用标准较高。
(一)核心条款解读
劳工条款主要反映在TPP文本的第19章,包括15条内容,要求所有缔约国采用并在法律和实践中保护国际劳工组织(ILO)认可的基本劳工权利。根据条文内容的重要性程度可以划分为核心条款、辅助性条款和其他附加文件。核心条款内容概括起来可分为三个部分,即劳工权利、不减损规则、争端解决机制。
在劳工权利方面,主要涉及的条文有第1、2、3条。其中第1条属于解释性条文,主要是对一些基础性概念的解释,比如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标准等。第2条内容主要规定了TPP协议所确定的劳工权利是ILO确立下的涵盖所有核心劳工权利,既包含传统内容,即最低工资、工时、职业安全与健康;又明确保障劳动工人的集会、结社、游行等政治权利。同时还规定了,ILO的劳工标准不得用于贸易保护的目的。劳工条款的第3条则主要规定了,成员各国需在自己本国的法律和实践中落实ILO确定的所有核心劳工标准,即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有效废除童工(包括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同时还要求缔约国保证为劳动工人创造包含了劳工权利传统内容方面的工作条件。
其次,不减损规则。主要体现在TPP协议文本第19章第4条,具体内容主要是各缔约国为实现鼓励贸易或投资的目的,通过弱化或降低各自劳动法律所确定的保护措施,或者以放弃或减损,及提供放弃或减损其劳动法律的方式影响各方之间的贸易或投资。如,在具体实践中的关税区内、出口加工区等特别贸易领域就存在着降低劳动法律的适用或其他的例外情形。因此,若实际中出现了对劳动法律或者核心劳动权利的弱化或减损,将视为对条文的违反。
最后,争端解决机制,笔者认为这是劳工条款的重大革新之处。以往传统的FTA模式下对于劳工标准的适用都是比较笼统,对于劳工条款的具体运用,由于缔约各方的国情、经贸的差别亦规定得比较宽松。因劳工标准适用所产生的争端,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程序也比较繁杂,缺乏有效性。而在TPP协议文本中,对于劳工争端,形成了一套以磋商为基础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要求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互相尊重,通过合作和磋商的方式解决劳工条款涉及的争议。磋商未果时,最初提出磋商的一方可以按照TPP争端解决条款的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裁决,败诉一方可能面临暂停关税优惠等强制性贸易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的确立,极大的增强了劳工条款的约束力。
(二)辅助性条文分析
TPP协议文本第19章中还有存在着一些辅助性条款。如,禁止进口含强迫或强制劳动成分的产品,要求缔约各方采取合理措施(第6条);各缔约国应鼓励管辖范围内企业自觉承担涉及劳工方面的社会义务(第7条);协议文本劳工相关内容主动公开与公众知悉,并在实践中建立群众意见反映机制,以确保条文保障之目的能得以实现(主要包括第8、9、14、15条);其次,第10、11条则主要表达了,缔约各方就劳工相关问题可以建立一种合作对话机制,提倡问题的解决可在协议文本规定的范围内,鼓励快速研究相关问题,必要时候允许采取一致同意的行动方案解决问题;第12条和第13条则提议设立劳工理事会(Labor Council)和缔约国之间的联络方法。 可以看出来辅助性条文的设计主要是从框架结构上出发,目的是使劳工条款的结构得以完善,使相关争端能够找到所能援引的依据且提供多元化的解决途径,使具体问题能够得到有效、妥善的解决。
(三)其他与劳工相关的附加文件
有关劳工问题,除了TPP协议文本中用一个单独章节予以详细规定之外还有其他附加文件对此问题作出了补充,即三个以“增强贸易与劳工关系计划”或“劳工一致性计划”为主题的双边附加文件。主要涉及到越南、马来西亚、文莱等三个国家,具体要求体现为在TPP协议生效之前,三国应当对本国的相关法律和机制进行加强和改革,目的是为了提升本国的劳工标准和劳动执法水平,使其国内的劳工标准能够达到TPP协议文本所期高度。
三个双边附加文件的补充,皆是TPP协议宗旨之体现,为了彰显其高标准,发达国家要求区域内经济欠发达或发展中国家能够拿出相应诚意,对其国内与劳工相关的领域能够在法律或其他方式的推动下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TPP协议所要求的程度。但是是否相关标准达至TPP协议所要求的水准,有关国家就能在TPP的参与中有所获益,这个问题还值得探究。
三、中国劳工标准现状
自2001年入世以来,中国在致力于探索国际贸易多元化机制的同时对于自身存在的,相比发达国家还有所欠缺,不利于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的问题亦在不断的改进完善。劳工标准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发展,中国的劳工标准有了长足的提升与进步,但还远远达不到国际社会所要求的水平。对我国对外贸易来说依然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一)中国劳工标准的既有实践
目前,中国对外签订且已生效的FTA中只有两个FTA纳入劳动标准,即2005年中国-智利FTA劳动与社会保障谅解备忘录以及2008年中国-新西兰FTA劳工合作谅解备忘录。从中国对这两个FTA作出的承诺水平看,除了中国-新西兰FTA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规定的“不降低要求”比较严格外,这两个FTA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其它规定总体属于软法性义务。虽然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中存在许多可规避的方法及手段,不具备强行法效力,对当事双发约束力往往不足。
中国较之以往对劳工标准所采取的谨慎小心的态度不同,之所以能够承诺同意纳入“不降低要求”是有其内因的。首先,从缔约相对方来看,新西兰作为发达国家,其自身的劳工标准实践水平业已熟练,是公认的具有较高劳工保护水平的发达国家。再看智利,虽然智利属于发展中国家行列,但其通过自身的行动表明国家对劳工的重视程度,对于ILO管辖项下的8个核心劳动公约,智利均已全部批准。两个国家在具体实践中,均有在FTA中接受或主动纳入劳工标准的经验。因此,中国与两国建立的FTA,无论如何也是没有办法能够回避劳工问题。其次,中国首次在FTA中接受“不降低要求”,也未必就是不好,这是在对劳工标准探索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可以在具体实践中推动我国劳工标准不断完善的同时,也可检验我国对于适用劳工标准的底线。俗话说得好“万事开头难”,对任何事物的研究探索都是如此,只要邁出开头一步就表明离洞悉事物的本质或规律不远了。最后,通过与两个对劳工标准的实践经验丰富的国家建立FTA合作,对于学习他国成功的经验也是对自身问题的不断完善,在日后的国际贸易的道路上将少走许多不必要的弯路。
(二)中国劳工标准现状下存在的问题
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第一的发展中国家,虽然近年来在劳动保障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单从国际合作方面来看,ILO管辖下的核心基本劳动公约有8个,中国仅批准了其中4个。并不是我国不重视国际合作,不想和国际核心劳动标准这一轨道齐头并进,而是国内存在的特殊的现实困难导致了我国目前还不具备批准有关核心公约的能力。虽然我国还在不断的加强自身内部建设,但这显然和TPP协议要求还相去甚远。
其次,中国目前正处于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时期,随着产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利润空间每况愈下,这导致了劳动成本的进一步被缩减。同时,中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以往重视挖掘“人口红利“的经济增长模式明显已经不符合当下的国情。提出新的发展战略,发展新的战略成为了时代的必然,即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想要达成社会可持续发展,劳动保护环节必不可少。
最后,我国劳动立法与国际社会既有实践有所脱节这也是缺陷之一。新劳动保障法的出台,其中一些条文的设置虽强调了劳动工人的集体谈判权、结社和组织权(即参加和组织工会权),但与ILO管辖下的第87号公约和第98号公约的规定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在ILO发布的《关于劳动权利和基本原则宣言的后续措施的审查报告》(2013)中,明确指出,中国仍然是唯一未表示准备批准ILO管辖下的第87号和第98号公约的成员。以中国目前实行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领导的一元化的工会制度为例,里面存在这样的要求,所组建的工会必须经过上一级工会组织的批准且必须服从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同时劳动者不能随意加入非法的工会组织。从某种程度上讲,所谓的自由结社权是受到限制的。
四、对我国的启示
对于TPP,目前我国的态度是保持观望,同时分析借鉴。前期为了参与TPP协议的谈判,国内学者大家们都提前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但是,最终还是未能加入其中。现在通过对TPP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的分析研究,中国加入TPP协议,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终是两说。不过就劳工条款而言,笔者主要提以下几个观点:
一,就TPP劳工条款中的核心条款来说,对于劳动工人政治权利的保障方面就目前国情来讲是远不能及的。首先,里面先予提及的核心劳工权利,比如传统方面的内容,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已经有所体现。但是,对于保障劳动工人政治权利这部分条款,对于我国目前而言是远远达不到要求的,虽然我国一直在致力于提高自身的劳工标准水平,完善和加强对劳工基本权益的保障,但同国际社会既有标准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若为了加入TPP,而去削足适履,非明智之举。我国应该用更长远的战略性目光来看待TPP协议。其次,核心条款中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来说极具创新的借鉴意义,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表现为对劳工标准及劳工保障问题的重视以及日趋完善。可以使我国接下来在“区域全面伙伴关系”(RCEP)和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全面形成后占据一定的话语权提供不小的助力。
二,对于TPP协议文本当中辅助性条款借鉴的意义可能更大于评价意义,其中要求企业自觉承担社会义务、建立群众意见反映机制以及合作对话机制等条款为解决我国当下的劳工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目前,我国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比较单元,可采手段单一,不但过程繁琐且效率也比较低,若是有手段能从可能导致纠纷的源头开始予以控制,岂不是从问题的源头就能遏制纠纷的产生从而减少相应争端,因此发展多元化方式解决劳动纠纷问题确实是我国目前所亟需的。
三,中国未能成为TPP的成员国之一,笔者认为,这未必是件坏事。因为,任何与贸易相关的问题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到劳工标准问题,而协议文本对劳工标准的要求对于我国目前而言又无法实现。若是加入其中,难免又会像当年加入世贸一样作出诸多让步,世贸于我国所产生的作用是否如当初预想的一样?现在已有一个明晰的评价。我国目前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还有必要像当年一样作出相同的抉择吗?答案值得考量。
参考文献:
[1]刘文.蔡智超.TPP谈判中的劳工标准及中国的对策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5(2):88.
[2]郑丽珍.TPP劳动标准议题的后续谈判与中国的选择[J],国际经贸探索, 2014(3):112-115.
[3]张宇燕.《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文本解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5]卢亚娟:TPP劳工标准对中国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3):257.
[6]林燕玲:TPP中劳工标准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和对策研究[J],劳动关系,2016(5):97-101.
【关键词】:区域贸易体制;TPP协议;劳工标准
目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总体体现为,全球多边贸易机制停滞不前,区域贸易机制一片蓬勃发展,其中又以TPP协议为最,是目前国际社会中最高标准和规定较为完善的区域贸易协议。TPP协议文本的出台,在全球范围内的区域贸易体制中产生了里程碑式的深刻影响。首先,它以美国为主导,辐射跨太平洋区域的大部分国家,所形成的经济能量不容小觑。其次,TPP协议中对与贸易相关的内容都提出了一个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旨在创造一个全新的区域贸易环境。最后,TPP中对有关知识產权、劳工标准、环境等国际社会密切关注的核心问题所提供的条文保障也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层次。笔者主要从劳工条款出发,浅析 TPP中的劳工条款,考量我国劳工标准现状,最后对TPP的劳工条款作一个略述。
一、TPP协议背景介绍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它的前身是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P4),主要是由APEC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等四国发起,从2002年开始酝酿的一组多边关系的自由贸易协定,原名亚太自由贸易区,其宗旨是为了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
TPP协议旨在跨太平洋区域内建立一个较完善、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区,促进区域内国家的经济增长和贸易水平的提高,以期推动跨太平洋区域贸易自由化的整体进程,最终实现区域贸易一体化。
TPP协议在内容方面打破了传统的FTA模式,一般的FTA都涉及很多例外,比如产品、服务的例外。而TPP协议在这个方面采取了比较革新的手段,为建立新的FTA模式,确立了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达成了全方位覆盖的综合性自由贸易协议,为全球其他区域贸易提供了一个示范蓝本。
TPP协议文本内容一共三十个章节,主要涉及金融、投资、外贸、产品、服务、技术、知识产权、劳工标准、环境等方面,几乎涵盖与贸易有关的所有内容,被称为21世纪国际贸易新标准。本文主要从劳工条款出发。
二、浅析TPP劳工条款
劳工标准一直以来都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针尖对麦芒的焦点所在。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利用较低的劳工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形成出口竞争优势是不公平竞争。因此,在TPP协议文本当中对于劳工标准问题的适用标准较高。
(一)核心条款解读
劳工条款主要反映在TPP文本的第19章,包括15条内容,要求所有缔约国采用并在法律和实践中保护国际劳工组织(ILO)认可的基本劳工权利。根据条文内容的重要性程度可以划分为核心条款、辅助性条款和其他附加文件。核心条款内容概括起来可分为三个部分,即劳工权利、不减损规则、争端解决机制。
在劳工权利方面,主要涉及的条文有第1、2、3条。其中第1条属于解释性条文,主要是对一些基础性概念的解释,比如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标准等。第2条内容主要规定了TPP协议所确定的劳工权利是ILO确立下的涵盖所有核心劳工权利,既包含传统内容,即最低工资、工时、职业安全与健康;又明确保障劳动工人的集会、结社、游行等政治权利。同时还规定了,ILO的劳工标准不得用于贸易保护的目的。劳工条款的第3条则主要规定了,成员各国需在自己本国的法律和实践中落实ILO确定的所有核心劳工标准,即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有效废除童工(包括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同时还要求缔约国保证为劳动工人创造包含了劳工权利传统内容方面的工作条件。
其次,不减损规则。主要体现在TPP协议文本第19章第4条,具体内容主要是各缔约国为实现鼓励贸易或投资的目的,通过弱化或降低各自劳动法律所确定的保护措施,或者以放弃或减损,及提供放弃或减损其劳动法律的方式影响各方之间的贸易或投资。如,在具体实践中的关税区内、出口加工区等特别贸易领域就存在着降低劳动法律的适用或其他的例外情形。因此,若实际中出现了对劳动法律或者核心劳动权利的弱化或减损,将视为对条文的违反。
最后,争端解决机制,笔者认为这是劳工条款的重大革新之处。以往传统的FTA模式下对于劳工标准的适用都是比较笼统,对于劳工条款的具体运用,由于缔约各方的国情、经贸的差别亦规定得比较宽松。因劳工标准适用所产生的争端,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程序也比较繁杂,缺乏有效性。而在TPP协议文本中,对于劳工争端,形成了一套以磋商为基础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要求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互相尊重,通过合作和磋商的方式解决劳工条款涉及的争议。磋商未果时,最初提出磋商的一方可以按照TPP争端解决条款的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裁决,败诉一方可能面临暂停关税优惠等强制性贸易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的确立,极大的增强了劳工条款的约束力。
(二)辅助性条文分析
TPP协议文本第19章中还有存在着一些辅助性条款。如,禁止进口含强迫或强制劳动成分的产品,要求缔约各方采取合理措施(第6条);各缔约国应鼓励管辖范围内企业自觉承担涉及劳工方面的社会义务(第7条);协议文本劳工相关内容主动公开与公众知悉,并在实践中建立群众意见反映机制,以确保条文保障之目的能得以实现(主要包括第8、9、14、15条);其次,第10、11条则主要表达了,缔约各方就劳工相关问题可以建立一种合作对话机制,提倡问题的解决可在协议文本规定的范围内,鼓励快速研究相关问题,必要时候允许采取一致同意的行动方案解决问题;第12条和第13条则提议设立劳工理事会(Labor Council)和缔约国之间的联络方法。 可以看出来辅助性条文的设计主要是从框架结构上出发,目的是使劳工条款的结构得以完善,使相关争端能够找到所能援引的依据且提供多元化的解决途径,使具体问题能够得到有效、妥善的解决。
(三)其他与劳工相关的附加文件
有关劳工问题,除了TPP协议文本中用一个单独章节予以详细规定之外还有其他附加文件对此问题作出了补充,即三个以“增强贸易与劳工关系计划”或“劳工一致性计划”为主题的双边附加文件。主要涉及到越南、马来西亚、文莱等三个国家,具体要求体现为在TPP协议生效之前,三国应当对本国的相关法律和机制进行加强和改革,目的是为了提升本国的劳工标准和劳动执法水平,使其国内的劳工标准能够达到TPP协议文本所期高度。
三个双边附加文件的补充,皆是TPP协议宗旨之体现,为了彰显其高标准,发达国家要求区域内经济欠发达或发展中国家能够拿出相应诚意,对其国内与劳工相关的领域能够在法律或其他方式的推动下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TPP协议所要求的程度。但是是否相关标准达至TPP协议所要求的水准,有关国家就能在TPP的参与中有所获益,这个问题还值得探究。
三、中国劳工标准现状
自2001年入世以来,中国在致力于探索国际贸易多元化机制的同时对于自身存在的,相比发达国家还有所欠缺,不利于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的问题亦在不断的改进完善。劳工标准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发展,中国的劳工标准有了长足的提升与进步,但还远远达不到国际社会所要求的水平。对我国对外贸易来说依然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一)中国劳工标准的既有实践
目前,中国对外签订且已生效的FTA中只有两个FTA纳入劳动标准,即2005年中国-智利FTA劳动与社会保障谅解备忘录以及2008年中国-新西兰FTA劳工合作谅解备忘录。从中国对这两个FTA作出的承诺水平看,除了中国-新西兰FTA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规定的“不降低要求”比较严格外,这两个FTA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其它规定总体属于软法性义务。虽然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中存在许多可规避的方法及手段,不具备强行法效力,对当事双发约束力往往不足。
中国较之以往对劳工标准所采取的谨慎小心的态度不同,之所以能够承诺同意纳入“不降低要求”是有其内因的。首先,从缔约相对方来看,新西兰作为发达国家,其自身的劳工标准实践水平业已熟练,是公认的具有较高劳工保护水平的发达国家。再看智利,虽然智利属于发展中国家行列,但其通过自身的行动表明国家对劳工的重视程度,对于ILO管辖项下的8个核心劳动公约,智利均已全部批准。两个国家在具体实践中,均有在FTA中接受或主动纳入劳工标准的经验。因此,中国与两国建立的FTA,无论如何也是没有办法能够回避劳工问题。其次,中国首次在FTA中接受“不降低要求”,也未必就是不好,这是在对劳工标准探索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可以在具体实践中推动我国劳工标准不断完善的同时,也可检验我国对于适用劳工标准的底线。俗话说得好“万事开头难”,对任何事物的研究探索都是如此,只要邁出开头一步就表明离洞悉事物的本质或规律不远了。最后,通过与两个对劳工标准的实践经验丰富的国家建立FTA合作,对于学习他国成功的经验也是对自身问题的不断完善,在日后的国际贸易的道路上将少走许多不必要的弯路。
(二)中国劳工标准现状下存在的问题
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第一的发展中国家,虽然近年来在劳动保障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单从国际合作方面来看,ILO管辖下的核心基本劳动公约有8个,中国仅批准了其中4个。并不是我国不重视国际合作,不想和国际核心劳动标准这一轨道齐头并进,而是国内存在的特殊的现实困难导致了我国目前还不具备批准有关核心公约的能力。虽然我国还在不断的加强自身内部建设,但这显然和TPP协议要求还相去甚远。
其次,中国目前正处于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时期,随着产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利润空间每况愈下,这导致了劳动成本的进一步被缩减。同时,中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以往重视挖掘“人口红利“的经济增长模式明显已经不符合当下的国情。提出新的发展战略,发展新的战略成为了时代的必然,即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想要达成社会可持续发展,劳动保护环节必不可少。
最后,我国劳动立法与国际社会既有实践有所脱节这也是缺陷之一。新劳动保障法的出台,其中一些条文的设置虽强调了劳动工人的集体谈判权、结社和组织权(即参加和组织工会权),但与ILO管辖下的第87号公约和第98号公约的规定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在ILO发布的《关于劳动权利和基本原则宣言的后续措施的审查报告》(2013)中,明确指出,中国仍然是唯一未表示准备批准ILO管辖下的第87号和第98号公约的成员。以中国目前实行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领导的一元化的工会制度为例,里面存在这样的要求,所组建的工会必须经过上一级工会组织的批准且必须服从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同时劳动者不能随意加入非法的工会组织。从某种程度上讲,所谓的自由结社权是受到限制的。
四、对我国的启示
对于TPP,目前我国的态度是保持观望,同时分析借鉴。前期为了参与TPP协议的谈判,国内学者大家们都提前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但是,最终还是未能加入其中。现在通过对TPP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的分析研究,中国加入TPP协议,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终是两说。不过就劳工条款而言,笔者主要提以下几个观点:
一,就TPP劳工条款中的核心条款来说,对于劳动工人政治权利的保障方面就目前国情来讲是远不能及的。首先,里面先予提及的核心劳工权利,比如传统方面的内容,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已经有所体现。但是,对于保障劳动工人政治权利这部分条款,对于我国目前而言是远远达不到要求的,虽然我国一直在致力于提高自身的劳工标准水平,完善和加强对劳工基本权益的保障,但同国际社会既有标准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若为了加入TPP,而去削足适履,非明智之举。我国应该用更长远的战略性目光来看待TPP协议。其次,核心条款中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来说极具创新的借鉴意义,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表现为对劳工标准及劳工保障问题的重视以及日趋完善。可以使我国接下来在“区域全面伙伴关系”(RCEP)和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全面形成后占据一定的话语权提供不小的助力。
二,对于TPP协议文本当中辅助性条款借鉴的意义可能更大于评价意义,其中要求企业自觉承担社会义务、建立群众意见反映机制以及合作对话机制等条款为解决我国当下的劳工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目前,我国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比较单元,可采手段单一,不但过程繁琐且效率也比较低,若是有手段能从可能导致纠纷的源头开始予以控制,岂不是从问题的源头就能遏制纠纷的产生从而减少相应争端,因此发展多元化方式解决劳动纠纷问题确实是我国目前所亟需的。
三,中国未能成为TPP的成员国之一,笔者认为,这未必是件坏事。因为,任何与贸易相关的问题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到劳工标准问题,而协议文本对劳工标准的要求对于我国目前而言又无法实现。若是加入其中,难免又会像当年加入世贸一样作出诸多让步,世贸于我国所产生的作用是否如当初预想的一样?现在已有一个明晰的评价。我国目前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还有必要像当年一样作出相同的抉择吗?答案值得考量。
参考文献:
[1]刘文.蔡智超.TPP谈判中的劳工标准及中国的对策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5(2):88.
[2]郑丽珍.TPP劳动标准议题的后续谈判与中国的选择[J],国际经贸探索, 2014(3):112-115.
[3]张宇燕.《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文本解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5]卢亚娟:TPP劳工标准对中国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3):257.
[6]林燕玲:TPP中劳工标准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和对策研究[J],劳动关系,2016(5):97-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