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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搜查作为一项重要侦查手段,在我国实践运行中呈现出独特的状况。由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办理案件的性质及工作方法不同,搜查在必要性、使用频率和涉及罪名分布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大多数实质意义上的人身搜查都是在侦查机关实施抓捕、检查、留置的过程中完成的,真正持证搜查的情况比较少见。在场所搜查方面,侦查机关更倾向于通过起赃、提取、调取、行政检查等方式来获取相关证据,规避搜查程序。搜查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尴尬状况反映了我国现行搜查、到案方式等制度存在设计上的缺陷,亟须立法加以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