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本位与代际正义论证范式研究

来源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ONGSHEN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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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正义研究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正义论》的问世,随后引发国内外学者广泛关注,研究议题涉及经济政治社会乃至生命科学领域,而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代际正义论证范式研究可谓历久弥新。代际正义论证的范式选择源于权利义务本位的理论预设,是权利正义观和义务正义观在人类社会纵向代际层面的逻辑呈现,我们只有廓清正义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才能够为代际正义范式正本清源,以期实现代际正义论证范式的转换与创新。社会正义问题主要关涉到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以权利和义务分别作为正义的逻辑起点,构成权利正义观和义务正义观的根本分野,二者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源远流长。权利正义观是权利本位论的哲学基础,权利本位说是权利正义观在正义之权利义务价值位序中的必然选择,义务本位说则与之相反,强调义务在正义价值位序上优先于权利,正义应当以义务作为重心和本位。义务本位说就权利本位说的核心要素进行批判,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权利是目的和义务是手段;权利分配的平等状态;自由优先于秩序的价值共识。代际正义论证范式主要包括后代人权利范式和当代人义务范式,也即代际正义论证的权利进路和义务进路,前者旨在论证后代人权益保护是代际正义的价值重心,从后代人权利视角推论出当代人维护和实现代际正义的责任和义务,后者则另辟蹊径论证代际正义之于当代人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功利主义说、道义论和共同体义务说。后代人权利范式和当代人义务范式存在同样的理论缺陷和不足,二者都忽略了当代人权利和后代人义务的理论维度,不仅直接造成后代人权利之于当代人义务和后代人义务以及当代人义务之于当代人权利和后代人权利的矛盾和张力,使代际之间的义务权利对等原则难以体现和保障,而且代内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忽视掉,以代内社会权利义务对等为基础的代内正义也无从体现。我们更加认同义务正义观和义务本位说,在摒弃后代人权利范式基础上,创新当代人义务范式,将其归结为三个基本原则:即当代人义务是代际正义的核心和关键;当代人和后代人的义务担当必须坚持对等原则;当代人和后代人的义务承担是其权利享有的依据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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