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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统”范围。根据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一种办法是,对国家预算管理的单位和非预算管理的一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一律由财政局(或会计局)派出管理,对于非国家预算管理的二级行政事业单位、重点国有企业的会计主管人员,一律由单位(企业)的主管部门(或投资部门)派出管理;对于国家“抓大放小”中属于“放”的这部分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会计主管人员,暂不实行统管统聘;另一种办法是,对所有国家机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