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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自由的问题,休谟肯定存在着自由,但这种自由是有限定的,它是自发的而不是中立的,而且它是进行道德归责必不可少的条件,为责任找到了主体。休谟在肯定自由的同时也肯定了必然学说,其必然学说是建立在因果性之上的。他在对待自由与必然的关系时,采取了一种相容论的立场,二者共同为道德奠基。
关键词:必然;自发自由;因果必然性;相容论;道德
自由是什么?是否有任何一种意义上的自由存在?自由问题在哲学中其实一直存在着争论,休谟认为:“自由问题的争论已经从各个方面作了非常详细的讨论,并把哲学家们引入了暧昧的诡辩的迷宫之中。但他只要有几条可以理解的定义就会立即结束这整个争论。”是否真如他所说已经解决了自由争论的问题,这是本文所要探究的主题。
一、休谟自由观初探
休谟在其著作《人性论》中提到了自发的自由,还说我们需要注意保存它,这种态度是很模糊的,虽说没有给出自由明确的定义,可这似乎已经表明了他是肯定自由的存在的。然而他后来又说:“说自愿的就是自由的,并不是一个正确的结论,”这似乎又是在否定自由的存在,他对自由的态度令人难以捉摸。
在《人类理解研究》中,休谟又对自由下了一個明确的定义。所谓自由:“是一种按照意志的决定而行动或不行动的力量”,①很显然,在这里休谟又肯定了自由的存在,可见他对待自由的态度发生了改变。
二、休谟自由观的基本内容
(一)必然观念
休谟认为,必然联系观念产生的真正根据是:“许多事件在许多类似的实例中经常连接在一起而产生的。”其实他的必然联系单观念具有很大的主观性。
休谟常把因果性和必然性合在一块使用,他认为因果必然性对自然界的各种景象和人类生活的各种行为具有一致性的影响。他分别从物体方面和人类的生活方面考察了必然性,他还指出必然性的两个要素:“恒常的结合和心灵的推断,无论在任何地方只要发现这两个要素,就一定要承认哪里有必然性。”
(二)自由观念
1、自发自由与自由
休谟说:“很少有人能够区别自发的自由(如经院中所称)和中立的自由,区别与暴力对立的自由和意味着必然与原因的否定的那种自由。”休谟认为自发自由是与强制相对立的自由,即指人们行动时不受外在的强制而是依照意志的决定来行动的一种能力。在《人类理解研究》中他说:“自由是一种按照意志的决定而行动或不行动的力量,”由此可见他肯定了自发自由是确实存在的,而且与他后面提到的自由其实是同一种自由,是与因果必然性相容的自由。
2、中立自由
中立自由是与必然性和因果性相矛盾的自由,是决定性的缺无,意思是说人们在做出一种行为的同时也能够做出另外一种行为,这是一种选择的可能性,行为可以不遵循先行的原因而可以独立存在。休谟对中立自由的存在进行了反驳,他认为这种自由是不存在的。他说:“甚至关于中立的自由,人们也有一种虚妄的感觉或经验,并把它作为自由真正存在的论证。”这种自由在休谟看来只是确定倾向的不存在,只是我们感到的一种默然,人们在行动时,可以随意由一个对象的观念转到或不转到另一个对象的观念,这并不是真正的自由。
(三)自由与必然关系的调和即相容论
在自由与必然关系的问题上,休谟持一种相容的态度,他认为虽然世界是必然的,但我们有自由意志。他说:“如果接受了他对自由所下的定义,那么,与必然相对立而不是与强迫相对立的自由,就与偶然是相等的了,而偶然是大家公认为不存在的。”可见,休谟认为与必然相对立的自由就是偶然,而偶然是大家公认为不存在的,由此他得出自由与必然并不是对立的;而认为与强迫对立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不是由受外在的强迫所决定的,所以人是有自由的,但人的行为是由内在的情感所决定的,所以人的这种自由又是必然的。因此,休谟说自由与必然是不矛盾的,二者是可以相容的。
休谟进一步对自由与必然的相容性进行了论证:“我敢断言,我在前面所解释的关于必然和自由的学说,不仅与道德一致,而且对道德的维持也是绝对必要的。”他从必然与自由对道德的维护上对二者进行了调和,因为在休谟这里自由是道德责任的主体,而自由又是必然的,所以二者对道德都是必要的。自由与必然的调和构成了责任的基础,必然学说确保了行为与行为者之间的联系,自由学说将行为的第一因保持在行为者身上。因此,自由与必然是可以共存的是不矛盾的。其实在逻辑上来讲,休谟在肯定必然学说时也就是承认了自由的存在。
三、休谟自由观问题探究
(一)必然学说之问题
1、必然学说的不必然性
必然学说的存在是主体对行为负责的基础,因为行为主体的性格、品质决定其行为,这使行为归责有了主体。但休谟常把因果性和必然性合在一块使用,因果关系被定义为:“被另一个对象所跟随的一个对象,而且凡是与第一个对象相似的一切对象都被与第二个对象相似的对象所跟随。”可见,休谟将必然联系的根基归于经验,但这属于不完全概括,总有例外存在的可能。同时他又把必然联系的观念的产生归于心灵基于习惯性联想的主观性假设,这样一来必然联系也实际上被取消了。
2、行为与动机之间必然性的考察
休谟的因果必然性的习惯性推理是建立在恒常性之上的,如他所说的动机和行为有必然联系,是人们经过恒常会合的观察之后,通过想象力进行习惯性联想的结果。当遇到类似的情况发生就会作出类似的推理,但是,由于个人特性的存在,现实生活中同一类的人不一定总是作出相似的行为,甚至同一个人在相似的情况下也可能做出截然相反的两种行为。所以行为与动机之间并不具有必然关系。
(二)自由学说之问题
1、对中立自由的反驳无效
休谟在反驳中立自由存在时说,“我们感到意志可以很容易地在各方面移动,并且在意志原来不曾有所欲求的那一方面产生关于意志本身的表象。我们使自己相信,这种表象或轻微的运动,在那时候原可以实现为事实;因为如果有人否认这一点,我们在第二种实验中就会付诸实现,在当下就能够成为事实。”但他指出用此来证明自由意志是无效果的,因为第二次行动添加了要验证自由的欲望,但选择能力是不靠做出选择后所体现的行动来证明的,所以他的反驳是无效的。
2、人是否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矛盾
JP+1“行为之所以成为我们的道德感情的对象,仅仅是由于它们是内在的性格、情欲和感情的标志,弱行为来自外在的暴力,则不能引起我们的赞美或惩罚。”那么能说不受外力强制的行为者就是自由的并且要为之负责吗?而休谟又说:“人们由于无知或偶然而作出的那些恶性,无论有什么样的结果,他们都不因此而受到责备。”只是因为这些行为的原因是短暂的、急躁的性情并不会玷污整个的性格,而且行为永远不能是正确的证明,因而也永远不是罪恶的。这两种观点是有矛盾的。JP
因此,我们是否可以说,休谟一直所论证的自由本就是不存在的,只是因为道德的需要、行为归责的需要而假设的自由。而且他自己也曾说过:“这种假设性的自由,是大家公认为每一个人都具有的。”由此可见,休谟对于自由其实是持有一种存疑的态度的,他不能明确的证明自由是确实存在的。
结语
从休谟的因果必然性出发,虽然没有真正地确定证明自由意志是存在的,但也没有驳倒自由意志的存在,可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决定中有非必然性的存在,从而暗含了自由还是有可能存在的。所以休谟并未真正解决自由的问题,自由问题还值得人们去不断探索。
关键词:必然;自发自由;因果必然性;相容论;道德
自由是什么?是否有任何一种意义上的自由存在?自由问题在哲学中其实一直存在着争论,休谟认为:“自由问题的争论已经从各个方面作了非常详细的讨论,并把哲学家们引入了暧昧的诡辩的迷宫之中。但他只要有几条可以理解的定义就会立即结束这整个争论。”是否真如他所说已经解决了自由争论的问题,这是本文所要探究的主题。
一、休谟自由观初探
休谟在其著作《人性论》中提到了自发的自由,还说我们需要注意保存它,这种态度是很模糊的,虽说没有给出自由明确的定义,可这似乎已经表明了他是肯定自由的存在的。然而他后来又说:“说自愿的就是自由的,并不是一个正确的结论,”这似乎又是在否定自由的存在,他对自由的态度令人难以捉摸。
在《人类理解研究》中,休谟又对自由下了一個明确的定义。所谓自由:“是一种按照意志的决定而行动或不行动的力量”,①很显然,在这里休谟又肯定了自由的存在,可见他对待自由的态度发生了改变。
二、休谟自由观的基本内容
(一)必然观念
休谟认为,必然联系观念产生的真正根据是:“许多事件在许多类似的实例中经常连接在一起而产生的。”其实他的必然联系单观念具有很大的主观性。
休谟常把因果性和必然性合在一块使用,他认为因果必然性对自然界的各种景象和人类生活的各种行为具有一致性的影响。他分别从物体方面和人类的生活方面考察了必然性,他还指出必然性的两个要素:“恒常的结合和心灵的推断,无论在任何地方只要发现这两个要素,就一定要承认哪里有必然性。”
(二)自由观念
1、自发自由与自由
休谟说:“很少有人能够区别自发的自由(如经院中所称)和中立的自由,区别与暴力对立的自由和意味着必然与原因的否定的那种自由。”休谟认为自发自由是与强制相对立的自由,即指人们行动时不受外在的强制而是依照意志的决定来行动的一种能力。在《人类理解研究》中他说:“自由是一种按照意志的决定而行动或不行动的力量,”由此可见他肯定了自发自由是确实存在的,而且与他后面提到的自由其实是同一种自由,是与因果必然性相容的自由。
2、中立自由
中立自由是与必然性和因果性相矛盾的自由,是决定性的缺无,意思是说人们在做出一种行为的同时也能够做出另外一种行为,这是一种选择的可能性,行为可以不遵循先行的原因而可以独立存在。休谟对中立自由的存在进行了反驳,他认为这种自由是不存在的。他说:“甚至关于中立的自由,人们也有一种虚妄的感觉或经验,并把它作为自由真正存在的论证。”这种自由在休谟看来只是确定倾向的不存在,只是我们感到的一种默然,人们在行动时,可以随意由一个对象的观念转到或不转到另一个对象的观念,这并不是真正的自由。
(三)自由与必然关系的调和即相容论
在自由与必然关系的问题上,休谟持一种相容的态度,他认为虽然世界是必然的,但我们有自由意志。他说:“如果接受了他对自由所下的定义,那么,与必然相对立而不是与强迫相对立的自由,就与偶然是相等的了,而偶然是大家公认为不存在的。”可见,休谟认为与必然相对立的自由就是偶然,而偶然是大家公认为不存在的,由此他得出自由与必然并不是对立的;而认为与强迫对立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不是由受外在的强迫所决定的,所以人是有自由的,但人的行为是由内在的情感所决定的,所以人的这种自由又是必然的。因此,休谟说自由与必然是不矛盾的,二者是可以相容的。
休谟进一步对自由与必然的相容性进行了论证:“我敢断言,我在前面所解释的关于必然和自由的学说,不仅与道德一致,而且对道德的维持也是绝对必要的。”他从必然与自由对道德的维护上对二者进行了调和,因为在休谟这里自由是道德责任的主体,而自由又是必然的,所以二者对道德都是必要的。自由与必然的调和构成了责任的基础,必然学说确保了行为与行为者之间的联系,自由学说将行为的第一因保持在行为者身上。因此,自由与必然是可以共存的是不矛盾的。其实在逻辑上来讲,休谟在肯定必然学说时也就是承认了自由的存在。
三、休谟自由观问题探究
(一)必然学说之问题
1、必然学说的不必然性
必然学说的存在是主体对行为负责的基础,因为行为主体的性格、品质决定其行为,这使行为归责有了主体。但休谟常把因果性和必然性合在一块使用,因果关系被定义为:“被另一个对象所跟随的一个对象,而且凡是与第一个对象相似的一切对象都被与第二个对象相似的对象所跟随。”可见,休谟将必然联系的根基归于经验,但这属于不完全概括,总有例外存在的可能。同时他又把必然联系的观念的产生归于心灵基于习惯性联想的主观性假设,这样一来必然联系也实际上被取消了。
2、行为与动机之间必然性的考察
休谟的因果必然性的习惯性推理是建立在恒常性之上的,如他所说的动机和行为有必然联系,是人们经过恒常会合的观察之后,通过想象力进行习惯性联想的结果。当遇到类似的情况发生就会作出类似的推理,但是,由于个人特性的存在,现实生活中同一类的人不一定总是作出相似的行为,甚至同一个人在相似的情况下也可能做出截然相反的两种行为。所以行为与动机之间并不具有必然关系。
(二)自由学说之问题
1、对中立自由的反驳无效
休谟在反驳中立自由存在时说,“我们感到意志可以很容易地在各方面移动,并且在意志原来不曾有所欲求的那一方面产生关于意志本身的表象。我们使自己相信,这种表象或轻微的运动,在那时候原可以实现为事实;因为如果有人否认这一点,我们在第二种实验中就会付诸实现,在当下就能够成为事实。”但他指出用此来证明自由意志是无效果的,因为第二次行动添加了要验证自由的欲望,但选择能力是不靠做出选择后所体现的行动来证明的,所以他的反驳是无效的。
2、人是否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矛盾
JP+1“行为之所以成为我们的道德感情的对象,仅仅是由于它们是内在的性格、情欲和感情的标志,弱行为来自外在的暴力,则不能引起我们的赞美或惩罚。”那么能说不受外力强制的行为者就是自由的并且要为之负责吗?而休谟又说:“人们由于无知或偶然而作出的那些恶性,无论有什么样的结果,他们都不因此而受到责备。”只是因为这些行为的原因是短暂的、急躁的性情并不会玷污整个的性格,而且行为永远不能是正确的证明,因而也永远不是罪恶的。这两种观点是有矛盾的。JP
因此,我们是否可以说,休谟一直所论证的自由本就是不存在的,只是因为道德的需要、行为归责的需要而假设的自由。而且他自己也曾说过:“这种假设性的自由,是大家公认为每一个人都具有的。”由此可见,休谟对于自由其实是持有一种存疑的态度的,他不能明确的证明自由是确实存在的。
结语
从休谟的因果必然性出发,虽然没有真正地确定证明自由意志是存在的,但也没有驳倒自由意志的存在,可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决定中有非必然性的存在,从而暗含了自由还是有可能存在的。所以休谟并未真正解决自由的问题,自由问题还值得人们去不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