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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不得滥用初见端倪于古罗马法,最初仅仅适用于所有权之中,到了十九世纪中叶,法国法官在“烟囱案”判决中第一次出现了“权利禁止滥用”.自此才慢慢产生相关的判决和理论学说,拉开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序幕.虽然英美法系中有着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相似的制度,如“禁止反言”,但是关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规定主要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并且首次被规定于民法典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