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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留置权以占有为基础,其成立与行使在开始时间上具有同一性。故而留置权可分为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第一次效力(占有留置物),是在债务人于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其义务时,由债权人自行实现的,此时是在具备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下,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其功能价值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亦即留置权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