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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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本文尝试着对检察机关之法律监督权进行探讨,从检察机关之法律监督权定义着手,阐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现状,剖析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改革新思路。
  【关键词】法律监督权;新探
  一、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认识
  法律监督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监督权包括人大、政协、行政、人民群众等对国家政治生活中围绕着法律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法律监督权的总和;狭义的法律监督仅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国家为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的监督。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内容及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严格依法办理;二是通过追诉犯罪的活动伸张法律正义,督促全体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三是通过参与诉讼发现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四是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维护司法公正。二、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现状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尤为重要。但目前,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监督体系尚待完善,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还存在着各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难以取得实效
  在我国目前,存在着包括人大监督、党的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多种监督,由于监督主体众多,相互间没有形成一个职权明晰、协调配合、高效有力的监督整体,造成行政机关在监督职能上与权力机关存在重叠、党的监督与法律监督界定不清、在法律监督方面没有有效的沟通、配合及控制的制度化路径,法律监督往往由此受到人力、物力及信息的限制而难以取得实效。同时,由于检察机关通常注重的是其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而其外部监督制度的建立相对较弱,也是检察机关法律难以取得实施的原因之一。(二)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监督不到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等活动享有监督的职权,且由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加强,如新增《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该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是否应该进行侦查监督,由谁来监督,如何进行监督?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有关法律监督立法的模糊。(三)检察机关存在地方化和行政化的倾向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在权力机关监督下的“一府两院”的国家体制,“一府两院”的宪法地位是平等的,但是目前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并没有完全得到事实上的实现。一些地方负责干部在理论上并没有理解“一府两院”的真正含义,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承认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地位。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目前检察机关经费预算的提案权和编制权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行使,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经费严重不足,检察机关的领导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专门“跑经费”。由此造成检察权依附于地方财政,检察权的行使受制于地方,检察机关存在地方化和行政化的倾向。三、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措施
  为适应深化改革开放的需要,我们应该抓住当前贯彻落实十八大的有利时机,继续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强化和健全法律监督机制,提高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1],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一)理顺各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外部监督机制
  长期以来,为了政策、法律的贯彻实施,党组织承担了过多的具体监督职责,理顺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检察机关监督、行政监督、人民及社会团体的监督等各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开展,减轻党组织的监督重负,实现党“抓大放小”都具有积极意义。我们要真正建立起党的领导下的各监督机构之间互相监督、协调统一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尤其是要切实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使得各级政府部门有关重大政策都受到检察机关应有的法律监督。正如中央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论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所指出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2](二)改革检察体制,完善检察系统内部监督
  为了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让检察干部敢于监督,就必须让检察机关有独立的检察监督权。首先,因此要在认真落实《宪法》关于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规定,在加强、改善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的前提下,实行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从人事等方面彻底解除检察干部的后顾之忧,切实保证检察干部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还要不断完善检察系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地位。一是要提高检察系统思想认识,自觉抵制腐朽的拜金主义,排除各种扰,不断更新执法理念,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是要建立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严格实施内部惩戒程序的制约,从制度上明确规范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部门负责人到案件承办人之间的职责,
  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三是要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层级监督制约,上级检察机关要实现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真正领导与制约。四是要真正实现检察机关内部的职权分工与制约。如继续深化职务犯罪审查逮捕上提一级、侦查权与抗诉权分离等改革措施,完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内部分工制约机制,确保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约束和牵制。(三)健全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   有关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问题,理论界的质疑最多。甚至有的学者提出将反贪部门从检察机关独立出去。但笔者以为,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取消其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勤政、依法履职的最强有力的监督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其监督效果、监督力度和监督权威将大打折扣。因此,当前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所要考虑的并不是将检察机关的自侦权分离出去后交由什么机关行使,而是应该考虑如何健全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首先,要确立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部门对自侦案件的知悉权;并明确监督部门对侦查部门的参与权及监督部门介入自侦案件的时间及法律地位;以及明确监督部门对侦查部门的监督处分权。实现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部门与侦查部门的相互制约。其次,结合目前检察监督的改革实践,笔者以为应重点深化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目前检察制度改革的一个重点,它增设了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检察执法活动的新渠道,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抽象权能进一步具体化,是强化对检察权外部监督制约的重要机制创新。当然,为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还必须进一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化,将这项改革措施通过立法而固定,并从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监督案件方式及监督效力上力求达到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以及有效性。(四)切实做好检察机关经费保障工作
  为保障和促进各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推进新世纪检察事业的发展,必须大力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首先,检察机关自身要充分认识做好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中心任务制定检务保障规划,积极有效地争取支持,推动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实现“服务到位,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其次要坚决贯彻“四条禁令”、“九条卡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无论在任何时候,无论出现什么困难,解决经费问题都必须走正道,不许走歪道;坚决吃“皇粮”,不许吃“杂粮”。绝不能以损害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形象为代价,求得经费困难问题的暂行缓解。[3]三是要编制科学的预算。编制科学的预算是检务保障的中心工作,是争取经费的基础和前提,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预算编制工作。要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统筹安排经费支出。四、结语
  随着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构想,和谐司法概念及人民的权利意识之不断提升,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期望也在不断提高。因此,必须继续深化检察权改革,把法治的重心建立在司法之上,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十八大报告起草小组组织.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1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1:28.
  [2]十八大报告起草小组组织.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1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1:28.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Z].的通知(高检发[20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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