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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越权。从字面的意思来看,越权即指"在权利(力)范围外活动"。任何人或组织不得超其法定权利(力)是法治的中心特征,一般认为也是英国法制的中心特征。越权无效原则不仅仅约束行政行为;凡合法存在的任何一个组织(如依法登记而成立的团体或公司)都要受该原则的约束。因此,公司在其章程所定范围之外的活动是无效的,因为章程限定了它的权能资格(见1875年 Ashaury Carriage Co.V.Riche 案例)。近年来,越权无效原则在行政法中变得如此重要以致于它在多数情况下成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