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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解析经济增长与碳排放的关系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已经加入或正在加入国际合作机制,并且制定了国内或地区范围内的制度治理框架。其不同特点在于:发达国家注重公司治理或市场机制治理,而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注重政府治理。一个好的制度治理体系是国家、产业与企业之间互动与合作,改变生产与消费形式,提升产业和企业竞争力。城市在工业化或城市化进程中占GDP贡献与能源消费的绝大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在发展低碳经济时,必须尽早制定温室气体减排法规;利用市场机制,设立限额贸易机制;发挥政府作用,弥补市场失灵。建立公共研究和基金,突破环境技术,促进企业低污染的产品和技术创新,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城市低碳经济;制度治理体系;温室气体减排法;市场机制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05-0013-04
一、引言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联合国气候框架协议(UNFccc)在1992年被采纳了。随后,京都协议在1997年12月11日被采纳,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实施。其主要特征是,它赋予了附录1中38个成员国家和欧盟温室气体(GHG)减少排放的义务。在2008—2012年间,相对于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3%(1997年第三条)。它们又可分为发达的经济和技术的国家和正在转型的市场经济国家。前者为附录2国家,比如英国与德国;后者如东欧国家和前苏联。六种温室气体包含在京都协议中。澳大利亚由于对化石燃料的依赖,相对于1990年,排放目标为108%。中国台湾没有京都协议的义务,但它每年与能源相关的碳排放量呈增长趋势,达到了全球的1%。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资本密集阶段,在国际分工的背景下,中国正在变成“世界工厂”,其投资规模在中国历史和世界其它地方历史上都是史无前例的。中国贡献了世界GDP的5%,按照购买力平价是14.5%。国际能源署的参考大纲指出。中国的主要能源需求到2030年将达到3819Mtoe。2010年以后将超过美国,因此,虽然中国有较低的人均能源使用率和CO2排放量,但中国的能源政策对于国际能源的供求有重大的影响。
二、四类不同治理机制比较
在产业与公司的转型中,有两种理论与研究:一是战略管理文献,二是政治经济文献。前者大体上以公司为中心,将产业结构和公司特征的相对影响作为公司业绩的驱动力,对竞争力结果的解释集中在公司的能力与策略上。而后者是以国家为中心,国家和制度在产业和企业的竞争力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传统研究集中于解释东亚,特别是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奇迹。两类文献均被认为是产业和企业在应对竞争性压力的活动转型的有力解释。这两类文献是互为补充的,用来管理气候变化的决策制定与塑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制度体系。由此形成四种不同的治理机制,如图1所示,横轴右边是通过价值链整合的维度,左边是通过市场力量的合作。纵轴上边表示通过国家干预的合作,下边表示通过市场力量的合作。第一象限是联合治理,第二象限是国家治理,第三象限是市场治理,第四象限是公司治理。
这四种治理制度的特点分述如下:
第一,联合治理,以德国为典型。特点是:(1)依赖大小公司的混合,采纳创新实践,减少生态足迹,但也发展创新技术、服务与产品。(2)公共或私人部门的研究首创,集中开发新产品和服务,为这些组织寻求改变气候变化机会。(3)政府规制部门加强这些活动的合作。依赖目标综合、规制服从,使用动态反馈,寻求创造气候变化机会。(4)跨政府和产业部门的组织间结构的发展。鼓励信息流动,在国家内促进气候变化创新的扩散,作为更新成熟经济部门,向“碳约束世界”变迁的手段。
第二,国家治理,以荷兰与瑞典为典型。特点是:(1)国家用来支持讨论和达到一定的目标,把主要的相关利益人集中一起决定和工作,达到气候变化目标。比如,贸易机制和碳税。(2)各个产业规制目标的建立和设定,单个公司报告要求的实施。(3)依靠国家层面的污染控制、废物处理、回收与非物质化的政策,实现产业和社会的生态现代化。(4)鼓励产业从污染活动中退出,把这些污染活动转移到其它国家或地区。
第三,市场治理,以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为典型。特点是:(1)依靠最低的服从标准,公司被鼓励达到这些标准,因而公司会将这些可持续活动作为成本。气候变化主题和温室气体减少被忽略。(2)假如公司追求各自的公司气候变化活动,这些是管理选择的结果,就是说,通常气候变化与温室气体减少的能力依靠经理和公司的发展特权。(3)公司与产业从事气候变化活动是其自愿参加政府或产业资助的活动结果。(4)公司与产业的主要活动焦点是游说和影响政府结果和保护获得资源。
第四,公司治理,以美国为典型。(1)总体上依靠公司在影响气候变化和承担社会责任上,通过其经济活动,起主导作用。这种活动的动力来自市场、名誉损失和股东积极主义等。(2)焦点在于,通过使用供应链和能力创造来自气候变化的动态竞争优势和能力。(3)通过公司活动影响和决定一系列的政策和实践,包括最小标准、获得资源、污染、能源减少和污染控制,就是说:公司将转移污染活动到规则与标准不太严格的地区。(4)正如市场治理方法,把围绕气候变化的能力发展和更加广泛的持续发展问题留给各个公司选择。(5)气候变化和减轻方式上的知识扩散留给了公司,并建立在可持续创新的竞争性的公平上。
三、澳大利亚与中国台湾的经验
京都议定书提供了一个综合性的机制系列,使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治理体系,通过公共政策的混合、产业创新、公司层面的策略变化和碳市场价值的创造,以此管理气候变化活动。
澳大利亚是一个采用市场治理体系的例子,澳大利亚在1992年12月30号批准了UNFCCC,但在1997年没有批准京都议定书,原因在于它认为美国、中国和印度没有参加,该协议是不完整的。取代京都议定书,联邦政府于1998年制定了《国家温室战略》(NGS),它强调了气候变化的一体化方式,要依靠国家、各州、当地政府和促进产业、社区的参与来考虑气候变化问题。政府倡议的自愿项目有《绿色挑战》(1995—2005年),新的项目《绿色挑战附加》(2005年至今)。但这些自愿的和市场导向的活动并没有明显减少全球变暖的严重影响。在2006年2月,澳大利亚政府内阁宣布采纳《气候变化行动计划》,但仍然没有迹象表明采用国家单一的规制体制在短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与传统的游说集团不同,出现了一些新集团,为产业调整考虑气候变化。这些大公司取代了绿色或其它环境组织,寻求影响任何碳税或排放贸易机制
关键词:城市低碳经济;制度治理体系;温室气体减排法;市场机制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05-0013-04
一、引言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联合国气候框架协议(UNFccc)在1992年被采纳了。随后,京都协议在1997年12月11日被采纳,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实施。其主要特征是,它赋予了附录1中38个成员国家和欧盟温室气体(GHG)减少排放的义务。在2008—2012年间,相对于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3%(1997年第三条)。它们又可分为发达的经济和技术的国家和正在转型的市场经济国家。前者为附录2国家,比如英国与德国;后者如东欧国家和前苏联。六种温室气体包含在京都协议中。澳大利亚由于对化石燃料的依赖,相对于1990年,排放目标为108%。中国台湾没有京都协议的义务,但它每年与能源相关的碳排放量呈增长趋势,达到了全球的1%。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资本密集阶段,在国际分工的背景下,中国正在变成“世界工厂”,其投资规模在中国历史和世界其它地方历史上都是史无前例的。中国贡献了世界GDP的5%,按照购买力平价是14.5%。国际能源署的参考大纲指出。中国的主要能源需求到2030年将达到3819Mtoe。2010年以后将超过美国,因此,虽然中国有较低的人均能源使用率和CO2排放量,但中国的能源政策对于国际能源的供求有重大的影响。
二、四类不同治理机制比较
在产业与公司的转型中,有两种理论与研究:一是战略管理文献,二是政治经济文献。前者大体上以公司为中心,将产业结构和公司特征的相对影响作为公司业绩的驱动力,对竞争力结果的解释集中在公司的能力与策略上。而后者是以国家为中心,国家和制度在产业和企业的竞争力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传统研究集中于解释东亚,特别是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奇迹。两类文献均被认为是产业和企业在应对竞争性压力的活动转型的有力解释。这两类文献是互为补充的,用来管理气候变化的决策制定与塑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制度体系。由此形成四种不同的治理机制,如图1所示,横轴右边是通过价值链整合的维度,左边是通过市场力量的合作。纵轴上边表示通过国家干预的合作,下边表示通过市场力量的合作。第一象限是联合治理,第二象限是国家治理,第三象限是市场治理,第四象限是公司治理。
这四种治理制度的特点分述如下:
第一,联合治理,以德国为典型。特点是:(1)依赖大小公司的混合,采纳创新实践,减少生态足迹,但也发展创新技术、服务与产品。(2)公共或私人部门的研究首创,集中开发新产品和服务,为这些组织寻求改变气候变化机会。(3)政府规制部门加强这些活动的合作。依赖目标综合、规制服从,使用动态反馈,寻求创造气候变化机会。(4)跨政府和产业部门的组织间结构的发展。鼓励信息流动,在国家内促进气候变化创新的扩散,作为更新成熟经济部门,向“碳约束世界”变迁的手段。
第二,国家治理,以荷兰与瑞典为典型。特点是:(1)国家用来支持讨论和达到一定的目标,把主要的相关利益人集中一起决定和工作,达到气候变化目标。比如,贸易机制和碳税。(2)各个产业规制目标的建立和设定,单个公司报告要求的实施。(3)依靠国家层面的污染控制、废物处理、回收与非物质化的政策,实现产业和社会的生态现代化。(4)鼓励产业从污染活动中退出,把这些污染活动转移到其它国家或地区。
第三,市场治理,以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为典型。特点是:(1)依靠最低的服从标准,公司被鼓励达到这些标准,因而公司会将这些可持续活动作为成本。气候变化主题和温室气体减少被忽略。(2)假如公司追求各自的公司气候变化活动,这些是管理选择的结果,就是说,通常气候变化与温室气体减少的能力依靠经理和公司的发展特权。(3)公司与产业从事气候变化活动是其自愿参加政府或产业资助的活动结果。(4)公司与产业的主要活动焦点是游说和影响政府结果和保护获得资源。
第四,公司治理,以美国为典型。(1)总体上依靠公司在影响气候变化和承担社会责任上,通过其经济活动,起主导作用。这种活动的动力来自市场、名誉损失和股东积极主义等。(2)焦点在于,通过使用供应链和能力创造来自气候变化的动态竞争优势和能力。(3)通过公司活动影响和决定一系列的政策和实践,包括最小标准、获得资源、污染、能源减少和污染控制,就是说:公司将转移污染活动到规则与标准不太严格的地区。(4)正如市场治理方法,把围绕气候变化的能力发展和更加广泛的持续发展问题留给各个公司选择。(5)气候变化和减轻方式上的知识扩散留给了公司,并建立在可持续创新的竞争性的公平上。
三、澳大利亚与中国台湾的经验
京都议定书提供了一个综合性的机制系列,使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治理体系,通过公共政策的混合、产业创新、公司层面的策略变化和碳市场价值的创造,以此管理气候变化活动。
澳大利亚是一个采用市场治理体系的例子,澳大利亚在1992年12月30号批准了UNFCCC,但在1997年没有批准京都议定书,原因在于它认为美国、中国和印度没有参加,该协议是不完整的。取代京都议定书,联邦政府于1998年制定了《国家温室战略》(NGS),它强调了气候变化的一体化方式,要依靠国家、各州、当地政府和促进产业、社区的参与来考虑气候变化问题。政府倡议的自愿项目有《绿色挑战》(1995—2005年),新的项目《绿色挑战附加》(2005年至今)。但这些自愿的和市场导向的活动并没有明显减少全球变暖的严重影响。在2006年2月,澳大利亚政府内阁宣布采纳《气候变化行动计划》,但仍然没有迹象表明采用国家单一的规制体制在短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与传统的游说集团不同,出现了一些新集团,为产业调整考虑气候变化。这些大公司取代了绿色或其它环境组织,寻求影响任何碳税或排放贸易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