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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重要内涵之一的友善思想,始终被视为弘扬社会友善良好风尚的主要价值指引。现如今更是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也表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已成为常态。裁判文书是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最直观地呈现,通过对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可以窥见其在融入司法存在说理空洞、模糊不清、理由不同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着眼于提高文书说理与价值观的契合度,增强司法裁判中法律方法的運用,加强法官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能力。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友善 裁判文书 司法
一、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研究背景
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召开,正式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平等、诚信、友善等24字思想并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24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其内涵丰富、涵盖面广、意义深远,是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所作出的重要论断; 201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友善作为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位列其中。友善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华夏儿女不可或缺的优秀品质; 201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赋予友善新的时代内涵,更表明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已成常态。意见强调对公序良俗的维护,公序良俗主要体现在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方面,善良风俗蕴含友善思想。通过践行善良风俗,坚决摒弃各种缺德行为与丑陋现象,大力倡导“以和为贵”、“宽容互让”等高尚行为,着力于构建和睦的人际关系。探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友善思想,需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善良风俗的时代内涵,要通过具体案件引领良好的社会风尚,促使道德和法律共同发挥作用,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齐头并进。 本文着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在司法领域的适用等情况进行阐述。
二、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研究意义
(一)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是提高裁判质量的途径。
作为正式法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已纳入裁判依据,并体现在《民法总则》第8条:“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说明核心价值观与法律条文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暗合。法官运用体现友善思想的法律条文,实质上也是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表现。而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作为非正式法源可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为裁判提供说理依据,提高裁判文书说服力,也对正式法源进行补充和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具备法律原则的品格,有助于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二)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将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从而达到弘扬友善思想的目的,此种方式在全世界均有迹可循。中国古代的司法裁判文书中就包含了浓郁的以和谐为核心的价值取向。无论是我国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孔子,还是古希腊的先哲亚里士多德,毋庸置疑的是他们都推崇友善思想,他们的“友善”思想为核心价值观友善观提供了理论基础。社会的稳定发展离不开核心价值观的指引,友善融入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是友善风尚的有效弘扬。
我国传统文化倡导守望相助、邻里和谐、与人为善。倡导友善思想,正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也是引导公众树立正确价值观的重要方式,更是凝聚普通民众的最好方式。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强化司法裁判文书友善价值的说理,在司法裁判中贯彻友善价值观,促使公众树立友善理念并潜移默化地在行为中坚持友善价值理念,发挥价值价值导向、价值指引、价值准则作用,弘扬和谐友善的社会风尚。
(四)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维护职业共同体的形象。
法官的友善有利于推动司法建设,裁判公正,推进主观程序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法官自觉运用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进行释法说理,法官作为特殊职业群体更要倡导、践行友善,在审判活动中保持友善态度,有助于拉近法官、当事人、律师之间的距离,有利于推进和谐审判,缓和庭审剑拔弩张的氛围,让当事人感受司法温暖,维持职业共同体彼此形象。
三、法院适用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的现状分析
为了更加清晰直观地展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在裁判文书的运用情况,设定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并以“OpenLaw”为检索平台对法院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的相关裁判文书数据进行全文检索。由于2020年刚过,涉及友善的裁判文书数量较少且尚无完整裁判文书数据,故以2019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搜索到裁判文书共计443份。以搜索到的443份裁判文书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清楚地呈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在裁判文书中的体现与运用。
(一)裁判时间
2014年至2019年,裁判文书中有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的文书呈上升趋势,且2017到2018年的涨幅最为显著。前文提及201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友善思想作为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位列其中,在核心价值观意见被印发的次年,裁判文书中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的文书数量与日俱增。2016年弘扬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发布,强调了司法裁判对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其中示范案例北京某集团总医院申请执行陈某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的典型意义就是促进公序良俗。关于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的裁判文书的巨幅增长与相关文件密不可分。
(二)裁判类型
通知书占0.23%、裁定书占8.58%、判决书91.20%,判决书占绝大多数。民事案由占比较高,其中人格权纠纷89个、侵权责任纠纷56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占54个、物权纠纷52个,其它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行政行为等等。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与民法典有原则和理念的交合点,主要为公序良俗原则,故民事案件占较大比重体现民法原则对友善思想的重要意义。由于友善价值观的特殊性质,刑事案件占比相对小,但并不意味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弱,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合理运用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有助于审判过程中法理与情理的结合。 (三)法院层级与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占审判法院层级的比重为63.01%,由此可知,适用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的主要践行者是基层法官,主要因为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基数较大且基础法院接触案件的类型更复杂多变。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占62.75%,由于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仅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民事类型的案件占绝对比重,由此可知一审程序查明的事实更广泛,接触的相关人证物证更为全面,故一审法院对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的援引更为迫切。
四、核心價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实践不足
裁判文书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是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的重要载体,是连接当事人与法院的特殊纽带,通过对涉及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相关的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可以窥见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仍有完善和值得注意的空间。
(一)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空洞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裁判说理部分是法官对于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的援引,运用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对说理部分进行补充,强化说理理由。但大多数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仅限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这两个关键词的援引,并未有更为详细的理由及说理方式。法官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不够深入,缺乏细致法律论证过程,只能较为空洞的对其援引,显得较为生硬。人民法院作为传递国家政策、传递司法公正为民好声音的重要窗口,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加强法官以案释法,法治宣传的重要途经,而法官如果在审判中出现“模板化”审判,并未将核心价值观思想入脑入心,公众更加无法从“模板化”的司法案例中领会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的要义,长期以往导致恶性循环使公众丧失对司法的信任。
(二)三个维度之间模糊不清
社会主义核心的价值观包括三大维度,“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从国家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从个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关于何志、何进、何飞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文书说理部分指出和谐、文明、友善是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也是中华传统美德。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维度,友善是公民层面的维度,现有裁判文书大多将三大维度的价值交叉适用,无明确标准,造成一定适用上的对象错误与局面混乱,混乱的局面导致公众对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的理解更加存在偏差,更加难以掌握其核心要义,无法传递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
(三)援引说理理由大不相同
不同法官对于核心价值观的援引呈现不同的说理方式,譬如同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说理部分却大相径庭,同种性质的案例有些理由为违背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有违背了文明、和谐、友善的核心价值观。由此可知,在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方式上存在不确定性,而对于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的探究便存在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相同性质的案件给予不同的价值评价置于不同的维度之间,导致统计的数据无法全面分析友善思想在司法中的融入情况,对于司法公信力造成一定影响。
五、优化、践行友善思想的司法建议
裁判文书是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最直观地呈现,通过对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可以窥见其在融入司法存在说理空洞、模糊不清、理由不同等问题。毋庸置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已通过多种方式融入司法,分析融入司法方面的不足之处,从以下三方面推动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的进程变得日趋成熟。
(一)提高文书说理与价值观的契合度
裁判文书要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例如人民法院仅在程序中保持正义是远远不够,更需倡导主观程序正义,需从民众的角度判断程序是否正义,民众能在内心对其确信,认为裁判是公正的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也促进司法工作的进程更为顺利。正如裁判文书的受众不仅是具有专业知识的职业共同体,更是面对社会普通公众,尤其在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示常态化的时代。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实践的产物,应要以获得当事人和公众最大认同为目的,从受众及案件性质等特点出发,合理吸收法律与道德的精髓,去融入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
(二)增强司法裁判中法律方法的运用
运用法律方法能够提高裁判说理的充分性,减少说理的随意性与不规范性。合理的运用法律方法能够起到宏观指引作用,在更高层面对指导裁判的精确性。法律方法中最常见且适宜的便是法律解释,在司法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不仅是当事人主动提出或是法官主动援引,适当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厘清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的内涵是具有时代意义的行为。无论是当事人提出或法官援引,都需要采取文义解释,对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的内涵进行理解,文义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基础。运用体系解释有助于厘清不同维度价值观之间的关系,不能在说理中拒绝与其他价值观的关联,仅片面地强调核心价值观中的友善思想。
(三)加强法官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能力
人民法院将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友善思想作为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作为弘扬社会良好友善氛围的重要价值指引,法官对于核心思想友善观的学习引用,能够运用友善观进行司法裁判,能够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对其进行全面阐释是当下法官亟需加强的能力之一。法官作为司法的重要发声者,法律的适用者,在撰写裁判文书的过程的能够运用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进行释法说理,在说理中全面落实相关司法政策。法官加强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能力,能够立足于群众角度,用通俗易懂的话语向公众传递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的内涵,努力让当事人自觉遵守司法裁判的约束,潜移默化地受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弘扬社会友善的良好风尚。
六、结论
从古至今,友善思想便作为主流思想融入人际交往中,上至执政者下至文人学者、普通民众都大力倡导友善思想,这不仅是对于传统道德的弘扬,更是寄期冀于友善思想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弘扬社会文化良好风尚。发展至今,友善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重要内涵被纳入重要讲话、主要党中央文件、司法裁判等,探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友善思想其发展、演变的形式及方式,亟待融入司法中对其进行剖析,有助于发挥司法裁判维护公共秩序与社会和谐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彭中礼,王亮.司法裁判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用研究[J].时代法学,2019,(第4期).
[2] 孙伟平,尹江燕.论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友善”[J].学习与探索,2017,(第6期).
[3] 康建茂.在司法裁判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几点思考[N].人民法院报,2019年8月8日(理论周刊).
[4] 李楠,王磊.深入解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价值观的传统价值和现代意涵[J].学术论坛,2015,(第2期).
[5] 孟融.中国法院如何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以法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为分析对象[J].法学评论,2018,(第3期).
[6] 周尚君,邵珠同.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实证研究 ——以276份民事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J].浙江社会科学,2019,(第3期).
[7] 廖永安,王聪.路径与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融入司法 ——基于352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第1期).
[8] 何志、何进、何飞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于 洋.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J].法学,2019,(第5期).
[1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陕0115民初3279号
[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桂0903民初540号
[12] 李成斌.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民事司法的影响[J].法律适用,2018,(第19期).
[13] 林文学,张伟.以司法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方法论[J].法律适用,2018,(第19期).
[14] 王裕根,张志坚.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N].人民法院报,2019年2月14日(综合业务).
作者简介:秦许 1995年7月1日 女 汉族 浙江温州 研究生在读 法学理论。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友善 裁判文书 司法
一、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研究背景
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召开,正式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平等、诚信、友善等24字思想并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24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其内涵丰富、涵盖面广、意义深远,是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所作出的重要论断; 201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友善作为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位列其中。友善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华夏儿女不可或缺的优秀品质; 201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赋予友善新的时代内涵,更表明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已成常态。意见强调对公序良俗的维护,公序良俗主要体现在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方面,善良风俗蕴含友善思想。通过践行善良风俗,坚决摒弃各种缺德行为与丑陋现象,大力倡导“以和为贵”、“宽容互让”等高尚行为,着力于构建和睦的人际关系。探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友善思想,需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善良风俗的时代内涵,要通过具体案件引领良好的社会风尚,促使道德和法律共同发挥作用,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齐头并进。 本文着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在司法领域的适用等情况进行阐述。
二、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研究意义
(一)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是提高裁判质量的途径。
作为正式法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已纳入裁判依据,并体现在《民法总则》第8条:“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说明核心价值观与法律条文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暗合。法官运用体现友善思想的法律条文,实质上也是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表现。而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作为非正式法源可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为裁判提供说理依据,提高裁判文书说服力,也对正式法源进行补充和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具备法律原则的品格,有助于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二)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将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从而达到弘扬友善思想的目的,此种方式在全世界均有迹可循。中国古代的司法裁判文书中就包含了浓郁的以和谐为核心的价值取向。无论是我国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孔子,还是古希腊的先哲亚里士多德,毋庸置疑的是他们都推崇友善思想,他们的“友善”思想为核心价值观友善观提供了理论基础。社会的稳定发展离不开核心价值观的指引,友善融入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是友善风尚的有效弘扬。
我国传统文化倡导守望相助、邻里和谐、与人为善。倡导友善思想,正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也是引导公众树立正确价值观的重要方式,更是凝聚普通民众的最好方式。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强化司法裁判文书友善价值的说理,在司法裁判中贯彻友善价值观,促使公众树立友善理念并潜移默化地在行为中坚持友善价值理念,发挥价值价值导向、价值指引、价值准则作用,弘扬和谐友善的社会风尚。
(四)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维护职业共同体的形象。
法官的友善有利于推动司法建设,裁判公正,推进主观程序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法官自觉运用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进行释法说理,法官作为特殊职业群体更要倡导、践行友善,在审判活动中保持友善态度,有助于拉近法官、当事人、律师之间的距离,有利于推进和谐审判,缓和庭审剑拔弩张的氛围,让当事人感受司法温暖,维持职业共同体彼此形象。
三、法院适用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的现状分析
为了更加清晰直观地展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在裁判文书的运用情况,设定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并以“OpenLaw”为检索平台对法院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的相关裁判文书数据进行全文检索。由于2020年刚过,涉及友善的裁判文书数量较少且尚无完整裁判文书数据,故以2019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搜索到裁判文书共计443份。以搜索到的443份裁判文书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清楚地呈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在裁判文书中的体现与运用。
(一)裁判时间
2014年至2019年,裁判文书中有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的文书呈上升趋势,且2017到2018年的涨幅最为显著。前文提及201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友善思想作为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位列其中,在核心价值观意见被印发的次年,裁判文书中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的文书数量与日俱增。2016年弘扬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发布,强调了司法裁判对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其中示范案例北京某集团总医院申请执行陈某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的典型意义就是促进公序良俗。关于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的裁判文书的巨幅增长与相关文件密不可分。
(二)裁判类型
通知书占0.23%、裁定书占8.58%、判决书91.20%,判决书占绝大多数。民事案由占比较高,其中人格权纠纷89个、侵权责任纠纷56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占54个、物权纠纷52个,其它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行政行为等等。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与民法典有原则和理念的交合点,主要为公序良俗原则,故民事案件占较大比重体现民法原则对友善思想的重要意义。由于友善价值观的特殊性质,刑事案件占比相对小,但并不意味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弱,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合理运用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有助于审判过程中法理与情理的结合。 (三)法院层级与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占审判法院层级的比重为63.01%,由此可知,适用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的主要践行者是基层法官,主要因为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基数较大且基础法院接触案件的类型更复杂多变。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占62.75%,由于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仅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民事类型的案件占绝对比重,由此可知一审程序查明的事实更广泛,接触的相关人证物证更为全面,故一审法院对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的援引更为迫切。
四、核心價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实践不足
裁判文书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是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的重要载体,是连接当事人与法院的特殊纽带,通过对涉及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相关的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可以窥见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仍有完善和值得注意的空间。
(一)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空洞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裁判说理部分是法官对于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的援引,运用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对说理部分进行补充,强化说理理由。但大多数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仅限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这两个关键词的援引,并未有更为详细的理由及说理方式。法官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不够深入,缺乏细致法律论证过程,只能较为空洞的对其援引,显得较为生硬。人民法院作为传递国家政策、传递司法公正为民好声音的重要窗口,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加强法官以案释法,法治宣传的重要途经,而法官如果在审判中出现“模板化”审判,并未将核心价值观思想入脑入心,公众更加无法从“模板化”的司法案例中领会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的要义,长期以往导致恶性循环使公众丧失对司法的信任。
(二)三个维度之间模糊不清
社会主义核心的价值观包括三大维度,“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从国家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从个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关于何志、何进、何飞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文书说理部分指出和谐、文明、友善是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也是中华传统美德。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维度,友善是公民层面的维度,现有裁判文书大多将三大维度的价值交叉适用,无明确标准,造成一定适用上的对象错误与局面混乱,混乱的局面导致公众对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的理解更加存在偏差,更加难以掌握其核心要义,无法传递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
(三)援引说理理由大不相同
不同法官对于核心价值观的援引呈现不同的说理方式,譬如同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说理部分却大相径庭,同种性质的案例有些理由为违背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有违背了文明、和谐、友善的核心价值观。由此可知,在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方式上存在不确定性,而对于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的探究便存在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相同性质的案件给予不同的价值评价置于不同的维度之间,导致统计的数据无法全面分析友善思想在司法中的融入情况,对于司法公信力造成一定影响。
五、优化、践行友善思想的司法建议
裁判文书是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最直观地呈现,通过对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可以窥见其在融入司法存在说理空洞、模糊不清、理由不同等问题。毋庸置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已通过多种方式融入司法,分析融入司法方面的不足之处,从以下三方面推动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融入司法的进程变得日趋成熟。
(一)提高文书说理与价值观的契合度
裁判文书要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例如人民法院仅在程序中保持正义是远远不够,更需倡导主观程序正义,需从民众的角度判断程序是否正义,民众能在内心对其确信,认为裁判是公正的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也促进司法工作的进程更为顺利。正如裁判文书的受众不仅是具有专业知识的职业共同体,更是面对社会普通公众,尤其在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示常态化的时代。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实践的产物,应要以获得当事人和公众最大认同为目的,从受众及案件性质等特点出发,合理吸收法律与道德的精髓,去融入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
(二)增强司法裁判中法律方法的运用
运用法律方法能够提高裁判说理的充分性,减少说理的随意性与不规范性。合理的运用法律方法能够起到宏观指引作用,在更高层面对指导裁判的精确性。法律方法中最常见且适宜的便是法律解释,在司法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不仅是当事人主动提出或是法官主动援引,适当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厘清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的内涵是具有时代意义的行为。无论是当事人提出或法官援引,都需要采取文义解释,对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的内涵进行理解,文义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基础。运用体系解释有助于厘清不同维度价值观之间的关系,不能在说理中拒绝与其他价值观的关联,仅片面地强调核心价值观中的友善思想。
(三)加强法官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能力
人民法院将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友善思想作为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作为弘扬社会良好友善氛围的重要价值指引,法官对于核心思想友善观的学习引用,能够运用友善观进行司法裁判,能够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对其进行全面阐释是当下法官亟需加强的能力之一。法官作为司法的重要发声者,法律的适用者,在撰写裁判文书的过程的能够运用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进行释法说理,在说理中全面落实相关司法政策。法官加强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能力,能够立足于群众角度,用通俗易懂的话语向公众传递核心价值观友善思想的内涵,努力让当事人自觉遵守司法裁判的约束,潜移默化地受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弘扬社会友善的良好风尚。
六、结论
从古至今,友善思想便作为主流思想融入人际交往中,上至执政者下至文人学者、普通民众都大力倡导友善思想,这不仅是对于传统道德的弘扬,更是寄期冀于友善思想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弘扬社会文化良好风尚。发展至今,友善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重要内涵被纳入重要讲话、主要党中央文件、司法裁判等,探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友善思想其发展、演变的形式及方式,亟待融入司法中对其进行剖析,有助于发挥司法裁判维护公共秩序与社会和谐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彭中礼,王亮.司法裁判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用研究[J].时代法学,2019,(第4期).
[2] 孙伟平,尹江燕.论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友善”[J].学习与探索,2017,(第6期).
[3] 康建茂.在司法裁判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几点思考[N].人民法院报,2019年8月8日(理论周刊).
[4] 李楠,王磊.深入解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价值观的传统价值和现代意涵[J].学术论坛,2015,(第2期).
[5] 孟融.中国法院如何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以法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为分析对象[J].法学评论,2018,(第3期).
[6] 周尚君,邵珠同.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实证研究 ——以276份民事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J].浙江社会科学,2019,(第3期).
[7] 廖永安,王聪.路径与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融入司法 ——基于352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第1期).
[8] 何志、何进、何飞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于 洋.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J].法学,2019,(第5期).
[1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陕0115民初3279号
[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桂0903民初540号
[12] 李成斌.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民事司法的影响[J].法律适用,2018,(第19期).
[13] 林文学,张伟.以司法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方法论[J].法律适用,2018,(第19期).
[14] 王裕根,张志坚.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N].人民法院报,2019年2月14日(综合业务).
作者简介:秦许 1995年7月1日 女 汉族 浙江温州 研究生在读 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