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视域下法文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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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传播学创始人扎拉斯菲尔德与莫顿认为,“大众传媒是一种既可以为善服务,由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而总的来说,如果不适当的控制,它的恶的可能性更大。”自媒体作为大众传媒的一种,同样符合这一原则自媒体出现之初,给大众带来了自由和开放:庞大是博客群体得到了空前的发挥,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沟通方式。但事实证明:自媒体是一把“双刃剑”,过度的自由同时也给大众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自媒体充斥大量低俗信息,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其在我国发展中出现的弊端也逐渐浮出水面。本文将从自媒体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出发,通过讨论其对法律影响,探究当代中国法文化突破。
  关键词:自媒体;法律法规;法文化突破
  一、自媒体所应发的法律问题
  1、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司法独立是衡量社会制度化的重要标准,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司法机关行使权力不受任何政党、机关、团体、媒体的干扰和影响。法律裁判是件需要深厚专业素养的活动,其中对事件的分判断、价值取向等有可能与大众不一致,而且由于自媒体本身传播丶碎片性、容易失真性,使得大众未必能接触到正真的事实或者大众选择接受了他们所想要接受的信息,进而使得大众对案件的判断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这种非理性有时也会对司法公正是干扰而影响司法公正。
  2、与隐私权的冲突
  自媒体时代出现了另一种隐私权的侵害形式“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如果在集体愤怒的支配下,就极易形成一种破坏的力量。首当其冲受到冲击的便是公民的隐私权:例如在很多网络热点事件中,因为当事人冲破大众的接受底线的行为而挑起大众的愤怒,出于对其的愤怒,网友自然的想定位当事人,而在自媒体搭建的“人肉搜索”平台上,要披露出任何一个普通人的确切信息都不是难事,这就当然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3、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在这个信息碎片化的时代,段子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调剂品,由于文字少而精,或轻松幽默或见解独到,自媒体成为了段子传播的快速渠道,而很多有商业营销性质的自媒体开始通过搜索段子来聚集人气,进一步增至自己的商业价值,而这种搜索和发布多数会隐去原作者的名字,亦或是不支付报酬,这样势必会对原作者的著作权造成伤害,可在现实中,段子是著作权人都不愿意通过A法律去维权,因为以微博为例,140为限,段子都跟更小,及时得到合理支付,与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相比还是入不敷出,所以大多数段子的著作权人只能任由侵权行为发生,权利得不到保障。
  二、自媒体相关法律法规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和弱操作性
  面对自媒体发展中出现的弊端,如若不及时加以规制,任其扩散,终有一天,大众将自食恶果:由发起人沦为受害者。而笔者认为,目前最为快速有效,又富有震慑力的方法,就是通过法律法规来规制。新闻法制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用以调节在新闻传播活动各种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在《宪法》、《刑法》、《民法》中均有对新闻传播的规定。比如《宪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现行《刑法》中有多种罪名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侮辱罪、诽谤罪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罪等;《民法》中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二十条中都有关于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还有其他一些法规,如《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从法理条文和法规已经相当丰富,对许多传播问题都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虽然有如此之多的法律规范,但我们也清晰地看到,这些法律法规的时间尚早,与网络不断更新的速度不能同步,即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如1987年1月起施行、1997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2001年9月12月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而自媒体平台——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进入21世纪后,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等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应用的丰富和拓展创造了条件,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将成为以后主导。法律明显跟不上自媒体发展的脚步。
  另一方面,现行的这些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具有难操作性,具体表现为框架条文多,执行细则少,缺乏可操作细作。复旦大学新聞传播博士钱晓雯在《网络传播 》中写道:传统法律有时较难确定网络媒体的一些通过虚拟化的观念或符号影响他人非理性表达是否是社会行为,还是仅仅表达自己的某种利益,也很难判断这种表达是公众性的还是私人性的。”同时,由于自媒体中许多言论并不“明显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发现其网络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因此,有时很难表面分辨其是否有违法律性质。而对有害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追究时的分寸,这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也是很大的难题。在具体操作中,对情节不恶劣的经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当代中国法文化突破
  通过自媒体,我们看到,法呈现出的面貌就像一个头脑简单四肢发达的大汉,只会肆意的施展拳头,而不会运用“巧劲”。邓小平同志在回答外国记者如何避免类似“文革”那样的错误时曾说过:“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道:“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可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当代中国政治建设重中之重。而法文化在国家法制建设重要地位,告诉我们,不断完善适应时代发展的法文化,对于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是至观重要的。
  就当今中国而言,突破法文化困境,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第一,革故鼎新。就当前的中国而言,改革进一步深入,经济、政治、文化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这对于中国法制化进程提出的要求就是,要培育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文化。当前,中国社会中官本位,人治观念,特权等级、以言代法等问题突出。人们对于法制缺乏认同感和崇拜感。完善与制度化、规范化法制相匹配的具有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文化是当前主要任务。
  第二,道德法律化。这是一个法学界及社会学界争论已久的问题。在笔者看来,这不失为培育具有现代意义的法文化的一种路径。放眼世界,新加坡的法制建设提供了较好的例证。新加坡1965年脱离马来西亚独立,国土面积仅有715.8平方公里,人口密度高达7422人/平方公里,拥有华、印度、马来、欧亚四个民族。就是这样的一个人多地少,民族成分复杂,资源匮乏国家,却能在短短几十年内,在经济、社会、环境各方面都有迅速和谐的发展,而这其中的奥秘就在于其法律“细微化”——法律道德化。例如:使用厕所后未冲水、在非吸烟区吸烟、乱过马路(不在指定的过路处过马路,如不利用天桥或隧道过马路)、地铁上喝水或进食都会导致罚款;随地乱丢垃圾则可能面对强制劳役,如被罚在公园打扫等。
  第三,多方面,分层次推进法文化建设。法律是政治的领域,隶属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对于法文化的突破不能只是从法律入手,就法律而谈法文化。首先,经济建设的又好又快推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熟,是完善成熟的中国法文化的基础,只有打牢基础,再谈其他,才有意义所在。其次,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轉变政府职能,对于解缚法制限制具有重要的作用。最后,提高教化水平,加强文化宣传,通过新旧兴媒体的联动力量,深入宣传民主法治观念。只有如此多方面,分层次推进法文化建设,方能切实有效的培育出具有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当代中国法文化。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辽宁人民出版社,2012
  2.王沪宁:《转变中的中国政治文化结构》,复旦学报,1988
  3.冯健:《论信息时代的表达自由》,华中师范大学,2009
  4.王利民:《人格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王琳:《自媒体环境子的隐私权保护》,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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