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无主物制度探究及对我国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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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罗马法对无主物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依据规定无主物以先占发现取得、添附取得与加工方式取得。无主物制度的出现首先是为了解决自然资源的分配问题,其次明确所有人不明物的归属问题。在我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日常生活中被闲置处于抛弃状态的的财产大量出现,另外因民众发现乌木、“狗头金”等无主物时对其归属常有纠纷,无主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显得十分必要。而在我国《民法典》并规定无主物概念暨制度,且相较于《民法通则》与《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有关无主物规定矛盾之处进行填补。所以本文旨在通过对罗马法无主物制度的探究,完善我国无主物的理论学说,为之后我国无主物制度的制定提供一些思考。
  关键词:罗马法;无主物;先占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现行法中有不少无主物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未被法律规制的无主物现象。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尚无对于无主物的规定,但《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实际上确认了习惯作为正式法源,为实践中根据习惯所取得无主物的行为提供了依据。但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无主物未被纳入规则中。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无主物是逐渐变少还是变多,是一个可以争辩的问题,持前种观点者可能过分相信人类技术进步导致无主世界的减少,但其实技术进步会造就另类无主物。如果说罗马人面对的无主物大多为自然资源,今人面对的无主物大多是抛弃物。由于这样的抛弃物规模大、价值高,无主物问题的地位发生改变。在罗马法以降的传统民法中,无主物是一个居末位的小问题,现在它成了一个大问题。罗马法中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起便源于发现财产推动私有财产与对物尽其用的效率追求。其部分理念价值也契合上述无主物所面临的问题,无主物都是宝贵的社会资源,应当尽快明确其权属促进资源有效利用。
  二、罗马法中的无主物先占制度及对我国之借鉴
  (一)思想与制度基础
  内拉蒂最早表达了无主物的理念:如果有人在海滩上建造建筑物,该物就们适用先占原则。但内拉蒂未使用“无主物”归他所有。因为归公共所有的海滩与公共财产不同,其与那些本来生长在自然界中的物一样,尚未归任何人所有它们的情形不异于鱼和野兽,它们一旦被获得,就毫无疑问地立即归获得它们的人所有。
  先占以成文方式明确出現是在中后期的罗马法中。罗马法认为物的所有权源自于对物的先占。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中是这样论述的:“不仅那些通过让渡归我们所有的物品因自然原因而为我们所取得,而且通过先占它先前不归任何人所有;比如所有在陆地、海洋、或天空中被抓获的动物。
  上述法学家内拉蒂、盖尤斯、马尔西安创制发展个人为取向的无主物理论。而也是在这一时期人类、国家、城镇、私人四级所有制在罗马时期形成。
  罗马法上无主物的概念不仅是自然资源,也可以是法律拟制的结果,例如敌人物、孳息物等。而对于上述的无主物则无法与四级所有权理论进行结合。
  (二)无主物的类型
  1、先占取得的无主物
  对于先占的含义《民法大全》中没有具体说明。意大利彼得罗·彭梵得认为,先占就是以据为自有的意图获取或者占有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物。即先占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实际占用,二是占有物为无主物或抛弃物。而适用先占的无主物如下:
  (1)野生动物。野兽、鱼、鸟显然是无主物的范畴,此类先占的方式包括狩猎、捕鱼、捕鸟等。对于被驯服或家养的动物不适用先占,除非其失去了回到主任身边的习性可作为无主物归第一位占有者。
  (2)海洋中产生的海岛是无主物可以通过先占取得。
  (3)石头、宝石和一切在海岸上发现的不属于土地组成部分的物。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发现“本身即产生取得效果,无需实际获取。此处罗马法将”先占“与”发现“进行区分,先占要求体素和心素,发现只要求心素。
  (4)敌人物。罗马人认为俘虏的物品归他们所有。战利品归国家所有,相反,偶尔被个人占有的敌人物品归这些个人所有。
  (5)埋藏物。埋藏物是指人任何自远古时代就被隐藏的可动物。例如金银块锭或者铸币,因而任何人不得对其宣称拥有权利,因为其所有主人不仅无法查到而且确实是不存在的。在罗马法的历史进程中,对埋藏物的规定曾有不同。最初产生了发现者权利的规定。帝国初期,由于《尤利法》将无人继承物收归国库,此观点对埋藏物的归属也产生重要影响。优士丁尼法的制度以哈德良的一项谕令为基础,规定如果埋藏物在他人土地中发现,发现者取一半,另一半归土地所有者。如果埋藏物非在私人领域发现发现者取一半,另一半归国库。
  (6)无人继承的遗产。古典时期罗马法规定如果指定继承人拒绝继承,遗产将落空成为无主物,允许对其实施继承之人通过时效占有,但一份遗产可能会被多人实施占有进而造成争斗。奥古斯都于前18年颁布的《关于等级结婚的优流斯法》规定国库继承无人继承的遗产,以避免争斗并充实国库。
  2、可以添附取得的无主物
  是指因两物(其中一物为主物,另外一物为附属物)合并而发生的所有权取得,它发生在附属物被主物吸收因而变成主物一部分或构成要素之时。添附可以分为天然添附和人工添附。天然添附,例如冲刷地、淤积地、滩涂、被弃置的河床等,人工添附熔合、焊接、印染、编织等。
  (1)冲刷地。土地一部分因水流或者其他力量的冲击同一块岸上的土地分离并逐渐附和于另一块土地时,则产生冲刷地。将其视作添附,归附和土地所有人所有。
  (2)淤积。河流泥沙逐渐增加河边的新
  土地的土地。罗马法将其视作添附归河边的土地所有人所有。
  (3)旧河床。河流改道后留下的土地。改道后留下的旧河床本是无主物,但是如果开放先占会引起激烈的斗争,为了避免纠纷,罗马法将其按照比例归临近河岸土地所有者所有。   (4)熔合与焊接。同样的金属金属无需中介手段进行结合,也将其称为真正有机结合,两个物不可能相互分离,取得是彻底的。为把同样的或者不同的金属或者非金属进行借助铅或锡结合称焊接,产生的形态为复合体可以进行分离,可以通过“出示之诉”将其分离,此种取得是可解除的。
  3、关于抛弃物的取得
  抛弃物是所有人自动放弃其所有权的物。不动产被抛弃归属于国家,而对于被合法所有者遗弃的动产实行占有,不被罗马人认识是先占的一种,而被视为一种传来取得,并归纳为“向不特定多数人让渡”。
  三、我国现行法中无主物制度的规定及演变
  我国同现行法同俄罗斯民法典一样,都是为数不多在无主物制度上采用双重立法模式的国家,即无主财产的认定由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共同调整。
  195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有权篇》(草稿)〔最初稿〕第41条规定:所有人不明或没有所有人的财产是无主财产,无主财产依照法令规定的程序移归国家所有。无主的农户财产由所在乡的人民委员会处理。此条参照《苏俄民法典》第68条,即所有人不明或无所有人之无主财产,依特别规定之程序移归国家所有。而所谓的无所有人的物仅指代农舍、家畜、耕畜等、实际上对于无主的自然资源未作规定。
  1986年《民法通则》删除了关于无主物的概念,直接规定了无主物状态的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动物。无主物制度被拆解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脱离了无主物概念的范围。无主物概念的缺失的原因不乏以下几点。一方面,立法者基于拾金不昧的道德理想主义。第二点正如徐国栋教授所说,国法学界对罗马式的无主物制度的价值选择认同度较低,对所有权绝对性的张扬。
  1991年民事诉讼法通过,《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间无人主张权利的,由法院作出认定财产无主的。2007年《物权法》通过,对于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以及隐藏物的失物招领程序作出了规定。2021年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未对无主物做出新规定。在当前的双重立法下,除了《物权法》上明确规定的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之外,其他涉及无主财产的认定问题,均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与失物招领程序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民事诉讼法》中的受理机关为法院,适用对象不存在明确限制,公告期限为一年,经过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间无人主张权利的,由法院作出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该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原权利人或者继承出现可在诉讼时效内提出请求。而物权法中规定受理机关为公安部门等,适用对象仅为为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等动产,招领公告期限为六个月,而对于如何进行救济物权法中并没有给出答案,规定之冲突在现实中容易引起法律适用冲突。
  四、結语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日常生活中被闲置而处于抛弃状态的财产大量出现,这些资源都是我们宝贵的财富,重新对其有效利用十分必要,在自然资源领域关于乌木“狗头金”等无主物的归属纠纷也时常出现。当前我国无主物双重立法模式中,法律规定也存在多出相互矛盾之处,无主资源大量存在的现实问题与法律制度之瑕疵要求我们对建立无主物制度进一步思考。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起源于发现财产、推动私有财产制起源与物尽其用的效率追求,罗马法作为中对无主物问题有着十分详细的规定,其中关于无主物的分类、抛弃物取得的具体规定对于解决当下问题有着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罗马法之规定,将无主物先占制度建立健全,具有不可低估的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姓名:郭名豪,职务:硕士研究生,学历: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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