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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虽未明文规定公民享有健康权,但从宪法规范第21条、第33条第三款、第36条第三款以及第45条第一款中可推导出公民享有健康权。宪法上的健康权具有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双重属性。儿童健康权是儿童所享有的最基本权利,是儿童享有一切其他权利的基础。儿童享有健康权得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国际条约等在内的实在法规范的有力保障。尽管如此,我国儿童健康权的法规范保障仍面临诸多不足,亟待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