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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通知,对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加以明确。通知指出,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