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自恣法”的传统
道宣律师于《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中对自恣有精炼的说明:“九旬修道,精炼身心。人多迷己,不自见过。理宜仰凭清众,垂慈诲示。纵宜己罪。恣僧举过。内彰无私隐。外显有瑕疵。身口托于他人。故曰自恣。” [1]自恣法是出家众在团体共同修行结束后,自我反省在团体修行中暴露出的过失之处,并请同修来帮助自己指出过失的做法,由此得以总结经验教训,忏悔除罪,回复清净,利于未来修行。
道宣律师在说明自恣法的制意时,言:“以三月策修,共住进业。时竟云别,各随方诣。必有恶业,自不独宣。障道过深,义无覆隐。故需请诲,良有兹焉。” [2] 僧众于三月共修结束之后会各自离去,佛陀教导僧众应“彼此相教,共相受语,展转觉悟”,自恣法便是对九旬的修行成果进行巩固,使“九十日坚持戒律及修诸善皆不毁失,行成皎洁”。
前以述及佛陀制自恣法的因缘和意图,那么僧众行持自恣法有何利益?《十诵律》中记载:“何以故。佛听自恣。答以摄众僧故。好恶相教化故。尔时出过罪如法得清净。” [3]《五分律》中载有行自恣法体现制戒十利 [4]:“何等为十。所谓僧和合故。摄僧故。调伏恶人故。惭愧者得安乐故。断现世漏故。灭后世漏故。令未信者信故。已信者令增广故。法久住故。分别毘尼梵行久住故” 。[5]《南传大藏经》言僧众依三事(见、闻、疑)行自恣法,可得互相随顺、免罪、尊律之功用 。[6] 《摩德勒伽论》总结自恣功用有四:使诸比丘不孤独故[7] ;各各忆罪、发露、改过故;以苦言调伏,得清凉故;自意喜悦无罪故。 [8]
二、“自恣法”如何实行
1.场合。夏安居的时间是四月十六日到七月十五日,自恣日则定于夏末。之所以定于夏安居之末而非期间,是因为如果在结夏期间就互相举发过失,恐怕会令彼此怨怼,出现互相争执诉讼的情况,反而妨碍共同修行。三月共修结束之时,僧众们便各自往别处去,若不明自己之过,则会深重障碍道业,因此必须请共修的其他人沒有隐瞒的诲示自己,因此才于此时自恣。[9] 《四分律》中说,七月十四或十五日皆可,《四分律比丘尼钞》中补充说明十六日亦可自恣[10] ,虽有三天弹性时间可选择,但十六日为宜,“及论作法,三日通用,克定一期,十六日定”[11] 。因安居最准确的截止时间为十五日夜尽即十六日天明的那一刻,因此,为防止僧众犯“破夏”[12] (安居未结束提前出界[13] )的罪过,即便是在十四、十五日自恣,都应懂得要在十六日天亮后才可出界远行。结夏九旬圆满,没有破夏,自恣后,便是法龄(僧腊)又增长了一岁 [14]。解夏[15] 这天,安居功德圆满,众僧清净,诸佛欢喜,故又称“佛欢喜日”。至于自恣的场所,《摩诃僧祗律》提出要:“是处安居是处自恣”,不可此处安居,他处自恣,“若此处安居,余处自恣者,越毗尼罪”[16] 。《四分律》则说:“听在说戒处自恣”,并且同一界内的僧众应在同一地方自恣,“不应与别房共同和尚阿阇梨亲厚同学得意者别部作自恣”[17]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自恣不得在未具戒人(非比丘、比丘尼)前说。《行事钞·自恣宗要篇》记载:“问:‘自恣,得在未受具戒人前作不?’答:‘律中,令至不见不闻处,作羯磨自恣。若不肯避去,僧自至不见闻处作之。’”[18]
2. 对象。哪些人需要接受自恣法么?《四分律》只提到凡是受持安居法的佛弟子都要接受自恣 [19]。《十诵律》则详细提到“五众应安居” [20]。,即佛陀的出家五众弟子,都要受持自恣法。同时,自恣时并非是五众在一起自恣,《四分律》中提到:比丘不应再比丘尼及一切未受大戒的人前作自恣,应让他们回避,若不可,则自己回避至他们看不到听不到的地方。比丘尼在自恣时也当如此。小众(式叉尼,沙弥,沙弥尼)跟随大僧大尼尔作法,待比丘和比丘尼完成自恣羯磨后,界内的小众再进入自恣程序依序乞受自恣,作法同比丘(比丘尼)。那么何人来接受众僧自恣呢?自恣是随“受自恣人”举己罪,是接受忏悔的对象,它的选定标准相当严格。《四分律》中规定,具备“双五德”者才够资格担任受自恣人。“双五德”指“举罪五德”和“自恣五德”。平日给人举罪时要具备“举罪五德”:知时不以非时[21] (对方欢喜接受则举,不能接受则止)、如时不以虚妄[22] (对方实有犯,自己如实见闻)、有利益不以无利益[23] (举罪是想利益对方,而非侮辱诋毁对方)、柔软不以粗犷(以柔软不以粗犷的言语方式)、慈心不以嗔恚(以慈心不以仇怨之心)[24] 。有此五德者才能“求听”(请对方听自己为其举罪)。“自恣五德”是指:不爱(不分别亲厚)、不恚(不吹毛求疵)、不怖(不畏惧强权)、不痴(知道如何如法的进行自恣羯磨法)、知自恣不自恣(知道当下可进行何种自恣并了解乞受自恣者的状况) [25]。自恣五德由大众僧选举而出,自恣之前,先由上座提名秉羯磨法的人以宣告一次表决一次的白二羯磨 [26]隆重推选,并须由大众僧认可。五德本人除了接受大众的自恣外,其本人也需要“双五德人”为其自恣,因此,各部律中都有规定自恣五德要选出两位[27] ,以便他们相互自恣。如果自恣人多,则可选出四位、六位五德。平时给人举罪要具备五德才够资格,但自恣时可以随意如实举罪,即大家在一起互相任由他人举罪。但其举罪必须说出实据,即亲见、听说、怀疑等的可靠证据,五德就见闻疑等形式审查所举之罪,并需得到犯罪者本人的承认。经查属实,则依法惩戒;反之,则要治举罪者诽谤之罪。这就要求举罪人必须端正发心,并有充分理由后才可举罪。
3.方法。《四分律》记载有四种自恣法:非法别众自恣(在界内别处别众自恣),非法和合自恣(不依正确的羯磨法自恣),法别众自恣(依羯磨法但在界内别处自恣),法和合自恣 。[28]前三种是佛陀所不允许的,只有第四种才是如法的。
三、“自恣法”在现代
1.自恣法所体现的伦理精神。观自恣法制定的因缘可见,自恣的根本精神是“相谏相教,展转增上”。通过互相之处过失和互相教化,求得共同进步。自恣日实际就是僧团内部一年一度的“检讨反省大会”[29] ,以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式,“言者无罪闻者足戒”,能于当下如法出罪的清净[30] 。俗语“良药苦口,忠言逆耳”,苦言可帮调伏我慢心,增进对无我精神之切身体会和认识。因发露忏悔回复清净,如疾病得治,形清心净,利于修道,又可安于僧众,以法为侣,不堕恶道。以规范伦理学的视角来考察,作为僧团内部规范的“自恣法”即体现着道德的直接目的:社会和利益共同体的存在发展;又体现着道德的终极目的:增进每个人的利益。因此,要考察自恣法所体现的伦理精神,可从个人和团体两个方面进行。 (1)注重个人自觉。戒律可分为“性戒”与“遮戒”两种。“性戒”指“四波罗夷”罪 [31],为四种最重的戒条,因其在道德意义上也是罪,所以称为性戒,犯戒后的处罚也是最重的,便是逐出僧团。其余的戒条便称为“遮戒”,“遮”,制止之意,指对轻罪之禁戒,犯遮戒的惩罚手段便以忏悔为主,通过一定程序的“悔法”便可除罪了。这种注重内心“改过向善”的惩罚形式,构成了佛教戒律的精神特质,体现着浓重的道德性。自恣法同于说戒,但它在自己忏罪的基础上,还要接受大众的检举 [32]。这就要求被举罪的人惭愧自觉、无我无畏;而举罪之人也应尊重利他,开诚布公。这都需要个人对佛教“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的根本教义 [33]和佛教戒律精神 [34]有自觉的体认。(2)注重集体教化。佛教的信仰以三宝为中心,其中,僧团是佛陀慧命的扩展与延续,是佛法的载体与实践主体,戒律作为止恶扬善的行为规范,虽然旨在规范个人的行为,但个人离不开集体教化的影响。佛教十分重视集体的力量,印顺法师曾说“佛法的解脱,不是个人隐遁,反而是在集团中。连自称‘辟支佛’式的头陀行者——隐遁而苦行的,也不许他独往,非半月集合一次不可。人间佛陀的真精神,哪里是厌世者所见的样子!”[35] 。“自恣法”是夏安居共住共修之后,鼓励他人举发自己过错的制度。它同布萨(半月一次的集会发露忏悔)等戒条一样,发挥着强大的集体教化作用,所谓“大众熏修希胜进”,个人受到集体力量的熏习,个人行为受到集体的监督,这无疑对持戒修行功用甚大。同时,僧团的和乐清净也能对外生信,树立佛教团体的良好形象。“毗尼住世,佛法住世”,僧在即佛在,僧在即法在,此亦指向制戒的终极目标——正法久住。 2.“自恣法”的当代适应性问题。佛教各部律中的“犍度”,即僧团内部规范,很多是由古印度婆罗门等教派的出家沙门的修行制度,后来被佛教保留了下来。这些戒条的制定离不开对古印度当时的自然环境、历史条件、和社会制度等现状的考虑。因此这些制度有很多是不适应中国社会的。例如僧团不从事任何生产活动,生活的来源靠乞食,可以说僧团是封闭式的、不面向社会的。而这些显然不能适应中土社会的思想意识特点。禅宗的“丛林”制度,一改印度原始的做法,修行与农业生产相结合,这是体现的佛教中国化的经典例证之一,“丛林的制度,显然是中国文化的产品”[36] ,这种与当时的中国社会相契合的改变也成为禅宗可大可久的关键。但“法久弊深”,丛林制度本是天下一家的制度,不容有私,但久而久之便向着“家族化”方向发展了,“作之君、作之师、作之亲的结果,往往亲亲之情,会超过君师之义,所以便生出个人自我的私见。” [37]“子孙丛林”制度渐渐产生,主持大和尚一如一家之长,圆寂后还可立遗嘱制定弟子继承,一如俗世的家族继承制。这样一来,原始佛教的一些优良的僧团内规,如羯磨(民主议事制度)等便不能存在了。而自恣法作为鼓励举发五众弟子犯戒之事的制度,在“家族式”的僧团中,首先便不能满足自恣五德中的“不爱”(不分别亲厚),“不怖”(不怖畏强权)两条。作为审核组合公证人的“自恣五德”便首先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不能满足举罪制度公正性合理性的情况下,自恣制自然也失却了存在的价值。
禅宗对原始佛教僧团制度的大规模改革,是适应了社会历史的真实与现实的结果,在此基础上得到了长久的传承。然而现当代社会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儒家伦理思想为主导的农业社会已渐成为历史,佛教规范如何适应时代的发展是备受关注的问题。佛陀制戒时曾说:“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 [38]这是说佛教戒律并非一成不变(除了根本戒 [39]),而是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戒律适应时代的问题即契合佛陀制戒的初衷,又符合佛教戒律的根本目标——正法久住。
由是观之,自恣法绝非说已完全失却了存在的意义,事实上,作为僧团内规,在适应现当代中国僧团的特点后,自恣法和夏安居仍为很多僧团所遵行。净空法师就称“自恣法”为“高级的教育”,“进修教育”,他说:“如果能真正照佛门这个标准,学生毕业了,出去讲经说法,弘法利生。夏安居这三个月,通通回到佛学院里面来,这三个月从事于进修教育。再接受老师的教导,同学们在一起互相切磋琢磨。这是夏安居的本意呀。”并且,这里依旧遵循原始的“自恣法”规定,并按照中国僧团面向社会大众的特点做了一定调整:“但是要晓得只这个三天,一年到头只有这个三天。除这个三天之外是不可以的,不可以举人过的。自恣法会跟诸位说,是关着门开的。不让外面人看的。为什么呢?这个里头有检讨过失的。让外面人看他很难为情。那影响我们教化。所以这个法会是关着门开这个法会,是自己家里人检讨功过的,是不当着外人的。”当初佛陀制戒,“随犯随制”,所以每条戒律的制定都有详细的因缘记载,“等于审理与立法的合一”,制戒的目的指向个人清净,僧团和合,对外生信,最终达到正法久住之目的。因此,如自恣、布萨等忏悔程序是不允许不相干人参与的,对外也是绝对保密。这是合理合法的,也正合中国社会“扬善于公堂,规过于暗室”之思想特征。
注释:
[1]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一,道宣.
[2] 《四分律刪繁补阙行事钞》卷56.
[3] 《十诵律》卷56.
[4]“佛告诸比丘。从今以十利故,为诸比丘作自恣法。”《五分律》卷1.
[5] 《五分律》卷1.
[6] “诸比丘!住雨安居,比丘可依三事行自恣,三事者,见、闻、疑也。依此汝等互相随顺、免罪、尊律。”《南传大藏经》自恣犍度,P215.
[7]“不孤独者,犯罪不除,不应僧法,弃在众外,不入僧数名孤独。今忏竟仍旧名不孤独也。又解犯罪不忏,当来入于恶趣,名孤独。今悔除竟免招恶道,即不孤也。” 《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卷八.
[8] 《摩德勒伽论》卷六.
[9] “所以制在夏末者,若论夏初创集,将同期款九旬,立要齐修出离;若逆相举发,恐成怨诤,递相讼及,废道乱业” 《行事钞自恣宗要篇第十二》.
[10] “时节者,此律七月十四日十五日并的自恣,又急施衣戒中十六日亦得自恣,此则三时。”(《四分比丘尼钞》卷二).
[11] 《钞记》卷13,第四页.
[12] “恐无知者,前自恣已,出界破夏。今世多然,为过斯久。封怀味教,闻之不行。深可悲矣。”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16卷)上四b.
[13] 结界:梵语 sm-bandha 或 bandhaya-sman(音译畔陀也斯曼),依作法而区划一定之地域.
[14] “自恣后,当受岁。受岁者,谓出家之人不以生年数岁,须以出家坐夏满日为一岁。其有过犯破安居者,不得岁。”(《律学发轫》卷二).
[15]自恣法完毕后,解散结夏安居的聚集,称为“解夏”。僧众可去随处继续修行,不受限制.
[16] 《摩诃僧祗律》卷二十七.
[17] 《四分律》卷三十七,自恣犍度.
[18]资持记释云:“律因六群尼来遮比丘,莫为六群作羯磨,及遮自恣,乃至遣式叉、沙弥尼、白衣来遮,佛并制不得在此等人前自恣。又因匿王遣兵护僧,诸比丘欲自恣,佛令语使避去等,文如答引。”(《事钞记》卷一三·二四·一三).
[19] “听安居竟自恣”.
[20] “长老优波离问佛:谁应安居。佛言:五众应安居。何等五:一者比丘,二者比丘尼,三者式叉摩尼,四者沙弥,五者沙弥尼。”(《十诵律》卷二十四).
[21]“谓量僧和诤,可举则举。疏云:举过静诤,无不和顺是也。”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
[22]“二中虽实有犯,又须三根不滥。” 《四分律羯磨疏济缘记》卷二十一.
[23]“谓成人之美,非欲辱之。”《四分律羯磨疏济缘记》卷二十一.
[24]“二德相由。慈心必无粗犷,柔软定无嗔恚。” 《四分律羯磨疏济缘记》卷二十一.
[25] “一不爱者,谓与众僧无别亲爱等。二不恚者,谓于恐不嗔吹毛觅过等。”《四分律形式钞简证记》卷八.
[26] 三种众僧法(单白法、白二法、白四法)之一.
[27] “三千威仪云,要差二人,为僧自恣竟,自相向出罪。不得求余人自恣,以余人僧不差故。”《行事钞》自恣宗要篇.
[28]《十诵律》卷二十三自恣犍度.
[29] 《佛教戒律学》劳政武,P183.
[30] “何以故。佛聽自恣。答以攝眾僧故。好惡相教化故。爾時出過罪如法得清淨。是名自恣法。”(《十诵律》卷五十六).
[31] 淫、杀、盗、妄语.
[32] 此处注意:律云所有的忏罪都是放在自恣之前的.
[33]《佛教伦理》圆持编著,序一.
[34] 李世杰《佛教法律哲学精要》,载于《律宗思想论集》P65;劳政武《佛教戒律学》P290.
[35] 毗奈耶中说:有如法的和合僧,这世间就有佛法。(《佛法概论》印顺,P8).
[36] 《禅宗丛林制度与中国社会》三,第六部分,南怀瑾著.
[37] 同上.
[38] 《五分律》卷二十二.
[39] 四根本戒,指杀戒、盗戒、淫戒、妄语戒。此四戒有“自然法”的性质,无论是从道德、宗教、还是法律的层面上,都有差不多相似的规范.
道宣律师于《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中对自恣有精炼的说明:“九旬修道,精炼身心。人多迷己,不自见过。理宜仰凭清众,垂慈诲示。纵宜己罪。恣僧举过。内彰无私隐。外显有瑕疵。身口托于他人。故曰自恣。” [1]自恣法是出家众在团体共同修行结束后,自我反省在团体修行中暴露出的过失之处,并请同修来帮助自己指出过失的做法,由此得以总结经验教训,忏悔除罪,回复清净,利于未来修行。
道宣律师在说明自恣法的制意时,言:“以三月策修,共住进业。时竟云别,各随方诣。必有恶业,自不独宣。障道过深,义无覆隐。故需请诲,良有兹焉。” [2] 僧众于三月共修结束之后会各自离去,佛陀教导僧众应“彼此相教,共相受语,展转觉悟”,自恣法便是对九旬的修行成果进行巩固,使“九十日坚持戒律及修诸善皆不毁失,行成皎洁”。
前以述及佛陀制自恣法的因缘和意图,那么僧众行持自恣法有何利益?《十诵律》中记载:“何以故。佛听自恣。答以摄众僧故。好恶相教化故。尔时出过罪如法得清净。” [3]《五分律》中载有行自恣法体现制戒十利 [4]:“何等为十。所谓僧和合故。摄僧故。调伏恶人故。惭愧者得安乐故。断现世漏故。灭后世漏故。令未信者信故。已信者令增广故。法久住故。分别毘尼梵行久住故” 。[5]《南传大藏经》言僧众依三事(见、闻、疑)行自恣法,可得互相随顺、免罪、尊律之功用 。[6] 《摩德勒伽论》总结自恣功用有四:使诸比丘不孤独故[7] ;各各忆罪、发露、改过故;以苦言调伏,得清凉故;自意喜悦无罪故。 [8]
二、“自恣法”如何实行
1.场合。夏安居的时间是四月十六日到七月十五日,自恣日则定于夏末。之所以定于夏安居之末而非期间,是因为如果在结夏期间就互相举发过失,恐怕会令彼此怨怼,出现互相争执诉讼的情况,反而妨碍共同修行。三月共修结束之时,僧众们便各自往别处去,若不明自己之过,则会深重障碍道业,因此必须请共修的其他人沒有隐瞒的诲示自己,因此才于此时自恣。[9] 《四分律》中说,七月十四或十五日皆可,《四分律比丘尼钞》中补充说明十六日亦可自恣[10] ,虽有三天弹性时间可选择,但十六日为宜,“及论作法,三日通用,克定一期,十六日定”[11] 。因安居最准确的截止时间为十五日夜尽即十六日天明的那一刻,因此,为防止僧众犯“破夏”[12] (安居未结束提前出界[13] )的罪过,即便是在十四、十五日自恣,都应懂得要在十六日天亮后才可出界远行。结夏九旬圆满,没有破夏,自恣后,便是法龄(僧腊)又增长了一岁 [14]。解夏[15] 这天,安居功德圆满,众僧清净,诸佛欢喜,故又称“佛欢喜日”。至于自恣的场所,《摩诃僧祗律》提出要:“是处安居是处自恣”,不可此处安居,他处自恣,“若此处安居,余处自恣者,越毗尼罪”[16] 。《四分律》则说:“听在说戒处自恣”,并且同一界内的僧众应在同一地方自恣,“不应与别房共同和尚阿阇梨亲厚同学得意者别部作自恣”[17]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自恣不得在未具戒人(非比丘、比丘尼)前说。《行事钞·自恣宗要篇》记载:“问:‘自恣,得在未受具戒人前作不?’答:‘律中,令至不见不闻处,作羯磨自恣。若不肯避去,僧自至不见闻处作之。’”[18]
2. 对象。哪些人需要接受自恣法么?《四分律》只提到凡是受持安居法的佛弟子都要接受自恣 [19]。《十诵律》则详细提到“五众应安居” [20]。,即佛陀的出家五众弟子,都要受持自恣法。同时,自恣时并非是五众在一起自恣,《四分律》中提到:比丘不应再比丘尼及一切未受大戒的人前作自恣,应让他们回避,若不可,则自己回避至他们看不到听不到的地方。比丘尼在自恣时也当如此。小众(式叉尼,沙弥,沙弥尼)跟随大僧大尼尔作法,待比丘和比丘尼完成自恣羯磨后,界内的小众再进入自恣程序依序乞受自恣,作法同比丘(比丘尼)。那么何人来接受众僧自恣呢?自恣是随“受自恣人”举己罪,是接受忏悔的对象,它的选定标准相当严格。《四分律》中规定,具备“双五德”者才够资格担任受自恣人。“双五德”指“举罪五德”和“自恣五德”。平日给人举罪时要具备“举罪五德”:知时不以非时[21] (对方欢喜接受则举,不能接受则止)、如时不以虚妄[22] (对方实有犯,自己如实见闻)、有利益不以无利益[23] (举罪是想利益对方,而非侮辱诋毁对方)、柔软不以粗犷(以柔软不以粗犷的言语方式)、慈心不以嗔恚(以慈心不以仇怨之心)[24] 。有此五德者才能“求听”(请对方听自己为其举罪)。“自恣五德”是指:不爱(不分别亲厚)、不恚(不吹毛求疵)、不怖(不畏惧强权)、不痴(知道如何如法的进行自恣羯磨法)、知自恣不自恣(知道当下可进行何种自恣并了解乞受自恣者的状况) [25]。自恣五德由大众僧选举而出,自恣之前,先由上座提名秉羯磨法的人以宣告一次表决一次的白二羯磨 [26]隆重推选,并须由大众僧认可。五德本人除了接受大众的自恣外,其本人也需要“双五德人”为其自恣,因此,各部律中都有规定自恣五德要选出两位[27] ,以便他们相互自恣。如果自恣人多,则可选出四位、六位五德。平时给人举罪要具备五德才够资格,但自恣时可以随意如实举罪,即大家在一起互相任由他人举罪。但其举罪必须说出实据,即亲见、听说、怀疑等的可靠证据,五德就见闻疑等形式审查所举之罪,并需得到犯罪者本人的承认。经查属实,则依法惩戒;反之,则要治举罪者诽谤之罪。这就要求举罪人必须端正发心,并有充分理由后才可举罪。
3.方法。《四分律》记载有四种自恣法:非法别众自恣(在界内别处别众自恣),非法和合自恣(不依正确的羯磨法自恣),法别众自恣(依羯磨法但在界内别处自恣),法和合自恣 。[28]前三种是佛陀所不允许的,只有第四种才是如法的。
三、“自恣法”在现代
1.自恣法所体现的伦理精神。观自恣法制定的因缘可见,自恣的根本精神是“相谏相教,展转增上”。通过互相之处过失和互相教化,求得共同进步。自恣日实际就是僧团内部一年一度的“检讨反省大会”[29] ,以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式,“言者无罪闻者足戒”,能于当下如法出罪的清净[30] 。俗语“良药苦口,忠言逆耳”,苦言可帮调伏我慢心,增进对无我精神之切身体会和认识。因发露忏悔回复清净,如疾病得治,形清心净,利于修道,又可安于僧众,以法为侣,不堕恶道。以规范伦理学的视角来考察,作为僧团内部规范的“自恣法”即体现着道德的直接目的:社会和利益共同体的存在发展;又体现着道德的终极目的:增进每个人的利益。因此,要考察自恣法所体现的伦理精神,可从个人和团体两个方面进行。 (1)注重个人自觉。戒律可分为“性戒”与“遮戒”两种。“性戒”指“四波罗夷”罪 [31],为四种最重的戒条,因其在道德意义上也是罪,所以称为性戒,犯戒后的处罚也是最重的,便是逐出僧团。其余的戒条便称为“遮戒”,“遮”,制止之意,指对轻罪之禁戒,犯遮戒的惩罚手段便以忏悔为主,通过一定程序的“悔法”便可除罪了。这种注重内心“改过向善”的惩罚形式,构成了佛教戒律的精神特质,体现着浓重的道德性。自恣法同于说戒,但它在自己忏罪的基础上,还要接受大众的检举 [32]。这就要求被举罪的人惭愧自觉、无我无畏;而举罪之人也应尊重利他,开诚布公。这都需要个人对佛教“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的根本教义 [33]和佛教戒律精神 [34]有自觉的体认。(2)注重集体教化。佛教的信仰以三宝为中心,其中,僧团是佛陀慧命的扩展与延续,是佛法的载体与实践主体,戒律作为止恶扬善的行为规范,虽然旨在规范个人的行为,但个人离不开集体教化的影响。佛教十分重视集体的力量,印顺法师曾说“佛法的解脱,不是个人隐遁,反而是在集团中。连自称‘辟支佛’式的头陀行者——隐遁而苦行的,也不许他独往,非半月集合一次不可。人间佛陀的真精神,哪里是厌世者所见的样子!”[35] 。“自恣法”是夏安居共住共修之后,鼓励他人举发自己过错的制度。它同布萨(半月一次的集会发露忏悔)等戒条一样,发挥着强大的集体教化作用,所谓“大众熏修希胜进”,个人受到集体力量的熏习,个人行为受到集体的监督,这无疑对持戒修行功用甚大。同时,僧团的和乐清净也能对外生信,树立佛教团体的良好形象。“毗尼住世,佛法住世”,僧在即佛在,僧在即法在,此亦指向制戒的终极目标——正法久住。 2.“自恣法”的当代适应性问题。佛教各部律中的“犍度”,即僧团内部规范,很多是由古印度婆罗门等教派的出家沙门的修行制度,后来被佛教保留了下来。这些戒条的制定离不开对古印度当时的自然环境、历史条件、和社会制度等现状的考虑。因此这些制度有很多是不适应中国社会的。例如僧团不从事任何生产活动,生活的来源靠乞食,可以说僧团是封闭式的、不面向社会的。而这些显然不能适应中土社会的思想意识特点。禅宗的“丛林”制度,一改印度原始的做法,修行与农业生产相结合,这是体现的佛教中国化的经典例证之一,“丛林的制度,显然是中国文化的产品”[36] ,这种与当时的中国社会相契合的改变也成为禅宗可大可久的关键。但“法久弊深”,丛林制度本是天下一家的制度,不容有私,但久而久之便向着“家族化”方向发展了,“作之君、作之师、作之亲的结果,往往亲亲之情,会超过君师之义,所以便生出个人自我的私见。” [37]“子孙丛林”制度渐渐产生,主持大和尚一如一家之长,圆寂后还可立遗嘱制定弟子继承,一如俗世的家族继承制。这样一来,原始佛教的一些优良的僧团内规,如羯磨(民主议事制度)等便不能存在了。而自恣法作为鼓励举发五众弟子犯戒之事的制度,在“家族式”的僧团中,首先便不能满足自恣五德中的“不爱”(不分别亲厚),“不怖”(不怖畏强权)两条。作为审核组合公证人的“自恣五德”便首先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不能满足举罪制度公正性合理性的情况下,自恣制自然也失却了存在的价值。
禅宗对原始佛教僧团制度的大规模改革,是适应了社会历史的真实与现实的结果,在此基础上得到了长久的传承。然而现当代社会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儒家伦理思想为主导的农业社会已渐成为历史,佛教规范如何适应时代的发展是备受关注的问题。佛陀制戒时曾说:“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 [38]这是说佛教戒律并非一成不变(除了根本戒 [39]),而是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戒律适应时代的问题即契合佛陀制戒的初衷,又符合佛教戒律的根本目标——正法久住。
由是观之,自恣法绝非说已完全失却了存在的意义,事实上,作为僧团内规,在适应现当代中国僧团的特点后,自恣法和夏安居仍为很多僧团所遵行。净空法师就称“自恣法”为“高级的教育”,“进修教育”,他说:“如果能真正照佛门这个标准,学生毕业了,出去讲经说法,弘法利生。夏安居这三个月,通通回到佛学院里面来,这三个月从事于进修教育。再接受老师的教导,同学们在一起互相切磋琢磨。这是夏安居的本意呀。”并且,这里依旧遵循原始的“自恣法”规定,并按照中国僧团面向社会大众的特点做了一定调整:“但是要晓得只这个三天,一年到头只有这个三天。除这个三天之外是不可以的,不可以举人过的。自恣法会跟诸位说,是关着门开的。不让外面人看的。为什么呢?这个里头有检讨过失的。让外面人看他很难为情。那影响我们教化。所以这个法会是关着门开这个法会,是自己家里人检讨功过的,是不当着外人的。”当初佛陀制戒,“随犯随制”,所以每条戒律的制定都有详细的因缘记载,“等于审理与立法的合一”,制戒的目的指向个人清净,僧团和合,对外生信,最终达到正法久住之目的。因此,如自恣、布萨等忏悔程序是不允许不相干人参与的,对外也是绝对保密。这是合理合法的,也正合中国社会“扬善于公堂,规过于暗室”之思想特征。
注释:
[1]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一,道宣.
[2] 《四分律刪繁补阙行事钞》卷56.
[3] 《十诵律》卷56.
[4]“佛告诸比丘。从今以十利故,为诸比丘作自恣法。”《五分律》卷1.
[5] 《五分律》卷1.
[6] “诸比丘!住雨安居,比丘可依三事行自恣,三事者,见、闻、疑也。依此汝等互相随顺、免罪、尊律。”《南传大藏经》自恣犍度,P215.
[7]“不孤独者,犯罪不除,不应僧法,弃在众外,不入僧数名孤独。今忏竟仍旧名不孤独也。又解犯罪不忏,当来入于恶趣,名孤独。今悔除竟免招恶道,即不孤也。” 《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卷八.
[8] 《摩德勒伽论》卷六.
[9] “所以制在夏末者,若论夏初创集,将同期款九旬,立要齐修出离;若逆相举发,恐成怨诤,递相讼及,废道乱业” 《行事钞自恣宗要篇第十二》.
[10] “时节者,此律七月十四日十五日并的自恣,又急施衣戒中十六日亦得自恣,此则三时。”(《四分比丘尼钞》卷二).
[11] 《钞记》卷13,第四页.
[12] “恐无知者,前自恣已,出界破夏。今世多然,为过斯久。封怀味教,闻之不行。深可悲矣。”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16卷)上四b.
[13] 结界:梵语 sm-bandha 或 bandhaya-sman(音译畔陀也斯曼),依作法而区划一定之地域.
[14] “自恣后,当受岁。受岁者,谓出家之人不以生年数岁,须以出家坐夏满日为一岁。其有过犯破安居者,不得岁。”(《律学发轫》卷二).
[15]自恣法完毕后,解散结夏安居的聚集,称为“解夏”。僧众可去随处继续修行,不受限制.
[16] 《摩诃僧祗律》卷二十七.
[17] 《四分律》卷三十七,自恣犍度.
[18]资持记释云:“律因六群尼来遮比丘,莫为六群作羯磨,及遮自恣,乃至遣式叉、沙弥尼、白衣来遮,佛并制不得在此等人前自恣。又因匿王遣兵护僧,诸比丘欲自恣,佛令语使避去等,文如答引。”(《事钞记》卷一三·二四·一三).
[19] “听安居竟自恣”.
[20] “长老优波离问佛:谁应安居。佛言:五众应安居。何等五:一者比丘,二者比丘尼,三者式叉摩尼,四者沙弥,五者沙弥尼。”(《十诵律》卷二十四).
[21]“谓量僧和诤,可举则举。疏云:举过静诤,无不和顺是也。”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
[22]“二中虽实有犯,又须三根不滥。” 《四分律羯磨疏济缘记》卷二十一.
[23]“谓成人之美,非欲辱之。”《四分律羯磨疏济缘记》卷二十一.
[24]“二德相由。慈心必无粗犷,柔软定无嗔恚。” 《四分律羯磨疏济缘记》卷二十一.
[25] “一不爱者,谓与众僧无别亲爱等。二不恚者,谓于恐不嗔吹毛觅过等。”《四分律形式钞简证记》卷八.
[26] 三种众僧法(单白法、白二法、白四法)之一.
[27] “三千威仪云,要差二人,为僧自恣竟,自相向出罪。不得求余人自恣,以余人僧不差故。”《行事钞》自恣宗要篇.
[28]《十诵律》卷二十三自恣犍度.
[29] 《佛教戒律学》劳政武,P183.
[30] “何以故。佛聽自恣。答以攝眾僧故。好惡相教化故。爾時出過罪如法得清淨。是名自恣法。”(《十诵律》卷五十六).
[31] 淫、杀、盗、妄语.
[32] 此处注意:律云所有的忏罪都是放在自恣之前的.
[33]《佛教伦理》圆持编著,序一.
[34] 李世杰《佛教法律哲学精要》,载于《律宗思想论集》P65;劳政武《佛教戒律学》P290.
[35] 毗奈耶中说:有如法的和合僧,这世间就有佛法。(《佛法概论》印顺,P8).
[36] 《禅宗丛林制度与中国社会》三,第六部分,南怀瑾著.
[37] 同上.
[38] 《五分律》卷二十二.
[39] 四根本戒,指杀戒、盗戒、淫戒、妄语戒。此四戒有“自然法”的性质,无论是从道德、宗教、还是法律的层面上,都有差不多相似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