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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全国人大代表、吉林森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柏广新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建议国家在财政支出、土地出让收益、银行长期低息贷款等常规资金筹集渠道外,采取公开发行公民公寓福利彩票,设立公民公寓基金等方式,扩大资金筹集渠道。
住房问题是全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强调,住房问题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民生问题,提供保障性住房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对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从而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地方,要追究责任。
中央决定,2011年全国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00余万套,是去年37万套的6倍;各类保障房建设量将达到1000万套,头一次在年度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量超过了商品住房的供应量。这既表明了政府解决住房问题的信心和决心,也说明国家已经充分意识到只有建设保障性住房才可能从根本上实现广大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
柏广新认为,从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的实际看,制定出台《公民公寓法》,整合现有各种保障性住房,建立公民住房基本保障制度是推动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目前来看,建设保障性住房最大的障碍是资金问题,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大幅度增加投入。
为此,他建议发行公民公寓福利彩票,拓宽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渠道,募集到更多的资金,加快公民公寓建设速度,尽快实现我国公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柏广新告诉记者,我国彩票事业已经发展了25年,彩票品种不断增加,技术革新速度加快,销售网点逐步扩大,彩民群体日趋成熟,发行基础较好。2010年我国彩票销售额达到了1662.48亿元,是国家对保障性住房财政投入(792亿元)的2倍多。慈善是福利彩票的核心价值,发行以加快建设公民住房基本保障制度为目的的公民公寓福利彩票,充分体现了彩票事业的正当性和公益性,能够激发广大彩民的热情,积极踊跃购买,在短期内募集到相当数量的资金,弥补因中央财政投入和银行贷款数量不足遗留的资金缺口,对公民公寓建设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大大提高公民的居住水平,造福广大人民。
针对《公民公寓法》,柏广新代表告诉记者,这也是他的建议,制定《公民公寓法》把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整合进“公民公寓”中,建立统一、科学、完整的公民住房基本保障制度。
柏廣新认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住房供需关系出现严重不平衡,商品房价格始终居高不下,远远超出社会大众的承受能力,“房价过高”、“住不起房”已经从单纯的经济问题演化为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民生问题。一段时期以来,国家不断出台各种政策措施对商品房价进行宏观调控,各地也相继出台了限制房价的政策规定,要把房价“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彰显出政府抑制房价的信心和决心。但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调控房价和让广大民众“住有所居”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就算商品房价微涨或者不涨,很多社会群体依然买不起房,单纯采取限制商品房售价的方式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公民的住房问题。
柏广新告诉记者,他所说的“公民公寓”是指国家所有,公民租赁,循环使用,政府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通过公民申请和国家审批,以租赁和货币补贴方式,向年满23周岁以上的公民提供的公民基本生存保障性质的住房。公民公寓实行申请、审核、轮候和退出制度。公民原则上向户口所在地政府申请公民公寓,外地常住人员达到当地政府规定暂住年限也可在当地申请。申请公民按照轮候顺序和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入住时签订公民公寓租赁合同。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商品住房后,或死亡后,公民应当退出公民公寓。“公民公寓”可先在城镇试点,在条件成熟后,城乡逐步全面推开。同时国家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公民公寓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家及各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中,力争通过十至二十年的努力实现全体公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在谈到制定《公民公寓法》的理由时,柏广新说,一、居住权是关系全体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有必要从法律上保证全体公民“住有所居”。二、《公民公寓法》为维护公民基本居住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公民公寓法》详细规定了“公民公寓”的施行对象范围、房屋和租金标准、资金及住房来源、申请和轮候程序、住房补贴方式、公寓退出制度、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整个体系较为完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公民基本住房问题的政策抓手和制度载体。三、现行各种保障性住房政策相互之间存在重叠,有必要在《公民公寓法》的框架下调整完善,建立统一的公民住房基本保障制度。四、推行“公民公寓”,切实解决我国公民基本住房问题,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和突出任务,应抓紧落实。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是政府服务和改善民生的核心内容之一。五、国土资源的有限性是制定《公民公寓法》的根本原因。我国是一个国土面积绝对值比较大,但人均拥有量却很小的国家,土地是我们最可宝贵的稀缺资源。尤其在城市化加速发展的今天,楼越盖越多,地越来越少,土地的价值更显得弥足珍贵。“公民公寓”由国家投资建设,归国家所有,是国家的财产。“公民公寓”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永久性归属国家,公民只在合同存续期内对“公民公寓”享有居住权,一旦合同期结束,“公民公寓”将被重新分配,循环使用,为更多的人提供住房保障。
住房问题是全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强调,住房问题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民生问题,提供保障性住房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对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从而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地方,要追究责任。
中央决定,2011年全国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00余万套,是去年37万套的6倍;各类保障房建设量将达到1000万套,头一次在年度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量超过了商品住房的供应量。这既表明了政府解决住房问题的信心和决心,也说明国家已经充分意识到只有建设保障性住房才可能从根本上实现广大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
柏广新认为,从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的实际看,制定出台《公民公寓法》,整合现有各种保障性住房,建立公民住房基本保障制度是推动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目前来看,建设保障性住房最大的障碍是资金问题,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大幅度增加投入。
为此,他建议发行公民公寓福利彩票,拓宽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渠道,募集到更多的资金,加快公民公寓建设速度,尽快实现我国公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柏广新告诉记者,我国彩票事业已经发展了25年,彩票品种不断增加,技术革新速度加快,销售网点逐步扩大,彩民群体日趋成熟,发行基础较好。2010年我国彩票销售额达到了1662.48亿元,是国家对保障性住房财政投入(792亿元)的2倍多。慈善是福利彩票的核心价值,发行以加快建设公民住房基本保障制度为目的的公民公寓福利彩票,充分体现了彩票事业的正当性和公益性,能够激发广大彩民的热情,积极踊跃购买,在短期内募集到相当数量的资金,弥补因中央财政投入和银行贷款数量不足遗留的资金缺口,对公民公寓建设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大大提高公民的居住水平,造福广大人民。
针对《公民公寓法》,柏广新代表告诉记者,这也是他的建议,制定《公民公寓法》把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整合进“公民公寓”中,建立统一、科学、完整的公民住房基本保障制度。
柏廣新认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住房供需关系出现严重不平衡,商品房价格始终居高不下,远远超出社会大众的承受能力,“房价过高”、“住不起房”已经从单纯的经济问题演化为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民生问题。一段时期以来,国家不断出台各种政策措施对商品房价进行宏观调控,各地也相继出台了限制房价的政策规定,要把房价“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彰显出政府抑制房价的信心和决心。但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调控房价和让广大民众“住有所居”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就算商品房价微涨或者不涨,很多社会群体依然买不起房,单纯采取限制商品房售价的方式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公民的住房问题。
柏广新告诉记者,他所说的“公民公寓”是指国家所有,公民租赁,循环使用,政府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通过公民申请和国家审批,以租赁和货币补贴方式,向年满23周岁以上的公民提供的公民基本生存保障性质的住房。公民公寓实行申请、审核、轮候和退出制度。公民原则上向户口所在地政府申请公民公寓,外地常住人员达到当地政府规定暂住年限也可在当地申请。申请公民按照轮候顺序和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入住时签订公民公寓租赁合同。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商品住房后,或死亡后,公民应当退出公民公寓。“公民公寓”可先在城镇试点,在条件成熟后,城乡逐步全面推开。同时国家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公民公寓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家及各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中,力争通过十至二十年的努力实现全体公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在谈到制定《公民公寓法》的理由时,柏广新说,一、居住权是关系全体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有必要从法律上保证全体公民“住有所居”。二、《公民公寓法》为维护公民基本居住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公民公寓法》详细规定了“公民公寓”的施行对象范围、房屋和租金标准、资金及住房来源、申请和轮候程序、住房补贴方式、公寓退出制度、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整个体系较为完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公民基本住房问题的政策抓手和制度载体。三、现行各种保障性住房政策相互之间存在重叠,有必要在《公民公寓法》的框架下调整完善,建立统一的公民住房基本保障制度。四、推行“公民公寓”,切实解决我国公民基本住房问题,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和突出任务,应抓紧落实。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是政府服务和改善民生的核心内容之一。五、国土资源的有限性是制定《公民公寓法》的根本原因。我国是一个国土面积绝对值比较大,但人均拥有量却很小的国家,土地是我们最可宝贵的稀缺资源。尤其在城市化加速发展的今天,楼越盖越多,地越来越少,土地的价值更显得弥足珍贵。“公民公寓”由国家投资建设,归国家所有,是国家的财产。“公民公寓”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永久性归属国家,公民只在合同存续期内对“公民公寓”享有居住权,一旦合同期结束,“公民公寓”将被重新分配,循环使用,为更多的人提供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