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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1日,人民銀行發佈消息,正式放開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准入限制和監管政策,外資機構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享受「國民待遇」。
同日,人民銀行發佈《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7號》(下稱《公告》)明確了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准入條件和監管政策,並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擴大金融對外開放,經國務院批准,人民銀行制定並發佈了本公告。
放開外資准入限制
《公告》稱,境外機構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主體的境內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電子支付服務的,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佈)(下稱《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
據央行有關負責人介紹,外資機構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准入條件,享受「國民待遇」。
其應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一是商業存在。境外機構應當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申請支付業務許可的主體。
二是支付業務設施。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應當在境內擁有安全、規範、能夠獨立完成支付業務處理的業務系統和災備系統。
三是信息存儲要求。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金融信息應在境內存儲。
除此之外,外商投資支付機構還應符合《辦法》規定的資本實力、主要出資人、反洗錢措施等要求。
在准入和監管方面,央行有關負責人強調需遵守三個原則:一是鼓勵公平競爭、促進市場開放;二是防範風險、保障信息安全;三是合理引導,堅持規範發展。
對外開放 加強監管
《公告》要求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日常運營、風險管理、資金處理、備付金交存等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的監管要求,並引導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運營管理持續合規,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在防風險的背景下,加強監管成為開放的前提。央行副行長範一飛此前指出,開放與監管需要匹配,「越是對外開放,政府監管越不能放松。」
上述央行有關負責人亦對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監管思路做出說明稱,人民銀行將繼續堅持「規範創新與促進發展並重,強化安全與提升效率並重,加強監管與提升服務並重」的監管導向,將《公告》與《辦法》有機結合,共同構成內資、外資支付機構的監管框架,實現內資外資支付機構準入條件和監管政策的統一。
專家呼籲,在監管方面首先要提高監管的立法層級;其次,法律制度要更加完善,對內資和外資一視同仁;第三,監管的國際化,針對內資和外資都要有統一標凖,避免跨境監管套利。此外,還要加強監管隊伍的建設,人才隊伍的素質相應提升。
支付行業迎全面開放
改革開放一直是大陸支付服務市場發展的主基調。自2010年建立支付業務許可制度以來,大陸支付服務市場快速發展。
2017年11月,範一飛曾在第六屆支付清算論壇的發言中透露,央行正在推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修訂,明確外商投資非銀行支付機構准入事宜。
此前,早在2015年,國務院就已經批准銀行卡清算市場放開,央行會同有關部門,隨後發佈了相關管理辦法和准入服務指南。這吸引了維薩(V I S A)、萬事達(MasterCard)以及美國運通等,對進入中國銀行卡清算市場躍躍欲試。
最近兩年來,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外資支付機構採取和中資合作的方式進入中國市場。
比如,2015年,PayPal在中國選擇了連連支付作為官方合作夥伴,為中國跨境電商賣家提供「快捷人民幣提現」服務。
2016年2月,ApplePay選擇中國銀聯等4家機構合作,進入中國市場。
2017年底有消息稱,VISA和美國運通已向中國央行提交銀行卡清算機構籌備申請材料,央行已經與其就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充分溝通。
據上述有關負責人稱,2013年至2017年,支付機構處理的業務量從371億筆增長到3193億筆,金額從18萬億元增長到169萬億元,年複合增長率分別達到71%和75%。一些大型支付機構已經「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戶提供支付服務。
中國支付市場競爭加速
在支付行業人士看來,目前中國支付市場已經進入到一個競爭白熱化的階段,全面引入外資,定會加速競爭和洗牌。但與此同時,外資帶來的技術以及境外客戶網絡必然互惠雙方。
前述央行有關負責人稱,放開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准入限制,通過對內資、外資同等對待的方式,實現統一的准入標準和監管要求,有助於培育創新驅動的競爭新優勢,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有利於營造支付產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升支付機構的服務水平;有利於加快中國支付服務市場的改革開放和創新轉型,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
「隨著中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外資機構表示希望進入大陸支付服務市場。」該負責人表示。
同日,人民銀行發佈《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7號》(下稱《公告》)明確了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准入條件和監管政策,並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擴大金融對外開放,經國務院批准,人民銀行制定並發佈了本公告。
放開外資准入限制
《公告》稱,境外機構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主體的境內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電子支付服務的,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佈)(下稱《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
據央行有關負責人介紹,外資機構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准入條件,享受「國民待遇」。
其應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一是商業存在。境外機構應當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申請支付業務許可的主體。
二是支付業務設施。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應當在境內擁有安全、規範、能夠獨立完成支付業務處理的業務系統和災備系統。
三是信息存儲要求。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金融信息應在境內存儲。
除此之外,外商投資支付機構還應符合《辦法》規定的資本實力、主要出資人、反洗錢措施等要求。
在准入和監管方面,央行有關負責人強調需遵守三個原則:一是鼓勵公平競爭、促進市場開放;二是防範風險、保障信息安全;三是合理引導,堅持規範發展。
對外開放 加強監管
《公告》要求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日常運營、風險管理、資金處理、備付金交存等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的監管要求,並引導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運營管理持續合規,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在防風險的背景下,加強監管成為開放的前提。央行副行長範一飛此前指出,開放與監管需要匹配,「越是對外開放,政府監管越不能放松。」
上述央行有關負責人亦對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監管思路做出說明稱,人民銀行將繼續堅持「規範創新與促進發展並重,強化安全與提升效率並重,加強監管與提升服務並重」的監管導向,將《公告》與《辦法》有機結合,共同構成內資、外資支付機構的監管框架,實現內資外資支付機構準入條件和監管政策的統一。
專家呼籲,在監管方面首先要提高監管的立法層級;其次,法律制度要更加完善,對內資和外資一視同仁;第三,監管的國際化,針對內資和外資都要有統一標凖,避免跨境監管套利。此外,還要加強監管隊伍的建設,人才隊伍的素質相應提升。
支付行業迎全面開放
改革開放一直是大陸支付服務市場發展的主基調。自2010年建立支付業務許可制度以來,大陸支付服務市場快速發展。
2017年11月,範一飛曾在第六屆支付清算論壇的發言中透露,央行正在推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修訂,明確外商投資非銀行支付機構准入事宜。
此前,早在2015年,國務院就已經批准銀行卡清算市場放開,央行會同有關部門,隨後發佈了相關管理辦法和准入服務指南。這吸引了維薩(V I S A)、萬事達(MasterCard)以及美國運通等,對進入中國銀行卡清算市場躍躍欲試。
最近兩年來,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外資支付機構採取和中資合作的方式進入中國市場。
比如,2015年,PayPal在中國選擇了連連支付作為官方合作夥伴,為中國跨境電商賣家提供「快捷人民幣提現」服務。
2016年2月,ApplePay選擇中國銀聯等4家機構合作,進入中國市場。
2017年底有消息稱,VISA和美國運通已向中國央行提交銀行卡清算機構籌備申請材料,央行已經與其就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充分溝通。
據上述有關負責人稱,2013年至2017年,支付機構處理的業務量從371億筆增長到3193億筆,金額從18萬億元增長到169萬億元,年複合增長率分別達到71%和75%。一些大型支付機構已經「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戶提供支付服務。
中國支付市場競爭加速
在支付行業人士看來,目前中國支付市場已經進入到一個競爭白熱化的階段,全面引入外資,定會加速競爭和洗牌。但與此同時,外資帶來的技術以及境外客戶網絡必然互惠雙方。
前述央行有關負責人稱,放開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准入限制,通過對內資、外資同等對待的方式,實現統一的准入標準和監管要求,有助於培育創新驅動的競爭新優勢,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有利於營造支付產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升支付機構的服務水平;有利於加快中國支付服務市場的改革開放和創新轉型,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
「隨著中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外資機構表示希望進入大陸支付服務市場。」該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