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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本条规定,在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机关、行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中履行公职的六类人员皆属于《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显然,《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的范畴仅限定于行政机关要宽泛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